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參閱見《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試點試行辦法》
第七條,共七條
第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有:
(一)絕對貧困人口減少進度;
(二)低收入貧困人口減少進度;
(三)資金到位情況(該指標反映財政國庫之間的資金撥付情況);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扶貧資金情況;
(五)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整村推進的比例;
(六)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
(七)財政扶貧資金被查違章違紀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共同解釋。
⑵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⑶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⑷ 產業扶貧怎樣加強督查,嚴格考核
進行脫貧攻堅戰,越是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脫貧攻堅任務重的地區黨委和政府要把脫貧攻堅作為「十三五」期間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來抓,堅持以脫貧攻堅統攬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要層層簽訂脫貧攻堅責任書、立下軍令狀。要建立年度脫貧攻堅報告和督察制度,加強督察問責。要把脫貧攻堅實績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在脫貧攻堅第一線考察識別幹部,激勵各級幹部到脫貧攻堅戰場上大顯身手。要把夯實農村基層黨組織同脫貧攻堅有機結合起來,選好一把手、配強領導班子。
實行最嚴格的考核督查問責,確保中央制定的脫貧攻堅政策盡快落地。要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和審計、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貧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對扶貧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等違法違規問題,堅決從嚴懲處。
一是領導工作要實,做到謀劃實、推進實、作風實,求真務實,真抓實干。
二是任務責任要實,做到分工實、責任實、追責實,分工明確,責任明確,履責激勵,失責追究。
三是資金保障要實,做到投入實、資金實、到位實,精打細算,用活用好,用在關鍵,用出效益。
四是督查驗收要實,做到制度實、規則實、監督實,加強檢查,嚴格驗收,既不拖延,也不虛報。
⑸ 扶貧脫貧責任審計應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扶貧脫貧責任審計應重點關注好以下四個重要節點:
一、 關注建檔立卡,審查貧困戶的確定是否依照程序
建檔立卡是精準扶貧工作的第一步,是決定扶貧工作精準度的基礎。對此,審計過程中首先要向鄉鎮、村居了解貧困戶的確立原則和程序,看是不是通過了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並在村委張榜公示,其次要向村委會索取相關會議紀錄和公示張榜的照片資料,予以對照審查。最後審計組要抽取貧困戶進行實地走訪,詳細了解其收入狀況、致貧原因,看其是否符合貧困戶要件。另外要尋找機會單獨向村民了解本村具體情況,尋找不符合條件但被確立為貧困戶或符合條件但未被確立為貧困戶等問題的線索。
二、 關注扶貧計劃,審查脫貧措施是否符合地方實際
中央「六個精準」和「五個一批」的工作精神均要求扶貧計劃要因地制宜、科學精準。但現階段,一些地方還存在忽視地方實際、盲目跟風,扶貧項目規劃脫離實際或重復建設等問題。對此,首先要向扶貧辦索取年度項目安排計劃,查看年度項目安排計劃及相關政策是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發放明白紙、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開,公開時間是否少於5個工作日;其次要審查有關部門是否根據項目安排計劃,指導鄉、村實行「一村一策」、「一戶一案」,及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方案是否徵求了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意見,是否經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村內公示不少於5天;最後要選取一定比例的貧困村、貧困戶,入村實地了解具體情況,入戶實地聽取貧困戶對扶貧項目的意見,以審查脫貧措施是否符合地方實際。
三、關注扶貧資金,審查資金分配撥付是否科學合規
扶貧資金是推動扶貧工作的根本動力,資金總量的不足和審批分配方式的相對落後容易造成資金分配平均用力、不夠科學的問題,有的村集體經濟較好卻能獲得扶貧資金,有的亟須資金卻得不到有效支持,催生了部分地方千方百計跑項目、甚至「造」項目,而有的地方卻等、靠思想嚴重,缺乏主動意識等不合理現象。對此,首先審計組要通過扶貧辦、財政等部門摸清各級扶貧資金籌集規模,掌握資金總量,分析支出結構和方向。然後了解扶貧資金分配的原則、標准和方式,檢查是否制定了管理辦法,分配方法是否科學,分配標準是否統一,分配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將應當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項目,採取基數法分配或平均分配方法,造成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或者閑置;各級資金是否及時撥付項目管理和使用單位,有無截留、擠占挪用、資金撥付不及時、不足額、滯留、延壓項目資金等問題。最後要延伸調查項目實施單位,審查資金到位情況,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有無通過虛增工程量、虛開發票、利用虛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向不符合扶貧條件的對象發放補貼;項目受益人並非貧困戶等問題。
四、 關注項目績效,審查產業扶貧項目是否發揮成效
加強扶貧項目後續管理是發揮扶貧資金效益的重要環節,但受資金量、監管模式制約,部分扶貧項目存在重資金爭取、輕考核驗收,重前期建設、輕後續管理的現狀,使得扶貧項目的效益大打折扣。對此,首先要關注項目完工情況,是否及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檢查有無因前期論證不充分,未按規定時間啟動項目、未按期完成項目建設任務、進度緩慢等原因造成資金大量、長期閑置等問題;其次要關注項目運營情況,通過實際走訪受益群眾檢查扶貧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地方實際,實際運營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是否存在建設「形象工程」等問題;最後要關注項目後續管理,通過延伸項目單位、受益村集體等方式了解項目後續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建成後因管護不到位導致設施毀壞、重復投入維修,造成資金浪費及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
⑹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⑺ 浙江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辦法
