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的管理原理及其實施如何有效落實呢?這一定要落實到人。
Ⅱ 排污權交易費作什麼科目
排污權交易費繳納方,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隨同排污權計入「無形資產」;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管理費用
排污權交易費收取方,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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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又稱排放權,是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分配的額度內,並在確保該權利的行使不損害其他公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Ⅲ 排污申請量增加排污權是否需要重新投標
排污申請量增加,排污權是否需要重新投標?答案是當然需要重新投標。因為你的投票量是不一樣的
Ⅳ 排污權交易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一、排污權有償使用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1)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二、關於排污權交易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Ⅳ 《環境經濟學》中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條件
1、合理分配排污權
合理分配排污權,既能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又不會由於獲取成本過高而影響交易市場的形成,這是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重要條件。
2、完善的市場條件
排污權的價格應該由市場決定,但排污權市場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環境。因此,完善的市場是排污權順利交易的重要條件。
3、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如果政府無法確定目前排污許可證的分布狀況,或者雖然能夠確定,但無法制止無證排污(無法制止的原因,可能是限於人力物力,管不過來;也可能是污染者有法不依),那麼,排污權交易就根本開展不起來。因此,政府對污染者排污的有效管理,成為排污權交易存在的第三個條件。
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還特別體現在維持和管理排污權市場競爭交易秩序的能力上。
Ⅵ 排污交易權的存在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對我國環境保護的意義以及目前排污權交易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與我國現行環保政策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途徑。
與「排污收費」的污染控制辦法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總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無論排污權在排污者之間如何交易,區域內排污總量是不會增加的,區域內環境質量不會有惡化的危險。
目前,由於我國排污費徵收標准和超標排污處罰標准嚴重偏低,環保部門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觀上造成「付費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狀況,污染物排放總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主要的排污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排污收費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對排污收費而言,盡管2003年出台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但是,現行排污費標准仍然偏低,與污染治理成本相比是杯水車薪,而且不能隨著污染治理成本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能及時准確反映污染治理的真實成本。就超標排污處罰而言,我國僅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超過國家和地方標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最高10萬元的處罰。根據有關規定,還不能對其進行二次處罰。按照這種辦法,只要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罰款,就獲得事實上的排污權。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實踐中已差不多變成注冊制度,對企業來說是零成本或低成本。這樣,企業超標排污就缺乏制約,污染物總量也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這種低成本取得的排污權,客觀上造成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排污企業寧願繳納排污費,一些排污大戶甚至在資金預算中,就專門列支了排污費和超標排污罰款支出;二是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演變成排污費徵收機構,對企業造成的污染只要繳納排污費或罰款就不再過問;三是一些財政困難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許甚至鼓勵企業排污的現象。實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之前,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此後雖採取「收支兩條線」,但由於90%的排污費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默許排污的現象。
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僅能體現「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場手段使企業主動實現「總量控制」目標。政府核定區域內污染物總量後,排污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減少排污節約的排污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獲利。這樣,排污者就有減少排污的積極性。可以設想,如果區域內排污總量一旦確定,排污權就獲得了類似壟斷資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污權必然帶來價格不斐的交易,企業在利益驅動下,自然會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比較而言,目前「付費即排污」的污染控制辦法,更多是依靠政府行為來推動環境保護。排污費由政府強制徵收,排污許可證由政府授予,超標排污由政府處罰,大部分污水處理設施也是由政府投資興建,企業是否執行環保政策過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動監督。這樣,一方面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排污企業之間相互博弈,最後形成「協議」收費,喪失了排污費應有的政策功能,「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難以落實。另一方面,這種污染控制辦法還容易導致政府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盡管經費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環境質量並未得到根本改善。