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優撫對象優待辦法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優待,激勵部隊士氣,鞏固國防,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退伍軍人。
本辦法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優撫對象應受到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尊重和優待。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軍人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後,應向其家屬慶功報喜;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書後,應對其家屬進行撫慰。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對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發給定期撫恤金;對未參加工作,生活有困難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六條在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按規定發給優待金。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根據本年度所需優待金總額和平均負擔的辦法,對鄉、村辦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按職工人數進行徵收,優待金標准不低於本鄉(鎮)鄉辦企業職工年均工資和獎金(含各種補貼)之和的60%。對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徵收和發給優待金。
第七條義務兵超期服現役的,憑部隊團級以上機關的通知,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繼續發給優待金;服現役期滿後無部隊通知的,停發優待金。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被招收為軍隊院校學員的,可按其軍種的服役期限,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發給優待金,但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除外。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和超期服現役的,增發一定比例的優待金。
第八條在職入伍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仍享受原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優待,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義務兵家屬。
家居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未參加工作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視其困難程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條各地區、各單位應指定工作部門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開展,經常關心並幫助本地區、本單位優撫對象解決生活和工作上的實際困難。
第十一條街道、鄉、鎮應建立和健全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為社區內的優撫對象提供各種優待、服務。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的服務。
有條件的街道、鄉、鎮可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工作;也可設立愛國擁軍獎勵基金,對立功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現役軍人和家屬以及擁軍優屬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工作,對優撫對象分別給予優待:
(一)勞動部門對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的直系親屬,應按有關規定安排一人就業。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對符合招工條件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因病就診時,醫療單位應當優先治療。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區、縣衛生部門應當酌情給予減免。對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就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付掛號費。
(三)糧食部門對革命傷殘軍人,按其傷殘等級,在糧、油、豆製品等方面給予照顧供應。
(四)供銷、物資部門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建房材料,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供應。
(五)影劇場館應優先照顧革命傷殘軍人購買電影票和戲票。
(六)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和國內民航客機以及國營、集體、個體工商戶的長途客運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按規定享受減價優待,交通部門應照顧其優先購票。
(七)革命傷殘軍人游覽公園,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購門票。
(八)革命烈士子女在國家舉辦的學校上學,免交學雜費,入國家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免交託費、管理費中由家長承擔的部分。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傷殘軍人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的,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九)各部門、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現役軍人計為分房人口。對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住房困難的,所在單位應從優解決;所在單位無房源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無工作單位或非正式職工的,由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在單位解決;全家無工作單位或均非正式職工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現役軍人家屬、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住房困難,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十)煤氣公司對革命烈士家屬和三等甲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申請安裝煤氣、液化氣的,應給予優先照顧。
(十一)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應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有勞動能力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進鄉辦、鎮辦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並納入重點戶、專業戶、經濟聯合體的規劃。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應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輔導、
信息提供、頒發工商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的責任田和自留地,在其服現役期間應繼續保留。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幫助缺乏勞動力的優撫對象,種好承包責任田和口糧田。
對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免除義務工。
對家居農村的復員軍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適當提高退休、退養金待遇的辦法,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五條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軍人婚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在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十七條對模範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批準的革命烈士,其家屬的優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和革命殘廢軍人辦法》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關於本市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規定所稱隨軍隨調家屬,是指駐滬部隊軍官、高級士官的隨軍隨調配偶。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有效證件,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武警總部、各類軍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切實保障擁軍優屬工作得到落實。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大力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努力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關於推進駐滬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意見》(滬府[2003]2號)的要求,支持駐滬部隊的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法及時辦理因國防建設需要徵用土地及進行項目建設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維護營區安全。
第九條 公路和市政部門要做好通往部隊駐地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必須報經市或區(縣)雙擁辦統一協調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科教擁軍工作。
要積極支持駐滬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組織擁軍志願者隊伍為駐軍部隊及其官兵服務;對駐滬部隊的科研立項等給予支持,並將其納入地方科研成果評比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落實和完善徵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徵兵義務,並確保兵員質量,完成徵兵任務。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落實維護國防利益的責任。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人、軍屬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增設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會同駐軍單位法律顧問處、各區縣人武部法律咨詢站為本轄區內涉軍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對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橋梁、隧道、渡口(輪渡)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公共收費性停車場停放,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五條 民航、鐵路、水運和公路長途客運等部門要堅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船)室。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優先乘車(船),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對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車輛,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向公眾開放的收費觀瞻場所對持有效證件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革命烈士家屬實行優待;各類文化和體育場所對上述人員觀看電影、演出和體育比賽實行優惠。各類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需張貼優待、優惠告示,簡化接待手續。非國有資本投資經營的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接待上述人員,可參照本款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部門出資興建的體育場館和運動場所,應對部隊有計劃組織的軍事訓練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本市公安、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准予進滬的隨軍隨調家屬辦理落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培訓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堅持以市場就業為主導、政府安置重點對象為輔助、保底就業為基礎的原則,為隨軍隨調家屬的首次就業創造條件。同時,鼓勵隨軍隨調家屬通過市場推薦方式實現就業。對駐滬部隊中的飛行員、潛艇幹部、從事艦艇工作滿10年的軍官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官或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乙級以上)、犧牲等軍官的配偶,每年由市政府下達計劃給予安置;對經過培訓及二次推薦仍無法實現就業、但本人有就業需求的隨軍隨調家屬,給予就業幫助,安排其參加公益性勞動。
(二)本市出台的促進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均適用於隨軍隨調家屬。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安排專人,為隨軍隨調家屬開展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屬安排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要對駐島及駐扎在市外監獄、勞教場所等處和其它艱苦地區的部隊在當地的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給予幫助;各有關部門要對隨軍隨調家屬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創辦非正規勞動組織、創立微小型企業給予支持,並按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優先辦理開業指導及小額貸款的擔保貼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優先錄(聘)用隨軍隨調家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鼓勵企事業單位主動接收軍官配偶就業並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屬參加本市的人才引進、人才招聘創造各種便利條件,並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隨軍隨調家屬。
