1. 基金和投融資區別在哪
投融資方式在我國主要是指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投融資的決策方式(誰來投資)、投資籌措方式(資金來源)和投資使用方式(怎樣投資)的總稱,它是投融資活動的具體體現。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如果對你有幫助,請設置「好評」,謝謝!)
2. 投資管理部門是什麼呢
投資管理部時負責對集團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的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項目投資管理,以及相關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
主要職責是:
1.負責收集各類信息,尋找有投資價值的企業或項目(包括重組、兼並和收購等項目)。
2. 負責組織對擬投資企業或項目進行調研、論證,評估企業或項目的市場價值,提出投資企業或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3. 負責投資企業或項目的投資方案設計,包括投融資方式、投融資規模、投融資結構及相關成本和風險的預測等。
4. 負責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立項、報建、報告等工作,並按集團公司決策,以投資公司名義組織投資。
5. 負責對集團公司直接投資形成的資產(以下簡稱所管理資產)進行管理,掌握、監督其經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損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市場開發、產品開發、產品結構調整等經營狀況;組織結構、人才隊伍、勞動生產率等管理狀況。
6. 負責對所管理資產的資產運行進行監督。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執行董事和監事工作匯報、本部門工作人員按委派程序出任董事或列席董事會、調閱有關資產運行信息資料等方式,及時發現資產運行中的問題、並預警,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主管部門採取相關措施。
7. 對所管理資產的處置提出建議方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8. 協助審計部或外部審計單位對所管理資產開展審計工作。
9. 參與集團公司對所管理資產的有關統計工作,並對所管理資產的經濟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向集團公司領導報送和向有關職能部門傳遞相關信息。
10. 負責管理范圍內的股東事務。
11. 負責子公司董事、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董事、監事提出的有關業務問題。
12. 完成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 投融資管理中心是什麼
投資中心是責任會計中的責任中心之一。對成本、利潤、資本預算、投資收益均負責的責任中心。通常包括若干個利潤中心。除了對成本和利潤享有決策權外,還享有資本預算的決策權。投資中心與利潤中心相比,其業績考核還包括投資收益。
4. 投融資管理中心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投融資管理中心的工作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收集、跟蹤、研究有關國家政治、經濟等宏觀環境、行業動態、市場發展趨勢和競爭對手動態等外部的信 息,分析、評估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與變動對集團戰略發展造成的影響,評估集團面臨的機會和威脅,尋求或發掘新的投資機會,為實現集團發展戰略作項目投資儲備;
2、對所投資行業的標竿企業進行調研、分析與學習,客觀評估集團自身的資源和能力,為集團篩選有投資潛力及盈利機會的投資項目,並對目標行業、項目、企業進行全面深入地調查分析,評估企業或項目的市場價值,提出投資對策建議;
3、了解與掌握國家及地方以及海外的有關金融政策及各種融資條件與方式,結合集團的資源與能力狀況,進行國內外金融資本運作和項目資本運作的相關研究,提出與集團相關的金融融資與資本運作建議;
4、運用集團自有資金,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戰略性直接投資及財務性直接投資;
5、對擬投資的目標企業及所處行業進行詳細分析,從事可行性研究及投資論證,並提出投資立項計劃;
6、制訂具體投資方案並組織實施,以及管理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及債權等事務;
7、運用集團閑置資金,開展短期投資套利業務;
8、運用集團自有資金,或受外部資金委託,在授權范圍內,進行但不限於金融理財、私募融資、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及企業資產證券化等內部投資活動;
9、運用集團自有資金,或受外部資金委託,在授權范圍內,對集團上下游企業或價值鏈企業,進行包括但不限於債務式重組、收購式重組、股權協議轉讓控股、公眾流通股轉讓、投資控股收購重組、吸收股份並購、資產置換重組、債轉股、合資控股、股權換資金、杠桿收購、戰略聯盟與離岸注冊再合資等資本運作活動;
10、尋找資本運作對象,制定資本運作計劃,幫助資本運作對象安排資金融通和過橋貸款等。
11、尋找PE/VC對象,進行融資渠道的建立與優化,制定PE/VC融資計劃,幫助集團和資本運作中的上下游企 業或價值鏈企業,提供所需要的資金支持或安排資金融通與過橋貸款等。
5. 終於弄明白PE,VC和投行的區別
1、投行是中介機構,為企業、PE及VC服務。
2、PE和VC都是投資者,而不是中介,這是與投行最大的分別。一些大投行下面也設有自己的PE或者VC,所以也可以把PE和VC看作廣義的投行業務。
3、PE一般投資於成熟期的企業,盈利模式已經比較穩定,可以較快的退出,PE做的比較多的是PRE-IPO業務。
4、VC一般投資初創期的企業,企業還不成熟,未來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投10個可能成功一兩個。
PE(私募股權投資)、VC(風險投資)
Private Equity (簡稱「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PE = PRICE / EARNING PER SHARE
PE是指股票的本益比,也稱為「利潤收益率」。本益比是某種股票普通股每股市價與每股盈利的比率。所以它也稱為股價收益比率或市價盈利比率(市盈率)
