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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做基金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1-07-17 16:50:24

Ⅰ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中方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資企業有三類:
1、外資企業,指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范和調整。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都沒有將中國的自然人列為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因此自然人不能與外資共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實踐中,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並購,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可保留股東資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寬外商投資企業主體限制,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市場准入五放寬兩下放的意見》(桂工商發〔2013〕57號)「允許有投資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與外國(地區)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合夥企業。」
而外商投資的合夥企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綜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中方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合營者不能是自然人。

Ⅱ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2)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做基金管理人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Ⅲ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Ⅳ 中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個人股東

總的來說,目前只在一種情況下,中國的自然人可以合法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即,只有在外國投資者股權式並購境內企業的情形。對這一問題法律沿革具體分析如下: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上述法律明確將中國自然人排除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地位之外,已經與目前中國的經濟環境嚴重脫節,但是要從立法上對這種規定進行修正,因為涉及到憲法修正,因此目前來看尚有相當難度。不過,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讓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提供了一個合法渠道。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現行有效)第五條規定:「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已無效)第十條規定:「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而從《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現行有效)看,原《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第十條的規定已被刪除,這表明,新的並購規定對於目標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問題不再予以限制。 唐明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人,上海知識產權法專家。

Ⅳ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據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達成的政策成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除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

1、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託,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3)二級市場股票和企業債券交易(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4)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5)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6)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7)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8)法律、法規以及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文件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2、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託,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3、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Ⅶ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可以做何用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可以發給員工。

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等。

Ⅷ 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差異詳答,感謝。

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本質上是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英文縮寫:投資管理公司PIMC。其主旨是為其它公司提供戰略策劃以及資金引進等一些限制其公司發展的不利因素,從而實現公司的復興,體現了競爭合作求雙贏的合作原則。
2、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本質上屬於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Ⅸ 一、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首先需要說明什麼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下面是你提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通常說,可以。
但對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則需要參考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信託公司只要不具備以上性質,也是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的。
第二個問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不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可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一個或多個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中包括了其他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個問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一般是什麼機構?」
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發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合夥制形式的企業。

Ⅹ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能否是自然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上述規定對中外合營企業中方主體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未作出明文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發布)第一條規定: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規定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東以列舉方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同樣未作出明文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時,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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