(四)對未實現就業的隨軍隨調家屬,可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對戶口已報入本市的軍隊隨軍隨調軍官配偶享受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社[1999]1號)的規定,予以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期滿後仍末實現就業且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參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對其實施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臨時生活困難救濟。
(五)對來滬後有工作的隨軍隨調家屬,所在單位要按本市規定,及時為他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接續手續。對其中年齡偏大、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不滿15年的,可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末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精神,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改革中,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崗位要保持相對穩定,並確保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上崗;各有關部門、主管單位和街道(鎮)對下崗失業的優撫對象要優先進行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為他們重新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應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准予報銷路費,並按公休假處理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復退軍人(復退一年內)、現役軍人(含其子女)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適當的優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長期在邊海防、高山海島、艦艇部隊、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的軍人和軍隊飛行員子女報名就讀和報考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不同類別的優待。現役軍人工作調動,其未成年子女隨調轉學的,由區(縣)教育部門及學校及時予以妥善安排。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革命烈士子女入國家辦的托兒所、幼兒園,托費中由家長承擔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給予優撫對象適當的房租及購房優待。優撫對象申請廉租房時,對其認定標准可適當放寬。對涉及動拆遷的優撫對象,給予購買中低價商品房等的優待。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有關部門要採取帶編分配、先進後出、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等方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黨和國家機關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劃數,相應增加行政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招聘錄用公務員時,經考試合格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已被安置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軍隊轉業幹部。
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行業經營許可證,優先辦理開業貸款;其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各類醫療機構要對重點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就醫實行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著眼於雙擁工作的發展,按照編制合理、協調有力的要求,加強本級雙擁辦的機構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支持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的發展。本市各級「擁軍優屬社會保障金」按市、區(縣)、街道(鎮)三級進行管理,專項儲存,用於支持部隊建設,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七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⑵ 優撫工作有哪些基本法規及其施行時間
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 413 號 現公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修改決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⑶ 社會優撫保障基金包括什麼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現狀、問題的分析,說明必須建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並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資金籌集中的地位和責任,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方式和份額,以及對基金籌集的財政管理問題。
以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杜會福利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標志,已廣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綜觀當今實行市場經濟比較成功的國家,都無一例外的有著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一度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滯後因素。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環節和核心問題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因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我國當前基金籌集的現狀及問題
回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程,大體上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這一階段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在城鎮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建立了以勞動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階段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障費用。第二階段是從改革開放開始,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和目標以後,我國有步驟地進行了以養老、醫療、失業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關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等方面的暫行規定,並在全國陸續選定了若干城市作為試點,以積累經驗、發現問題,為全國性推廣奠定基礎。這一階段在籌資方式上進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後實施過多種籌資方案。後來在全國大面積推行了企業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辦法,起步階段以市縣為統籌基本單位,參加統籌的企業採取「以支定收、現收現付」的辦法。到1993年末,國有企業全部實現了市縣級以上統籌;集體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統籌達到1927個縣;外商投資企業統籌達到800多個縣。在此基礎上,國家又決定逐步提高各地社會統籌的層次,從市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由此可見,經過幾年的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措方式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的特殊階段。一方面,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籌措模式已經漸漸解體,而另一方面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籌資方式還剛剛起步,遠未達到規范化、系統化的要求。這種新舊交替的現狀導致了現階段各種相互矛盾的做法並存的局面,出現了過渡階段特有的特點,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首先,雖然國家不再統攬一切社會保障經費的籌措,但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仍然很重。國家負擔重除了因為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繼續由國家負擔外,還因為國家目前還負擔著一部分本應由三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如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實際上是由國家財政在負擔;雖然在「兩江」等地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但就全國范圍而言,公費醫療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沒有實質性變化。企業在現階段的負擔仍然過重。據統計,到1993年末,全國共計有59萬戶各類所有制企業,8000多萬職工和近2000萬退休工人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分別占城鎮企業職工的60%和退休人員的80%。但就費用的籌集來源而言,絕大部分由企業統籌,個人繳費率還不足1.5%。
其次,與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相聯系,特別是由於企業負擔過重,又導致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困難。有的地方強制性統籌甚至演變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為例,全國平均收繳率為86%,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縣情況更為嚴重。基金收繳困難存在客觀原因,當前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負擔過重的社會保險費用實在難以承受,而在國家行政強制統籌收費的情況下,企業也只有採取拖欠的辦法。
第三,由於採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體情況徵收統籌基金,而統籌的范圍層次以市縣為主,省、地、縣各種規格的均有,交納統籌基金的比例和計算辦法,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均存在差異,這導致出現一個突出問題,即各地各自為政,各地方財政和企業的負擔水平極不平衡,從而社會保障的社會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降低了統籌基金分擔社會風險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負責籌集,管理體制不暢,基金籌集欠規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民政、財政以及行業系統統籌部門和保險公司,特別是許多部門都錯誤地把養老保險視為一塊肥肉,各爭一塊,造成政出多門、多頭經辦、標准各異、業務交叉的「多龍戲水」局面,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聲譽。而今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成立,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將逐步走向統一,這一問題也將相應得到解決。
可見,從克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上的缺點,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等諸多方面考慮,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以給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
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並且通常是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下來的。