市盈率PE分為靜態市盈率PE和動態市盈率PE
:靜態PE=股價/每股收益(EPS)(年) 動態PE=股價*總股本/下一年凈利潤(需要自己預測)
市盈率把股價和利潤連系起來,反映了企業的近期表現。如果股價上升,但利潤沒有變化,甚至下降,則市盈率將會上升。
PE代表市盈率,VC代表風險投資。
PE = PRICE / EARNING PER SHARE
PE是指股票的本益比,也稱為「利潤收益率」。本益比是某種股票普通股每股市價與每股盈利的比率。所以它也稱為股價收益比率或市價盈利比率(市盈率)
市盈率把股價和利潤連系起來,反映了企業的近期表現。如果股價上升,但利潤沒有變化,甚至下降,則市盈率將會上升。
一般來說,市盈率水平為:
0-13 - 即價值被低估
14-20 - 即正常水平
21-28 - 即價值被高估
28+ - 反映股市出現投機性泡沫
股市的市盈率
股息收益率
上市公司通常會把部份盈利派發給股東作為股息。上一年度的每股股息除以股票現價,是為現行股息收益率。如果股價為50元,去年股息為每股5元,則股息收益率為10%,此數字一般來說屬於偏高,反映市盈率偏低,股票價值被低估。
一般來說,市盈率極高(如大於100倍)的股票,其股息收益率為零。因為當市盈率大於100倍,表示投資者要超過100年的時間才能回本,股票價值被高估,沒有股息派發。
VC
Venture Capitalist,風險投資商,風險投資也叫「創業投資」,一般指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作為成熟市場以外的、投資風險極大的投資領域,其資本來源於金融資本、個人資本、公司資本以及養老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就各國實踐來看, 風險投資大多採取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
6. 企業的投融資部具體做什麼工作
主要有以下幾項:
1、 負責與各金融機構、銀行及相關機構聯絡、接洽;
2、 負責與外部機構建立廣泛的信息來源和良好的合作關系;
3、 負責公司融資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資渠道的建立;
4、 負責各種融資方式的分析、探討、操作、實施;
5、 負責配合公司戰略部署安排相關投融資事務;
6、 負責參與融資商務談判,撰寫相關報告和文件;
7、 負責協助資金主管辦理其他臨時性工作、協調工作;
8、 負責處理公司與融資、貸款相關的各種外部事宜;
9、 合理進行資金分析和調配,內部融資安排。
(6)投融資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對外擔保事項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
7. 國有企業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項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審批、備案及相關決策程序
無論是《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都強調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需要經過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或備案,對於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甚至需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或對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規定徵求國有企業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審批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證明投資項目合理性和合規性有關文件。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因此,在國有企業對外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實體及投資私募基金時,通常需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批准或備案。
(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風險應對方案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建立了關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對規定的重大事項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審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63號)規定:「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不斷加強對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擔保等重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在投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進行詳盡全面的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合規性調查,以及風險預測和風險應對策略等。對項目的全面調查工作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科學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這也就是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的最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國有企業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評估程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該三類國有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四)「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根據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