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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風險損失保險示意圖

發布時間:2021-07-17 07:54:59

① 什麼叫國際貿易風險

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國際貿易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也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始料未及的變化,導致國際貿易主體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或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發生的不一致,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息不對稱是國際貿易風險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為例,在CIF價格屬於成交的進口業務中,通常會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運輸欺詐等風險。 自然災害是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等;而意外事故則是指船舶擱淺、碰撞、沉沒、失蹤等現象;運輸欺詐是指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由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隱瞞事實,而是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為。 可見,在地球上某一海面發生自然災害的信息對於一家從事進口的企業來講,基本上是不能確切掌握的。運輸貨物的船隻會在何時何地擱淺、碰撞、沉沒、失蹤同樣也是難以掌握的信息;而是否船方簽發了假提單、是否會無單放貨,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賣方是否裝運了劣質貨物、是否與承運人合謀,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善良的合同當事人無法得到充分、必要的信息。 但是對於賣方和承運人來講,信息較為充分。具有豐富經驗的船長會了解很多的與航線有關的自然、氣候、地理條件、航線狀況、船舶性能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會通過堆場、運輸公司、倉庫等渠道了解到貨物、裝運、船舶行駛狀況,賣方會很了解產品的質量、包裝、通關、結匯等情況。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買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而賣方和承運人掌握的信息較多,信息出現了不對稱現象,而恰恰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了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將國際貿易風險從風險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類,如從本身性質角度,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從產生原因角度,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營風險;從表現形態角度,分為有形風險和無形風險;從作用強度角度,分為高度風險、中度風險和低度風險。等等。 還有人將國際貿易風險分為國家性風險、市場性風險和欺詐性風險三個大類;也有從市場風險角度進行深入分類的:國際市場區域選擇與進入時機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率波動風險、政治局勢風險。針對出口業務的經營風險,一般認為應分為:交貨風險、收匯風險、付款風險、市場風險、國內客戶資信風險、國外客戶資信風險等六類。 國際貿易風險應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劃分。從宏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應包括本國和目標市場國家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政策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文化風險,即營銷環境中PEST結構化的風險。從微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則應包括企業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方面的風險,後者最為常見,如合同風險、運輸風險、結算風險、價格風險等。 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管理 1、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首先要通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分析和因素分解,將國際貿易中復雜的現象分解成為構成風險影響的一系列要素,並找出這些要素對國際貿易帶來的風險大小。在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過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樹、決策樹等,還可以採用德菲爾法、專家會議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國際貿易風險。首先使用概率來度量風險可能性,其次度量風險後果的嚴重程度。當然風險發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觀估計來確定的。 3、制定應對措施。國際貿易風險的識別和度量的目的就是為制定應對措施服務的,因此在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後,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制定應對措施。在制定應對措施的過程中,通常採用效用理論、雙因素集成控制方法與多目標決策等方法,還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經濟分析法。 4、控制國際貿易風險。國際貿易風險控制工作應根據市場和業務的發展與變化的情況,不斷重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不斷尋找、發現和更新風險應對措施,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和不斷發展擴大。 國際金融風險管理的最主要目標是,在識別與衡量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和准備處置方案,以防止和減少損失,保障貨幣資金跨國籌集與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國際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一般包括兩部分,即損失發生前的管理目標與損失發生後的管理目標,兩者結合在一起,才形成風險管理的完整目標。 1.損失發生前的管理目標 (1) 管理成本最少的目標,又稱經濟目標,是指風險管理者用最經濟節約的方法為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好准備,它要求風險管理人員用最合適的、最佳的技術手段來降低管理成本。同時,嚴格核算成本和費用支出,注意成本與效益的分析,保證經濟目標的實現。 (2)減少憂慮心理和恐懼心理,提高安全保障。風險給參與者帶來精神上、心理上的緊張不安,而這種心理上的憂慮和恐懼會嚴重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甚至無效率。損失前的管理目標之一就是要減少人們這種焦慮和不安情緒,提供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有利生產生活的寬松環境。 (3) 履行有關義務。與其他各種管理一樣,實施風險管理也必須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這包括必須遵守政府法令和規則及各種公共准則,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全面實施防範計劃,盡可能消除風險損失的隱患。 2.損失發生後的管理目標 (1)維持生存的目標。這是損失發生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為了使跨國經濟主體乃至整個社會不致因金融風險的發生而倒閉、破產和發生大的震動,維持生存成為風險損失發生後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標。一項成功的風險管理,有助於涉外經濟主體在損失發生後承受住打擊並度過難關,繼續生存下去。 (2)盡快恢復正常的資金籌集和經營活動秩序。很顯然,風險事件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給涉外經濟主體以至整個社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危害,而實施風險管理則能提供經濟補償,並為恢復資金的籌集和經營活動秩序提供條件,從而使涉外經濟主體在損失發生後迅速恢復正常的借貸和投資活動。 (3) 盡快實現穩定的收入。在成本費用不增加的情況下,盡快實現穩定的收入有兩種方式,即維持經營活動和提供資金以補償因經營活動的中斷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4) 實現資金籌集與經營業務的規模和范圍持續增長。實施風險管理,不但使經濟組織在遭到損失後能夠求得生存,恢復原有水平;而且應促使其在受損後,採取有效措施,繼續堅持並盡快實現持續增長的計劃,以求得經濟組織的連續發展。 (5)履行對社會的職責。國際金融風險常常會對一國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道德責任觀念和社會意識要求是上述風險事件對其他人員或地區產生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實施風險管理時,應盡可能減輕損失給其他經濟主體和整個國際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以保持經濟組織在公眾中的良好聲譽。 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的影響 第一,中國面臨的外部經濟、金融壓力在逐步擴大。近期,多邊國際機構的態度轉變值得注意,它們開始指責發達國家的金融問題引起了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幷缺乏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但是,它們卻對包括中國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給予了更多的肯定。 這種肯定也增加了中國經濟在未來應當承擔責任的壓力,同時也引起了外部世界高度關注對中國的投資與投機機會。其實,全球性流動性過剩風險,導致未來中國所面臨的風險不是在減小反而在上升。因為,當前中國的一些經濟現象有點類似於1994年墨西哥爆發金融危機前夕的某些特徵,即國際經濟、金融機構對墨西哥經濟模式和貢獻的過度追捧和贊揚。 因此,當目前中國已獲得國際輿論肯定和贊揚時,包括關注和認可中國經濟發展勢頭、經濟發展作用及對全球經濟的帶動作用等,中國所面臨的國際輿論壓力反而也在擴大。例如,隨著美元貶值和歐元升值,從歐元區13個國家到G7大國聯手指責,這預示著未來中國的金融壓力將更為顯著。 第二,對未來中國金融風險不可掉以輕心。從當前中國經濟、金融發展狀況來看,盡管中國經濟仍處於較高增長周期,經濟增長質量也得到了快速提升,中國經濟增長對世界經濟的貢獻與影響都已得到了外界的高度關注。但是,目前中國依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幷非是一個經濟發展強國。這主要體現為:中國經濟平均水平低於發達國家,在市場機制、市場運行及市場規模上,也難以形成對發達國家的競爭格局。這就是當前中國經濟的一些基本特徵。 但是,正是由於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成熟特徵,也容易吸引外部資金進入,以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從這個角度分析,易於獲取財富及投資收益的特徵,也賦予了外部資金更多的投資與投機機會。但這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卻意味著它們所面臨的未來風險在擴大。泰國、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的教訓值得吸取。 第三,國際金融風險也值得提防。當前,中國經濟、金融改革開放的趨勢是難以改變的,幷且有跡象顯示國內外對中國經濟增長前景普遍表示樂觀。然而,面對當前國際金融市場存在較大變數,特別是難以預期和駕馭由美國次級債危機引發全球金融產品價格的大起大落,我們在樂觀預期中也依然應當保持足夠的理性。 對此,我們應該理性認識中國經濟所面對的各種機遇與挑戰。例如,美國次級債危機的爆發,雖然反映了美國自身經濟結構的矛盾與壓力,但經濟全球化又促使這一危機波及到國際金融市場中。在這一外部經濟金融背景下,我們如何才能制定出有針對性的政策與策略,來應對美國次級債危機可能構成對中國經濟、金融發展的諸多挑戰,幷根據中國經濟和金融的利益要求與經驗積累,來實現中國經濟、金融的自身調整目標。這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高度來認知當前與未來中國經濟金融所面臨的挑戰與機遇,看清自己的位置,把握住自身的發展機遇,以規避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②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③ 國際貿易術語CFR是什麼意思比如交貨地點、風險轉移、保險費、運費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④ 國際貿易損失與險別···