(一)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企業,企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是統收統支的,所以實際仍是財政負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會保障社會化,要逐步減輕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因而今後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作用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務是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順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為社會保障資金提供穩定的有法律依據的資金來源。另外,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有關的經濟政策方面如稅收、利率方面給予社會保障事業適度的優惠,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如: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要給予政策扶持,其扶持辦法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其次,要適度承擔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因為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福利屬於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疇,體現國家對達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應盡的救助責任,體現公平的原則,只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資金。而社區服務起始階段也是由財政支撐興辦的項目。以上保障項目資金的籌集是國家財政要承擔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於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後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後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誠然.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按照保險的原則,主要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均是這一方式。但社會保險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財政必須給予補貼。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許出現收支不平衡的,具體而言,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政府所承擔的上述社會保障基金份額是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的方式進行的。即通過國家預算的轉移性支出項目來完成,其資金的來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稅收,支出屬於國家預算支出項目。在目前未設立單獨的社會保障預算、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財政所能撥付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受到整個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的影響。但從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角度來說,應該明確國家財政究竟應承擔多大的份額,給予哪些方面以最後補貼,並測算出這一部分所佔的比例。這對於克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非規范化的缺點是大有幫助的。目前,我國有關專家認為國家財政應承擔的份額.比例大約是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30%一40%(含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基金支出在內),如果是在這個比例之間,國家的負擔應該說是有所減輕的。這里還有一點值得說明,財政所承擔的社會保障份額並非僅僅指中央財政,也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如失業救濟發生困難即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至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只作為支持者、後盾的角色出現,主要還是依靠企業和職工個人。
(二)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中的責任和義務
在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下,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我國要逐步採取由企業與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稅)的辦法,並實行養老、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障費(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是;首先,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和職工本人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在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統籌基金,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互助性質,職工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另一部分則記人職工個人帳戶。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實行個人帳戶之前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醫療費。個人帳戶主要用於職工個人養老金或醫療費的支付。至於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具體比例各項基金有所不同:
1、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1995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推薦的兩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個方案改革本地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個方案對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及基金的設立作了具體規定。各地按所選方案規定的比例迅速組織了基金籌集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22個省、市、區出台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全國已有61.7萬戶企業、8738.2萬職工和2241.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總覆蓋面約為1.2億人。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達1020億元。但兩種方案的實施也導致出現了全國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企業繳費比例、管理層次和待遇支付標準的不同,為此於1997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來各地按照新的統一的方案盡快實現並軌。方案重新規定企業和個人的承擔比例。
新方案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人個人帳戶的部分),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同時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從上述新方案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規定了企業總的社會保障負擔水平,這有利於減輕國有老牌企業的負擔,為消除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提供了依據;在企業和個人承擔的份額中,隨著個人負擔份額的逐年提高,企業負擔呈逐年下降趨勢。這體現了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個人在籌資中的作用的精神。
2、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比例 由於我國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因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職工醫療經費緊張的問題,而另一方面有限的醫療資源又浪費驚人。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家組織在江蘇鎮江和江西九江兩地先行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4月開始,試點又逐步擴大到57個城市。這些試點均採用了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方面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兩江」均規定改革之初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離退休人員費用總額之和為基數,暫按10%提取。今後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適時調整。職工個人繳納的比例,改革起步時暫按本人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今後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為不過多增加職工負擔,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應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
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按上述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要按一定比例分別進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個人醫療帳戶中的基金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按年工資總額的1%繳費部分,二是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計入個人醫療帳戶;三是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其中一半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其餘部分及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另一半則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九江市對個人醫療帳戶及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也有類似規定。
事實證明,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很好地落實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問題,所以它既可以滿足生病職工的醫療需要,同時也可以避免葯品浪費等問題,提高了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建立至今,發放了大量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並建立了一系列轉業訓練基地、生產自救基地,對解決我國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要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一l%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的繳費費率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地的失業狀況確定;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職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來看,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均不同於養老保險,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業(僱主)負擔,職工個人不交納或只交納名義上的失業保險費,但鑒於我國目前及今後的人口和就業壓力,我國宜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起步階段職工個人所繳納部分可以採取較低的比例,不致給職工個人造成負擔。
綜上所述,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是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來支撐、支持社會保障事業,企業和個人要按一定比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這兩條渠道,由三方共同負責。那麼如何才能明確體現三方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三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保障三方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這除了加強各項社會保障的立法、執法、宣傳工作力度之外,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納入國家預算進行統一管理,能從根本上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應統一納入國家預算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用的原則,並且已著手在養老、醫療等項目上實施或試點,但現在納入國家預算的僅僅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撫恤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並且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經費雖然包括在預算內,但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於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這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還屬於預算外資金範疇。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管理的混亂,致使各項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請水平偏高,結余投資運營混亂,流失、挪用、浪費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陝西省5年內共動用了養老保險基金2.5億元。因此,為了保證國家、企業、個人各方籌集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必須盡快改變目前預算內、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將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人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必須單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為此,首先要將現行的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改為由政府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組成的三式預算,並重新劃分收支。將社會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納人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納人、屬預算外資金的部分社會保障收支。社會保障預算和政府其他預算之間必須保持相互獨立,特別要注是不得將社會保障收人用於彌補政府公共預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關於這一點是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預算實踐中得出的普遍經驗。