此外,這種政府主導型的污染控制,還存在諸多「尋租」或風險,比如,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借機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隨意減免排污費,違規使用排污費等。這些現象反過來又增加了政府監管的難度。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天津、江蘇、浙江、上海、山西、河南、廣西等省區市先後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交易對象主要是二氧化硫排污權。其中: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和南京下關發電廠之間、天津大港發電廠和天津石化公司熱電廠之間的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較為成功。此外,江蘇、上海還開展了污水排污權交易試點,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排污權交易的規模和程度還遠遠落後於環境保護的形勢。阻礙排污權交易進一步推開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總量控制」的環境保護目標尚未成為環境保護的核心思想。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除了個別針對特種污染物的規定中體現有「總量控制」意圖外,主要的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總量控制」的規定。在「排污付費」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費就可以排污,這樣,企業顯然不會再去市場上購買排污權,也不會有企業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沒有對排放量的總量限制,就沒有市場。
二是排污權一級、二級市場十分脆弱。從一級市場看,相對於土地、礦產等有形資源而言,排污權有償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據調查了解,現在要成立經營排污權出讓和交易的企業,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都碰到難題。另外,目前存在著新建污染企業和已建污染企業之間,在排污權初始分配方面有償和無償取得「雙軌並存」的不公平局面,挫傷了企業有償取得排污權的積極性。即使是有償取得,是通過拍賣方式還是政府定價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會導致大企業進行市場操縱,囤積居奇;後者存在著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之弊。排污企業和掌握著排污許可證發放權的環保監管部門之間還可能存在「尋租」行為,一旦有企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排污權,就會打擊別的企業珍惜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積極性,最終會出現排污權「有價無市」的局面。
此外,我國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亟待規范。我國各類企業數量多、規模不等、分布零散,這種狀況直接決定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信息尋求費用過高,環境保護部門監測與執行費用也會過高,導致整個排污交易市場信息不充分。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為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擁有富餘排污指標的企業則可能不願意出售自己的剩餘排污權,造成排污權的浪費,或者漫天要價,擾亂了排污交易秩序。
三是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滯後。目前我國排污權交易尚處於試點階段,雖然基層環保部門和企業都希望能及時出台有關排污權交易的具體規章制度,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蘇等還相繼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權交易法規,但是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性地立法,排污權交易從審批到交易,尚沒有統一的標准。
四是環保的「總量控制」和追求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難以平衡。實施排污權交易必須首先科學核定區域內排污總量,而且一旦核定,一個時期(通常為一年)內不宜調整,否則將失去總量控制的目標。我國排污權的核定尚處於初始階段,由於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發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變,所以導致經濟增長與環保總量控制之間出現矛盾,使得排污總量的確定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難點,個別地區總量控制的底線不斷被突破,使得整個排污權交易體系非常脆弱。
五是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於限制生產,出於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默許企業暗中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權交易中,計劃賣出方的行政部門常常介入交易過程,禁止把排污權指標轉讓給其他地區,要求只能在本地區內進行排污指標交易。這種地方保護主義也使得排污權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權交易市場難以有效運作。
Ⅶ 什麼是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1997年以來,美國環保協會在中國開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為代表的一系列項目,提倡在環境管理中引入市場化的經濟手段,探索既有利於環保又能促進經濟發展的新方法。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內政府和研究部門合作,開展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研究。
1999年4月,中國總理朱鎔基訪問美國期間,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和美國環保署署長卡羅·布朗共同簽署了《在中國利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意向書。1999年9月,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家環保總局簽署協議,在中美合作框架下開展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的研究與試點工作,本溪和南通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城市。2001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成功實現了我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發環辦函[2002]51號文,決定與美國環保協會一起,在山東省、山西省、江蘇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開展「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項目」(簡稱「4+3+1」項目)。