建議你應該看看書,先明白什麼事共同海損,什麼是單獨海損。共同海損是有條件的,第一,損害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對幾個當事人共同的發生的。第二,在損失發生時,為減少或避免損失,採取的合理的施救行為而發生的損失。第三,就是損害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而非主觀臆斷。共同海損發生的損失是要幾個受害人共同分擔損失。而單獨海損就好判斷了,不是共同海損的就都是單獨海損,單獨海損是要受害人單獨承擔損失。
像你這道題來說,先說A艙,船遇到風浪觸角,滲入海水,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符合共同海損條件第三條),而損害行為對於船方和貨主(貨主可能有很多個)是共同的,是多個當事人(符合共同海損條件第一條),船方採取了措施,就是上面你說的「跑掉A艙所以鋼材並及時組織堵塞」,但是無效,這里要注意,共同海損條件的第二條是說措施是「合理的」,但題目中船方採取了措施,但他是無效的措施,所以就說它的施救行為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第二點條件)。所以判斷A艙為單獨海損,這個是沒問題的。
再說B艙,你這給的條件不全,肯定不是原題,但從你關於B艙的描述「入侵海水使B艙底層貨物嚴重受損」來看應該是單獨海損,不知道是你敘述的問題還是老師的問題。
「甲板上的2000箱貨物捲入海」,你這缺東西啊,我覺得出題人不會就說這些就完事了,你還是最好再找找原題。題目中應該還有關於索賠,條件什麼的東西吧。
保險就簡單了,一共分三種,平安險(基本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另外還有兩類附加險,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先說三類險別的關系:
平安險+自然災害(地震,海嘯等)帶來的全部損失=水漬險
水漬險+一般附加險=一切險
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書本上會有列舉,記住就行了。他們的區別簡單來說,一切險包括了一般附加險,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險,也就是說投保了一切險就不能再投保一般附加險了,但是還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險。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話可以另外加保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你說那個處於靜態還是動態,我學了N年國際貿易了,從來沒聽說過有這么講的。