其次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收人的來源。社會保障預算的收人主要來源於三方面:一是國家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面向全社會徵收的社會作障稅,目前我國是按照這一原則徵收各類社會保險費;二是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還有社會保障基金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社會保障稅由財稅機關會同勞動保險業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稅率、徵收范圍,分別由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政府社會保障撥款即應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可直接從政府公共預算劃轉;投資收益是政府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額用於投資所獲收益。
同時還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項目。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撥付給勞動保險部門建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以及社會福利基金支出,社會救濟支出等項目。各項基金的金額。應由財政部門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安排。
最後是關於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平衡問題。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必須保持收支平衡。社會保障預算不同於政府其他預算,一般不得發生赤字。若發生赤字,應提高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或重新調整社會保障支出的范圍和標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以保證預算的平衡。而社會保障盈餘應開展運營,主要用於購買國債以及銀行儲蓄,也可用於政府擔保的投資項目,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
將全部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有利於強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還必須解決相關的一些問題。如必須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出台,作為准繩;要協調、規范社會保障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為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並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關於以社會保障稅取代目前的規費形式已有許多文章述及,這里不再贅述。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按統一的稅率征稅,統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於問題的解決;二是各地經濟及社會保障事業本身的發展速度、程度。目前國家已決定統一全國基本養老金收繳比例,這對於解決統籌層次過低問題是一大突破。相信隨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規范化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渠道將逐步確立。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今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將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主要依靠兩條渠道:一條是社會保障稅收人,它來自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一條是國家財政的轉移性支出,它來自於國家的一般性稅收收入。其中,社會保障稅將逐步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的主渠道,而財政則構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堅強後盾。上述兩條籌資渠道均應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和監督。
⑷ 縣級民政局的優撫 和 雙擁 是一個科室嗎 有什麼區別
縣級民政局的優撫和雙擁不是一個科室。
優撫科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等工作,審核報批遺屬補貼。褒揚革命烈士。
2.負責全縣部分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三屬」優待金的兌現和優待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和縣光榮院管理工作。
3.負責開展全縣「雙擁」工作。負責全縣殘疾軍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及傷殘級別的報批調整。
雙擁辦主要職責是:
1.負責領導小組各種會議、活動的組織安排事宜;
2.負責辦理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3.負責與省雙擁辦的日常工作聯系;與全省各地市雙擁辦保持聯絡、交流信息、相互學習增進友誼;
4.負責與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系、協調工作,指導和檢查成員單位的雙擁工4、作,在成員單位中設立聯絡員,負責承辦、落實有關事宜;
5.負責與各縣(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及時指導協調處理有關事宜,檢查其雙擁工作開展情況;
6.對全市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措施;
7.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掌握各市(區)、各基層單位,駐泰各部隊的雙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8.代領導小組起草文件,請示、報告、電報、慰問信、電等;
9.處理日常文、電、函,保管好文件、資料、印章;
10.接待前來洽談工作的部隊同志,協調處理好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來訪來信;
11.承辦省雙擁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4)優撫慈善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雙擁」工作是「地方擁軍優屬,軍隊擁政愛民」工作的簡稱,是在黨的領導下,以鞏固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為主旨,組織發動全國軍民為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團結奮斗的一項社會活動。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優撫
網路-雙擁辦公室
⑸ 優撫對象社保優待措施
我知道。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民發〔2008〕15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財務局:
民政部、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一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扎實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加大了資金投入,提高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但從全國情況看,仍存在地區工作進展不夠平衡、配套政策不夠具體、服務程序不夠簡便、資金投入不夠充足等問題。為全面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實以解決當前問題,加快完善法制以解決長遠問題」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進度,及時出台實施辦法
各地要根據《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體系,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各地應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快貫徹落實步伐,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省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縣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已出台實施辦法的地方,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並明確落實措施,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目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衛生、財政部門逐級上報有關情況,說明原因。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部署與督導,及時上報本地區各級實施辦法出台、資金投入、制度建設等工作進展情況,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報。
二、明確任務目標,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
各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民政部門要為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統一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並會同勞動保障、衛生、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幫助困難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葯、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加大投入力度,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財政部、民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進一步加大投入,拓寬資金籌集渠道,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各地財政部門要把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同時,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對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時,應加大對下級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的傾斜力度。另外,各地應從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要進一步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專款專用;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民政統計工作,及時、准確上報享受各種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人數、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支付等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數據。各地工作成效將作為財政部、民政部分配中央財政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
四、簡化操作程序,盡力方便優撫對象看病就醫
各地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實現優撫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盡可能減少結算環節,簡化操作程序,推行優撫對象醫療費「一站式」結算服務,對優撫對象醫療費中非個人自付部分,應在其醫療終結時同步結算;對患危急重病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先就醫後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
五、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優撫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是一項惠及廣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快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強基層優撫工作隊伍建設,經常開展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不斷提高服務管理能力。要綜合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監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滿足各類優撫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促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健康發展。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社會保險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構成要素有
一、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是指調整國家、集體(僱主)、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社會保障法規的具體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憲法條文,可以是專門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從內容上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規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內容項目,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法國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此類。
第二類是根據社會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項目,制定的單行法規,是規定社會保障各具體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的性質、任務、項目及實施方式的專項法律。如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德國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會保險立法。我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這類法規。
