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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科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8 17:13:53

⑴ 國家社科基金申請經費預算如何填寫

申請書的填寫
1、申請書(包括活頁)一律用A3紙雙面列印或復印,中間裝訂。
2、申請書封面:登記號、項目編號欄空白處不填;
3、項目類別:根據《數據代碼表》的項目類別填寫相應的文字內容,不要填寫代碼;
4、封面處的學科分類:按課題指南的學科名稱(一級學科名稱)選擇其一填寫,後面不要加註任何內容;
5、負責人所在單位:不需要填至具體部門,只需填寫「黑龍江工程學院」;
6、第2頁申請者簽章:請親筆簽名,不得空白;
7、前兩頁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請書內的學科分類:要填至2級學科(一、二級學科均要填寫),前一空格填代碼,後一空格填寫文字;
9、重點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曾經主持而不是參加、並且已經完成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相關課題要在「完成項目的條件和保證」一欄得到明確反映;
10、聯系電話:要提供帶區號的電話:家庭或辦公電話;
11、主要參加者欄中主持人不要填進去,出生年月欄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項時間從200X年7月1日算起,應用對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兩年內完成,基礎研究一般要在兩至三年內完成;
13、申請經費額度請按照項目類別確定(每年額度不一定,詳見當年項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頁:
(1)、「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意見」欄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可以適當闡述項目研究的意義及前景,但字數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屬實,該課題負責人和參加者的政治業務素質適合承擔本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單位能提供完成本課題所需的時間和條件,並同意承擔本項目的管理任務和信譽保證。
(2)、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公章、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均由科研處統一辦理,表格上交我處時此處應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16、活頁。
活頁內容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填寫:活頁上方2個代碼框申請人不填;活頁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露課題負責人及成員的相關背景材料,否則將被取消參評資格;課題負責人的前期相關成果只填成果名稱、成果形式和發表時間,不能填寫作者姓名、單位、發表刊物等;課題負責人的相關著作不列入參考文獻。
17、經費預算
(1)各項經費預算按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2)各項經費預算須與《回執》中的《項目預算表》內容一致。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⑵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⑶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並將梳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情況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預算實行「以獎代補」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根據預算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准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相應款項。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納入省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⑷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1]142號)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相關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⑸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

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⑺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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