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 主要業務是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❷ 基金公司簡介 PPT作業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目前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❹ 企業年金基金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范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後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託人管理費、應付託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傭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適用的利率確定。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准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 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託人管理費、託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凈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凈資產。凈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置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劃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凈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凈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凈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凈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凈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
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清算款;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託人管理費;
(四)應付託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傭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凈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凈資產。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 附註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❺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評估論證,合理審慎決策,不得因設立子公司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子公司及其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子公司及其有關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❻ 基金管理公司是做什麼的
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職能,簡而言之,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具體來講,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的約定募集基金,運用專業理財的優勢,將募集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這些資金升值後,基金管理公司還要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像上市公司一樣向投資者派發紅利。當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這些資金並不是無償的,根據法律法規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❼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託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准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於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