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1)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在我國,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⑵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2)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⑶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⑷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 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⑸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職責,急求!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報告基金。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⑹ 基金經理人是誰
簡單的說,就是你所購買的基金的管理者和運作者,它負責基金投資品種的分配和選擇,基金業績之所以有差距,主要因為基金類型不同(股票型、債券型和貨幣型),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金經理人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水平的差距,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選股的水平。
⑺ 基金財產保管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基金印章保管基金託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印章、基金財務專用章及基金業務章等基金印章均由託管人代為保管和使用。保管好基金印章是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前提,因此,基金託管人必須加強基金印章的管理,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制度。(二)基金資產賬戶管理1.基金託管人應做好基金資產賬戶的開立、更名、銷戶及資產過戶等工作。2.託管人負責開立全部資產賬戶,保證基金賬戶獨立於託管銀行賬戶;不同基金的賬戶也相互獨立,對每一個基金單獨設賬,分賬管理。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劃撥和支付,並保證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通過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4.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出借和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三)重要文件保管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基金的開戶資料、預留印鑒、實物證券的憑證等重要文件。(四)核對基金資產核對的頻率因賬戶特點和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情況下,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基金結算備付金余額、基金證券賬戶的各類證券資產數量和余額每日核對;基金債券託管賬戶在交易當日進行核對,如無交易每周核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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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⑻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 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⑼ 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人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年以上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