1999年11月和2004年5月,美國環保協會先後出版了《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中國酸雨控制戰略——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示範》書籍和光碟;與國家環保總局宣傳教育中心共同製作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電視片,並於2004年10月在中央電視台成功播出。
2008年11月,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主辦,美國環保協會主要協辦的「排污交易國際研討會:政策創新與商機」在南京大學召開。各省、市政府官員,國內外專家學者,各地排放權交易所等150餘家單位的250餘位代表圍繞「污染物總量控制與市場經濟政策」、「大氣排污交易」、「水環境管理與排污交易」、「碳市場與環境金融產品」四個主題,以主題報告和互動討論的形式,進行了積極的交流。
Ⅷ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國務院最新排污權交易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Ⅸ 金融市場在環境保護中可以發揮哪些應用
一、引言
綠色金融是一種將金融、商業和環境友好行為融於一體的現象。它的參與者包括個人和商業消費者、生產者、投資者和貸款人等。綠色金融可以根據參與者的不同來描述,它可能是由財政激勵、保護地球的願望或兩者結合而來的。與傳統金融活動相反,綠色金融注重生態環境效益,注重環保產業。
目前學術界對綠色金融的研究比較簡單,缺乏對綠色金融的機制探索、市場研究等方面的詳細研究。本文在回顧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著重闡述了綠色金融的發展,提出了綠色金融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從市場和政策兩個方面,探索和揭示綠色金融如何幫助我們實現生態平衡。
二、可再生能源領域綠色金融的現狀
目前,有關綠色金融的能源研究在理論上更具解釋性,主要是從能源、石油、風能、太陽能等單一能源方面進行的。利用綠色金融手段降低融資風險和成本,完善融資機制,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
金融部門對能源的支持從幾個方面論述:從銀行的角度來看,融資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合理利用資金;金融工具必須與科學技術進步和可再生能源的融資需求相匹配;能源安全法律與能源基金符合政治目標,以更好地促進能源產業的發展。
但是,對能源產業與金融產業聯動發展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這兩個產業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內在機制還沒有詳細的分析。
三、綠色金融市場機制
綠色金融市場包括市場導向機制和金融產品,前者的代表是排污權交易,後者則有各種類型,如環境基金、天氣衍生產品、自然災害證券和生態期權等。
(一)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
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應具備三個前提:一是該區域排污權交易總量;二是交易許可證初始分配額;三是排污權交易各方共享市場信息。此外,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建立還包括交易主體、交易程序以及如何管理和規范市場等。
(二)綠色金融市場機制總結
許多研究涉及綠色金融市場對環境的作用和影響。首先,綠色金融市場是環境保護資本流動的信貸中介,它採取有助於資金籌集和分配的方式,並規定企業和居民資金短缺。此外,綠色金融市場可以提高生產率。通過金融機構處理貨幣資金,貨幣資金流動促進市場需求下的商品交易,迅速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結合,形成新的生產力。最後,綠色金融市場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之一。資本供給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通過金融杠桿效應,綠色金融市場可以調整經濟發展的規模、速度和結構。
四、綠色金融政策探討
(一)政策在綠色金融中的作用
環保產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資資本且有較長的投資回收期,因此環保產業必須有獨特的融資渠道。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面臨的融資瓶頸。該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現有的金融工具的改革和創新,對財政政策類型和綠色金融發展資金的募集可行途徑的探索;其次,現有的財政收入的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即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方向。
(二)綠色債券對環境保護的影響
金融工具是在現實生活中應用綠色金融的重要手段。綠色債券結合了「債券」和「綠色」的特點。首先,綠色債券具有普通債券的基本功能和特點。對發行人而言,發行債券的資本成本低且利息是稅前費用,債券投資風險相對較低且投資者對收益的需求較低,從而降低了資本成本。而且債券可以籌集規模較大、期限較長的資金,因此債券非常適合那些需要巨額資金和較長時間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對投資者而言,相比於銀行存款,債券一般能提供更高的收益率、流動性和穩定性,滿足投資者的多樣化。同時,債券市場使投資者更容易進入和退出以及調整投資組合,從而在流動性管理上具有更高的靈活性。
較於普通債券而言,綠色債券多了「綠色」的要求。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續的綠色項目。綠色債券可以規避環境和氣候變化帶來的投資風險。一些綠色債券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補貼為項目籌集資金,未來政府可能也會推出與綠色債券相關的優惠政策,如較低的投資門檻,更多的稅收優惠等等。此外,綠色債券有比普通債券更嚴格的披露要求,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
(三)政策如何緩解綠色金融與環境保護之間矛盾
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需要解決生態環境保護與綠色金融的矛盾。基本矛盾是綠色金融為環境保護籌集資金的流動性。流動性是指資產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變現的能力。流動性有兩個衡量標准:一是資產變現的成本,資產變現的成本越低,資產的流動性越強;二是資產變現的速率,資產變現速度越快,資產流動性越好。一般而言,在活躍的平台或市場上與大量買家和賣家進行交易時,這些資產的變現能力會更強。然而,生態保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無論是直接投資於環保項目,還是環保相關行業,都需要較長的投資周期。特別是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投資初期往往沒有資金,回收條件也限制了相關項目的資金吸納能力。
因此,為了有效地解決綠色金融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首先,政策需要找到符合項目期限結構的資金;其次,相關主體可以發行金融衍生產品,如資產證券化產品,改變項目的期限結構;最後,政策應該通過發展生態金融來完善綠色金融市場活動,構建天氣衍生品市場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相關的金融市場,來直接提高相關投資的流動性。
五、結論
綠色金融是一種旨在保護環境、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創新金融模式。如果綠色金融市場機制是合理的,綠色金融可以引導資金流動,實現對環境風險的有效管理以及環境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地規制政策,可以避免信息不對稱現象,解決道德風險。環境保護建設應考慮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體系,協調生態與金融的關系。我們可以通過積極的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