第三類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等。如1994年我國民政部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同年山東省制定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規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在三個層次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在這些法規中不僅包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系統,而且還體現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是現代社會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會保障法規的完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誕生的,可以說沒有社會保障立法就沒有真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為什麼必須要用法律這種最具強制性的規范來調整其各種關系呢?這是由社會保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障是國家組織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要使這個制度真正能建立起來並有效地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全社會的保障資源都納入這個安全體系之中,由國家這個社會中樞再把這些資源提供給遭遇生存風險的社會成員。這實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它涉及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會自願參與這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所以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既是國家意志,那就如列寧所說的:「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個字只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為了保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意志能得以實現,運用最具強制性的法律手段無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社會保障的當事人,既包括了社會成員個人、企業、集體,也包括了特殊的當事主體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主體之間會發生各種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都牽涉其中,這些關系包括:
1.社會保障管理的職責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職責劃分、財務管理、資金分配等方面的關系。
2.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與國家、集體(社區和單位)、個人在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障項目、標準的確立關系。
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5.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爭議各方的關系。
6.監督社會保障執行方面的關系等。
對上述這些關系的調整,如果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明白無誤、公之以眾的法律規范,使政府、集體、個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會產生隨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導致社會保障體系的紊亂和解體。
所以,一百多年來,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德國誕生到現今,全世界160多個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不用法規形式把社會保障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法規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理念與規范的載體,它是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二、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為某種保障對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設置的社會保障措施與辦法。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如社會養老保險、自然災害救濟、孤殘兒童福利保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同類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社會保障的某個子系統,再由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各個子系統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從個別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與時期,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是不同的,並因保障對象的保障需求的變化而變化。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項目可以說是千差萬別的。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客觀需求是有規律的,所以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共同點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貧困救濟等項目還是大同小異。
我國目前所設置的社會保障項目及其所構成的各類保障子系統主要有:
1.由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遺屬保險等項目構成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者及法定對象履行的相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災害救濟、城市貧困戶救濟、農村五保戶救濟等項目構成的社會救濟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成員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機時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3.由社會民政福利、職工福利、社區服務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這是我國為滿足各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或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等的生活質量,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提供或組織實施的帶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同於某些工業化國家廣義的普遍性的社會福利,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4.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軍人及軍烈屬優待撫恤等項目構成的優撫安置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待、撫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
以上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的主要體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實施的方式與補充機制方面,還有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
社會互助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內在機制與實施方式,沒有社會互助就不能形成整體性的社會保障資源,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在社會保障范疇內,社會互助廣義地說,是社會成員之間依照社會保障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自願在法定義務之外所實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與行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會互助,自願的則是非制度化的社會互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會互助義務是前者,社會慈善捐贈,為保障捐贈而舉行的義演、義賣、義賽等,在社區、鄰里間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和社會慈善援助服務等則屬於後者。
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也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一種實施方式與補充機制。在新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中就含有法定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的成分。國家還提倡在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個人可辦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補充保險,這種補充保險具有更顯著的個人儲蓄保障的意義。個人在人身、醫療、養老等方面所投的商業保險,也是一種個人儲蓄保障的補充形式。正在農村推廣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較完全意義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它在國家和集體的扶持下,主要由個人自願儲蓄積累養老金,在達到法定養老年齡後用以養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障項目與體系還將在實踐中完善與發展。
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不是任意的,而應該遵循有利於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的設置須以解決某種特定的保障需求為目標,一個項目解決一種問題,如失業保險就解決失業者的保障問題,自然災害救濟就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同,所以項目設置要有專用性,一個項目針對一種問題,不兼對多種社會保障需求。
2.項目設置在總體上應協調配套。社會保障的需求雖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間又不是完全隔離的。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生存風險導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聯系的。如養老保險問題與國民醫療保健問題就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失業保險與貧困救濟就有著保障需求之間的關聯。所以社會保障項目的總體設計上要注意相互間的協調配套,使項目的總體布局能適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的協調解決,不因社會保障項目的殘缺,而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缺損。
3.保障項目的調協設置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條件。社會保障需求的產生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產生的保障需求和滿足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需求及滿足辦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的設置、待遇標準的確定,運行機制的設計等都要與社會經濟的具體條件相適應,並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保障項目的設置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各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家庭關系等都各不相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在這個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需求中就內含著這些背景因素。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使解決的辦法適合國情背景的特點。如歐洲一些國家的人口增長緩慢、勞動力資源不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標準的設計上往往要考慮對多子女家庭的照顧,甚至實施獎勵生育的社會保障措施。但在中國,人口眾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將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穩定發展,需要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上無疑要有利於這項基本國策的執行,要實施獎勵少生、優生的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三、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建立的用以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要素。它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基金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來自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及政策性的資助;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除了這三個主渠道以外還有社會捐助、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贏利、社會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支付、儲存、運營關繫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事,必須由政府的專門機構或政府特別授權的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徵集與管理,任何個人或社會團體都不得擅涉其事。籌集的基金必須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挪用、揮霍、浪費。基金的籌集與管理過程要始終受社會的監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支付,尤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