希望寫了這么多對你有幫助啊,手打的累死我了,有什麼問題還可以補充。

⑤ 國際貿易保險問題!

1 由你方承擔。因為買方買的保險是海運的保險。保險公司賠償也是賠的那部分金額。根據CFR條款,賣方負責貨物越過目的港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 被火燒毀的文具為推定全損,而另一部分文具和茶葉為共同海損。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應投保水漬險。

僅供參考~~~

⑥ 國際貿易中全部損失具體分為哪些種類

國際貿易中全部損失具體分:

1、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 

2、推定全損:指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 

3、共同海損:指在海洋運輸途中,當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4、單獨海損: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遭遇海上風險直接造成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屬於這種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

(6)國際貿易風險損失保險示意圖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特點:

1、交易雙方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洽商交易和履約的過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慣例和習慣做法,情況錯綜復雜。稍有疏忽,就可能影響經濟利益的順利實現。

2、國際貿易的中間環節多,涉及面廣,除交易雙方當事人外,還涉及商檢、運輸、保險、金融、車站、港口和海關等部門以及各種中間商和代理商。如果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影響整筆交易的正常進行,並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

另外,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來風險。所以通常還需要辦理各種保險,以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3、國際市場廣闊,交易雙方相距遙遠,加之國際貿易界的從業機構和人員情況復雜,故易產生欺詐活動,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騙上當,貨款兩空,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

4、國際貿易易受政策、經濟形勢和其它客觀條件變化的影響,尤其在當前國際局勢動盪不定、國際市場競爭和貿易摩擦愈演愈烈以及國際市場匯率經常浮動和貨價瞬息萬變的情況下,國際貿易的不穩定性更為明顯,從事國際貿易的難度也更大。

⑦ 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的風險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履約過程中)
1)進口國的局勢是否穩定,政策是否變動;(是否拒收,調高進口稅,是否提高質量標准等)
2)進口商的資信和經營狀況是否出現大的變化,足以影響已定合同的履行;
3)進口商銀行的實力;
4)匯率的變動;(升值對出口不利,而對進口有利,貶值則反之)
5)出口商在履約過程中,在質量,交貨期,數量的控制能力(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運輸過程的風險。(戰爭,海盜,油價上漲,港口罷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國對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變。(特別是退稅率的變化,調高有利,降低不利)
8)結匯單證的准備(在LC條件下是否單證完全相符)

以上風險,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約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盡人事,順天意。

⑧ 國際貿易風險的種類有哪些以及各自的特點和基本內容

將國際貿易風險從風險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類,如從本身性質角度,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從產生原因角度,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營風險;從表現形態角度,分為有形風險和無形風險;從作用強度角度,分為高度風險、中度風險和低度風險。等等。

還有人將國際貿易風險分為國家性風險、市場性風險和欺詐性風險三個大類;也有從市場風險角度進行深入分類的:國際市場區域選擇與進入時機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率波動風險、政治局勢風險。針對出口業務的經營風險,一般認為應分為:交貨風險、收匯風險、付款風險、市場風險、國內客戶資信風險、國外客戶資信風險等六類。

國際貿易風險應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劃分。從宏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應包括本國和目標市場國家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政策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文化風險,即營銷環境中PEST結構化的風險。從微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則應包括企業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方面的風險,後者最為常見,如合同風險、運輸風險、結算風險、價格風險等。

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管理
1、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首先要通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分析和因素分解,將國際貿易中復雜的現象分解成為構成風險影響的一系列要素,並找出這些要素對國際貿易帶來的風險大小。在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過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樹、決策樹等,還可以採用德菲爾法、專家會議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國際貿易風險。首先使用概率來度量風險可能性,其次度量風險後果的嚴重程度。當然風險發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觀估計來確定的。

3、制定應對措施。國際貿易風險的識別和度量的目的就是為制定應對措施服務的,因此在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後,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制定應對措施。在制定應對措施的過程中,通常採用效用理論、雙因素集成控制方法與多目標決策等方法,還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經濟分析法。

4、控制國際貿易風險。國際貿易風險控制工作應根據市場和業務的發展與變化的情況,不斷重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不斷尋找、發現和更新風險應對措施,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和不斷發展擴大.

⑨ 國際貿易 CFR 例題 解析 案例分析 保險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於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於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並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於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准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後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後,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範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於是買方投保,如果由於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麼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於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後,風險責任也一並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採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於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採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採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於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裡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並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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