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結束,承銷商的職責就結束了嗎?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發布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准則》,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受託協議)。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
公司債的受託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業債的受託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銀行。
作為受託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對公司債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協會對中票、短融和發改委對企業債的要求都要嚴格得多,所以發行人年報、受託管理事務報告都要披露。
最關鍵的是,當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影響如期兌付時,券商需要及時跟進披露,或代表債權持有人處理違約賠付事宜。
顯而易見,券商作為受託管理人的責任和權力並不對等,比如說拿不到銀行對賬單,或者拿到單據卻難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業真正的經營情況。銀行則不同,作為資金監管行,如果同時兼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處置風險,例如,對發行人的資金進行凍結,清查資金流向等等。
『貳』 公司債券臨時受託管對股票是利好嗎
1、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那麼就是利好。
2、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
3、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那就是利空。
『叄』 什麼是「資產受託管理」
資產受託管理, 是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接受各類機構和企業的委託,根據 客戶第一的原則,運用公司的專業知識、能力、經驗以及資源優勢,勤勉盡職按照約定履行資產受託人義務,挑選優質項目,嚴格控制風險,努力實現客戶資產的保值、增值,最後通過回購、轉讓、收購或清算等方式實現順利退出,收回投資。
『肆』 可轉債是否需要債券受託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確提了有受託管理人,也有沒說的,沒做過這玩意。。。
『伍』 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怎麼解讀是利好還是利空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出具的《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分為年度和臨時兩種
報告,前者是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對發行人的 持續跟蹤情況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報告;後者是在私募債券存續期 內,如出現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受託管理人應當自
其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臨時報告。
《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應當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專區、受託管理人或發
行人網站、郵寄或者電子郵寄等方式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並通過「固定 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欄目 向交易所報備。
『陸』 債券受託管理人請教
1、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受託管理人受否可以為券商和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應該是商業銀行吧
『柒』 債券的利與弊
債劵:
公司債(Bond)
企業為籌措長期資金而向一般大眾舉借款項,承諾於指定到期日向債權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並於固定期間按期依據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負債型證券。
公司債發行時,通常有三個當事人:1.發行公司;2.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3.受託人。所謂受託人,乃是發行公司為保障及服務公司債持有人,所指定之銀行或信託公司。受託人工作為監督發行公司履行契約義務、代理發行公司按期還本付息、管理償還基金以及持有擔保品。
信用債券(Debenture)
當公司發行債券時,並沒有提供任何擔保品來做為抵押,此種債券即為信用債券。此種債券完全依賴公司的信用作保證,因此只有信譽良好的大公司才得以發行。為了保障持券人的利益,通常會在其發行的信託契約(deed of trust)上,列有一些使發行公司受拘束的同意事項(covenant),如公司分紅須在信用債券清償以後,或公司爾後要發行同級債券及出售資產時,須由受託人(trustee)監督執行等。在公司破產時,持券人於公司對特定擔保利益(specific security interest)清償後,有權要求對其他資產比例分配。
附屬信用債劵 (Subordinated Debenture) 又稱次級信用債券
若持券人債權的清償在於其他債權清償之後,其分配亦後於一般信用債券時,則此種債券稱為附屬信用債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s)。也就是說, 當公司清算時,必須等到其他債務清償完畢時,才能清償附屬信用債券的債務。其清償順位仍優於特別股股東及普通股股東。與其他債券相較之下,由於求償權順位較低,風險較高,因此報酬方面也較高
『捌』 債券受託管理人變更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債券持有人對債券發行人行使法定權力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由債券持有人個人或集體行使;二是通過債券受託人行使,由債券受託人代表全體債券持有人採取行動。倘若債券發行使用信託契約,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法定權力就轉讓給了受託人,由受託人處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雖然對受託人的選擇通常是由債券發行人或發行管理人作出的,但指定受託人是為了讓其代表債券持有人並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由於債券受託人是債券持有人的代表,受託人在代表債券持有人方面具有以下權力:[1]
(1)當債券發行人拖欠償還債券時,只有受託人被授權向發行人提出加速償還債券的要求,而個別債券持有人不允許對發行人的拖欠提出付款要求或要求加速償還,除非在有相當比例的債券持有人要求受託人向發行人提出要求時,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發行人違約拖欠時要求加速償還。
(2)受託人對要求加速償還與否有廣泛的選擇權,有時甚至關於是否有拖欠償還債券事實的認定也要取決於受託人的選擇權,即取決於受託人是否認為有損予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只有當受託人認為違約拖欠已成事實並有損於債券持有人利益時,債券持有人才可以要求受託人對加速償還債券提出要求。
(3)當發生違約拖欠時,受託人有權要求所有的支付代理人(如財務代理人)向受託人支付有關債券的全部款項,並要求它們代表受託人持有所有的資金、債券和息票。
(4)受託人單獨有權對發行人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而個別債券持有人則沒有此項權力。
(5)受託人有權放棄對發行人違約拖欠的法律追究,如果受託人認為發行人的違約拖欠不會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這樣一項棄權被認為是受託人獨有的,並且對債券持有人是有約束力的。而債券持有人也有權以在債券持有人大會上通過一項非常決議的方式,要求受託人不放棄對發行人的法律追究。然而,這項權力僅僅是理論上的假設,因為召集持有人大會的時間是非常緊迫的。
(6)受託人還被授權作為替代債務人代替發行人承擔償還義務。這項權力的行使無需債券持有人的同意,也不受債券持有人大會非常決議的限制。這是一項更新債務人義務的權力。
(7)受託人還被授權修改信託契約條款,可以不徵求債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必須與發行人有協議。
(8)受託人還在解釋信託契約方面享有獨占的確定任何問題的權利,但是要受到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制約,即在任何情況下,法院都可以要求受託人對信託契約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