現收現付式是以近期橫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所謂的近期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或近期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障單位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要與同期內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的總額保持平衡。按照這個原則,現收現付式一般是先作出當年或近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預測,然後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攤到各社會保障參與單位與個人,當期提取當期支付,在收支過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費用的測算,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的總額,加上本年度預計增加的總額求得,在實際提繳基金時,通常要使提取的總額略大於預計支付的總額,做到略有結余以保證能滿足實際支出的需要。
完全積累式,也稱儲備積累式。這是以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所謂遠期縱向平衡是指在一個相當長遠的計劃期內所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及所得總和,與計劃期內預計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總額保持整體的平衡關系。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在長時期內逐漸積累基金,逐漸使用基金,保持縱向的循環平衡。運用這種方式,要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有關人口、就業、健康、利率等指標進行較長期的宏觀預測,並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計劃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總量,再根據所需費用,有計劃按比例地在計劃期內由參與社會保障的各單位和個人提繳,對積累起來的基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和運營。
部分積累式,也稱混合式,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滿足一定時期保障支出費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它兼有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二者的特點。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的,採用的是部分積累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與方式是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它有利於緩解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既可滿足當前社會保障的需要,又能適應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穩定、持久地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創造有利的條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須根據社會與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障費率。所謂社會保障費率是法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對社會保障基金分擔的份額。就集體或個人而言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障與其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收入的比率。社會保障費率的釐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它要從保障費用支出的需要和國家財政、集體與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兩方面綜合考慮。要使各方的負擔保持在合理的適當的范圍內。對於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調節與控制。
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以後,由於基金不是以實物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制約,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運營,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大於通貨膨脹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對於維護和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貨膨脹使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就會導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費用上升,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積累部分實際價值貶損。以中國的養老退休費為例,1978年人均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達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達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長,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通脹導致的。要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就必須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則就可能因通脹使基金貶損,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難。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對減輕國家、企業、個人的負擔,緩解社會保障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有著重要意義。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十分龐大,這項費用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中就曾屢屢出現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社會保障基金數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開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這就可以緩解經費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減輕各方的負擔。從近幾十年一些國家的實踐來看,開辟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國現有的2萬多億美元的養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後出現的一批投資公司參與運營的,他們在投資上明智果斷,收益也十分可觀,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間,有的項目高達20—30倍,如蘋果計算機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甚至高達100倍。[2]80年代初社會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佔美國、西德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8.5%,荷蘭的16.7%。[3]
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基本方式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這種投資不同於一般金融與產業投資,它是指社會保障的法定管理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專門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行為。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在投資方向、結構、規模等方面受到國家的專門法規、政策的特別約束,以保證投資的安全和規范運作。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資沒有安全性,一旦連本金也收不回,就會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影響保障支付和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都有特別的法規給予專門的指導和規范,如80年代中期的馬來西亞政府規定:基金可用於購買信託基金證券、國營公司股票和債券,同時規定全部投資中至少要有70%用以購買政府證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可用40%投資於不動產,60%購買債券和股票。[4]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還須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以社會效益為前提。這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決定的,任何一項投資即使經濟效益再好,但於社會公眾無益,社會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選擇,在社會效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還要力爭有好的經濟效益,獲取好的收益同樣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所獲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須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的實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國家一般也不予征稅,以體現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資助。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
銀行存款:把社會保障基金存儲於國營或非國營銀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託存款:把基金存儲於信託投資機構,而不是銀行,基金既按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時期內從信託存款機構分取紅利。信託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於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投資:用基金購買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債券為主要對象。
有形資產投資:用基金對土地、房產、醫療設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等進行資產投入,以獲取利潤。這種投資形式,一般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中的比重較低。
投資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運作,即直接投資;也可以是委託投資,由社會保障機構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障行政和業務管理的權力辦事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要素。如何科學地設置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確定其管理職能和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學、經濟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世界各國依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傳統和其它社會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體制,比較有代表性的大體有三種類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設立部門和機構實行社會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企事業單位依照規定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自治性機構,實行自治管理。
3.工會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半官方的工會組織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發展的總趨勢是社會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業務管理趨向分散,除了少數建立社會保障較早並有自治管理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尚還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機構外,後來逐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採取國家管理的體制。而國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權集中在政府手裡,業務服務則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層地區,這更有利於接近公眾,有利於為保障對象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行使管理職能的體制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依管理機構的許可權,可縱向地分為三層:即中央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基層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機構是指全國性的負責社會保障的領導、決策與協調的權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統一的社會保障的立法,負責社會保障的全面規劃,領導和監督社會保障法規與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貫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全國性的統籌調劑等,如我國的勞動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就是此類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機構。
地方管理機構:是中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地方分支,是整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體系中的輔助、傳遞層。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貫徹中央的社會保障立法與決策,制定地方性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負責地區內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裁仲有關糾紛,檢查、監督和反饋社會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等等。如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勞動廳(局)、民政廳(局)等有關機構。
