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聯〔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財務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為鼓勵支持優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現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請遵照《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辦理。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⑵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一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一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一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准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准,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託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⑶ 公益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可以去投資或融資呀,現在很多項目都可以融資的,這樣比在存在銀行要實惠多了。可以去網上找找項目,像51資金項目網就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投融資找項目的平台。
⑷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余,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議期滿有少量結余,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議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⑸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⑹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范圍與分類
第十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於對不能通過市場資源完全解決出版資金的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補助。
主要資助范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一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託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種財政性基金或財政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內的出版項目,不列入國家出版基金資助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