基層管理機構:是設立在基層行政區域內實施日常社會保障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保障檔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會保障的服務等。基層管理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與上級管理機構指示的執行。如我國街道、鄉、鎮的勞動、民政辦事機構、基層的社會保險處、所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國還將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分離,在機構的設置上是從橫向上將其分為二類,即行政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行使社會保障行政職權的部門與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社會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會保障行政機構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行政許可權與手段,實現國家所賦予的職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全面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檢查、監督政策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仲裁社會保障活動中的糾紛,培訓和任免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各級從事社會保障具體業務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其管理業務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會保障對象的檔案,如實地登記和審核保障對象的資格材料,並及時地記錄其變化。諸如保障對象的正確工齡,被確定的供養的直系親屬,收入與社會保障繳費的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等。
做好社會保障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社會保障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基金,並做好日常的財務核算與報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等。
接受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對申請人的資格及所盡義務進行鑒定,辦理審核批准手續。開展為保障對象的服務活動和社會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會保障的服務設施等。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幾經變化,由於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社會化管理水平低,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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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民政部門發放的「優撫證」有哪些享受政策
優撫即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優撫證,可以享受國家優待和撫恤的證件
享受政策:
(1)醫療方面: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同時可以申請補助。
(2)撫恤金方面: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於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3)家屬方面: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新條例對軍人撫恤的改變:
(1)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了100%。新《條例》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均翻了一番。
(2)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條件和程序。
(3)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對於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4)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
(5)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6)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
(7)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⑻ 民政部關於兩參人員優撫新政策有哪些
《關於加強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的通知》(優安函〔2006〕236號)轉發你們,並就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宣傳報道好基層典型經驗,是推動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搜集、整理、報送等環節的工作,及時把基層的典型經驗有計劃地提供給相關媒體,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使這些經驗得到推廣運用。 二、利用載體,加大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國社會報》這個宣傳陣地,加強與《中國社會報》「社會管理」編輯部聯系,積極報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中的典型經驗,或為該編輯部提供新聞線索。要利用《中國社會報》「貫徹落實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專欄,組織一系列關於學習會議精神的體會,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做法,以及有關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理論探索、工作實踐中的創新經驗等內容的稿件,擴大我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完善制度,規范報送。要完善信息報送、使用、獎勵、通報制度。各地總結的經驗,要涵蓋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動態、改革創新等各個方面。報送的稿件必須符合全面、及時、客觀、准確、規范的要求。稿件以單位名義報送的,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 四、表彰先進,推動工作。各地被採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廳優撫處備份並記錄分數,具體標准為:被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簡報、《中國民政》、《中國社會報》採用的,均記10分;被民政部辦公廳參閱件、情況通報採用的,記20分;被國辦、中辦採用的,記30分;被民政部領導批示的,另加10分,被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廳年終將對各地宣傳稿件報送和採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得分作為評價各地工作的依據之一。對於在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廳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的通知 (民辦函[2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精神,根據《民政部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要求,決定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民政系統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進一步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依法保障優撫安置對象基本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實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後不斷提高優撫安置保障水平,實現優撫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落實措施,不斷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資金安全運行,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優撫安置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保障和維護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領導 這次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三、檢查內容 (一)優撫安置人員待遇項目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項有關優撫安置人員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有無違規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有關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是否嚴格、准確執行,是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保障水平,經費是否及時足額兌現。 (三)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經費落實情況。檢查烈士陵園、優撫醫院、光榮院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優撫事業單位各項經費保障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並按有關政策准確執行,經費是否及時定額兌現。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四)優撫安置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優撫安置經費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規定管理使用,是否堅持了專款專用的原則;下撥和發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挪用、截留、擠占等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對本省開展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組織自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並寫出專題自查報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三)重點抽查。自查結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所轄市(地)民政部門的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下延一級進行抽查,同時,對市(地)民政部門組織抽查提出要求。對基層單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低於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於6月30日前分別向部優撫安置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報送專項執法監察報告(一式兩份)。 (四)聯合檢查。優撫安置局、規劃財務司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經費執法監察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比例不低於25%(重點檢查時間、范圍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執法監察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深入貫徹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具體行動。各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嚴密組織、注重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周密和切實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於查明情況,又要避免增加基層的工作負擔。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職能部門要共同努力、協調配合,認真扎實地完成好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部和各地組織的檢查組都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三)邊查邊改、完善機制。要針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並盡快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專項執法監察結束後,要及時進行認真總結,對各地在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予以總結推廣,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優撫安置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民政部關於做好評選推薦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廣大復員退伍軍人曾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退役後,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在促進國家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涌現出了許多自強不息、開拓奮進、艱苦創業、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為表彰先進,樹立榜樣,擬於「八一」前後宣傳表彰一批優秀復員退伍軍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通過大力宣傳表彰復員退伍軍人中的先進典型,鼓舞引導廣大復員退伍軍人堅定信念、弘揚傳統、發揮才幹,為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貢獻。 二、評選對象和數量 1.評選對象: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涌現出來的各類優秀復員退伍軍人。 2.推薦數量:推薦對象要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具體名額詳見《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 三、評選對象資格條件 1.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在政治、思想、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發揮表率作用、做出顯著成績。 3.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知難而上,勇於創新,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自強不息、建功立業。 4.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樂於奉獻,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得到廣泛贊譽。 5.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方面堪稱模範。 四、評選推薦辦法 評選推薦工作採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組織推薦、媒體公示的辦法進行。推薦對象由民政部門組織考察並報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民政部根據事跡確定擬表彰名單後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五、宣傳表彰方式 一是通報表彰;二是召開表彰大會;三是新聞媒體進行深度宣傳。 六、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評選推薦工作,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具體指導,努力把評選推薦過程變為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激發鬥志的過程,營造評先進、學先進、趕先進的良好氛圍。 2.堅持標准,保證質量。評選推薦工作要本著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嚴格標准,嚴格程序,好中選優,確保把最優秀的復員退伍軍人推薦上來。 3.完善手續,及時上報。推薦對象確定後,要認真填寫《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附2500字左右的簡要事跡材料,於2009年6月20日前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附件:1.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略) 2.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⑼ 關於軍人,殘疾軍人優撫優待文件匯總
具體詳見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 優待撫恤(網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可以參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⑽ 民政部最新優撫政策對參戰人員有什麼新政策
《關於加強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的通知》(優安函〔2006〕236號)轉發你們,並就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宣傳報道好基層典型經驗,是推動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搜集、整理、報送等環節的工作,及時把基層的典型經驗有計劃地提供給相關媒體,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使這些經驗得到推廣運用。
二、利用載體,加大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國社會報》這個宣傳陣地,加強與《中國社會報》「社會管理」編輯部聯系,積極報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中的典型經驗,或為該編輯部提供新聞線索。要利用《中國社會報》「貫徹落實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專欄,組織一系列關於學習會議精神的體會,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做法,以及有關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理論探索、工作實踐中的創新經驗等內容的稿件,擴大我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完善制度,規范報送。要完善信息報送、使用、獎勵、通報制度。各地總結的經驗,要涵蓋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動態、改革創新等各個方面。報送的稿件必須符合全面、及時、客觀、准確、規范的要求。稿件以單位名義報送的,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
四、表彰先進,推動工作。各地被採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廳優撫處備份並記錄分數,具體標准為:被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簡報、《中國民政》、《中國社會報》採用的,均記10分;被民政部辦公廳參閱件、情況通報採用的,記20分;被國辦、中辦採用的,記30分;被民政部領導批示的,另加10分,被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廳年終將對各地宣傳稿件報送和採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得分作為評價各地工作的依據之一。對於在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廳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的通知
(民辦函[2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精神,根據《民政部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要求,決定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民政系統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進一步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依法保障優撫安置對象基本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實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後不斷提高優撫安置保障水平,實現優撫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落實措施,不斷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資金安全運行,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優撫安置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保障和維護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領導
這次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三、檢查內容
(一)優撫安置人員待遇項目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項有關優撫安置人員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有無違規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有關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是否嚴格、准確執行,是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保障水平,經費是否及時足額兌現。
(三)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經費落實情況。檢查烈士陵園、優撫醫院、光榮院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優撫事業單位各項經費保障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並按有關政策准確執行,經費是否及時定額兌現。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四)優撫安置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優撫安置經費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規定管理使用,是否堅持了專款專用的原則;下撥和發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挪用、截留、擠占等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對本省開展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組織自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並寫出專題自查報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三)重點抽查。自查結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所轄市(地)民政部門的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下延一級進行抽查,同時,對市(地)民政部門組織抽查提出要求。對基層單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低於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於6月30日前分別向部優撫安置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報送專項執法監察報告(一式兩份)。
(四)聯合檢查。優撫安置局、規劃財務司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經費執法監察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比例不低於25%(重點檢查時間、范圍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執法監察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深入貫徹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具體行動。各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嚴密組織、注重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周密和切實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於查明情況,又要避免增加基層的工作負擔。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職能部門要共同努力、協調配合,認真扎實地完成好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部和各地組織的檢查組都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三)邊查邊改、完善機制。要針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並盡快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專項執法監察結束後,要及時進行認真總結,對各地在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予以總結推廣,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優撫安置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民政部關於做好評選推薦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廣大復員退伍軍人曾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退役後,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在促進國家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涌現出了許多自強不息、開拓奮進、艱苦創業、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為表彰先進,樹立榜樣,擬於「八一」前後宣傳表彰一批優秀復員退伍軍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通過大力宣傳表彰復員退伍軍人中的先進典型,鼓舞引導廣大復員退伍軍人堅定信念、弘揚傳統、發揮才幹,為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貢獻。
二、評選對象和數量
1.評選對象: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涌現出來的各類優秀復員退伍軍人。
2.推薦數量:推薦對象要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具體名額詳見《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
三、評選對象資格條件
1.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在政治、思想、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發揮表率作用、做出顯著成績。
3.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知難而上,勇於創新,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自強不息、建功立業。
4.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樂於奉獻,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得到廣泛贊譽。
5.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方面堪稱模範。
四、評選推薦辦法
評選推薦工作採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組織推薦、媒體公示的辦法進行。推薦對象由民政部門組織考察並報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民政部根據事跡確定擬表彰名單後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五、宣傳表彰方式
一是通報表彰;二是召開表彰大會;三是新聞媒體進行深度宣傳。
六、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評選推薦工作,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具體指導,努力把評選推薦過程變為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激發鬥志的過程,營造評先進、學先進、趕先進的良好氛圍。
2.堅持標准,保證質量。評選推薦工作要本著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嚴格標准,嚴格程序,好中選優,確保把最優秀的復員退伍軍人推薦上來。
3.完善手續,及時上報。推薦對象確定後,要認真填寫《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附2500字左右的簡要事跡材料,於2009年6月20日前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附件:1.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略)
2.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