關於發布《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國家鼓勵發展軟體、集成電路等基礎性信息產業的有關政策精神,管理好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充分發揮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我部制定了《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辦法》,現予發,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充分發揮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資助/貼息/重點招議標合同》(以下簡稱:基金項目合同)及有關材料,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章 項目執行 第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在項目執行期內按基金項目合同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基金,並在每年年初按基金管理辦公室要求報送上年度決算。 第三章 報請驗收 第四條 項目完成後的兩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應清理該項目收支帳目,如實編制項目決算報告、《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表》等相關輔助材料(財務報表需要經過社會獨立審計),並報請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四章 組織驗收 第五條 接到驗收申請後,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並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小組組長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指定,副組長由項目所在省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人選擔任,小組成員由行業專家、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供如下驗收文件: (一) 項目批准文件(信息產業部項目下達文件); (二) 項目合同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 (三) 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的項目執行期內日常執行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技術(即項目進度、質量、技術等)和資金使用(即用款范圍、財經紀律、使用效益及貸款償還等)情況; (四) 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表》); (五) 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包括經審計的項目承擔單位連續兩年年度財務報表)。 第七條 驗收時,重點檢查項目的執行及經費使用等情況,對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如經費開支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項目承擔單位按先前簽訂的合同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輔助資料。 第八條 驗收程序如下: (一) 查閱:查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文件; (二) 審查:根據驗收方案,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財務數據、業務資料和文字記錄進行審查; 1. 審查方法包括抽樣、核對、審閱、計劃、比較分析、帳戶分析、實地觀察、查詢、調查等。 2. 審查抽樣采鄧隨機抽樣,抽樣比例由驗收小組根據工作量和具體情況決定。 (三) 現場查驗: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查實的情況,應通過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通過實地查看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證明材料,記入驗收工作低稿。驗收人員收集證明材料時,應不少於兩人,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證據要充分。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 分析:對驗收中認定的事實及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和比較分析,以確定查證的問題。 (五) 評價:對照審閱和查驗的情況事實進行綜合和判斷,對驗收內容做出驗收結論。對驗收事項的評價,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檢查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或證據不足,或缺乏評價依據,或標准不明確的事項暫不作結論性評價。 通過第一次核查、查驗、分析和評價後,如果還有未解決的問題或對有些事實仍有疑點,需要次組織驗收,直至把事實和問題查清楚為止。 第五章 驗收結論 第九條 驗收完畢,驗收小組組織專家及相關機構評審將做出的驗收結論性意見,報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根據《基金管理辦法》做出驗收結論,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執行。 第十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每年定期向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匯報驗收執行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驗收辦法解釋權歸基金管理辦公室; 第十二條 本驗收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 項目驗收表 項目名稱: 承擔單位: 地址 及 郵編: 項目 負責人: 財務 負責人: 法定 代表人: 聯系人及電話: 填報日報: 信息產業部印製 -------------------------------------------------------------------------------- 填報說明 一、製表目的:本表是為全面了解發展基金項目的完成情況而設計的,是發展基金項目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填表要求 1.本表必須用印刷字體填寫,並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和加蓋單位公章。 2.表內各項內容要求真實准確,文字簡明扼要,不得虛報、謊報。 3.表格及文字部分的各項內容不得空缺,無內容時填"無",數據有小數時,按四捨五入取整數填寫。 三、報送期限:承擔發展基金項目的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填報本驗收表。 四、報送方式:承擔發展基金項目的單位應在報送期限內,准備好本驗收表,連同驗收申請、決算報告以郵寄方式一並寄至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五、單位需提供的相關附件 1. 項目批准文件(信息產業部項目下達文件)、項目合同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 2. 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的項目執行期內日常執行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技術(即項目進度、質量、技術等)和資金使用(即用款范圍、財經紀律、使用效益及貸款償還等)。 3. 資金落實的相關原始材料的復印件。 4.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各類成果的證明材料,已有產品或樣品的需附照片或樣本。 5. 項目產品已進入市場的,需附相關銷售合同復印件。 六、附註 1.表一及續表二中項目"新增就業人數"是指由於基金項目的實施而直接向社會新吸納的人員,不含本單位原有職工參與基金項目實施的人員。 2.表三僅供處於研發及中試階段的基金項目填寫。 3.表五、表六不用項目承擔單位填寫。 附:
⑻ 扶貧工作考核細則
參閱見《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試點試行辦法》第七條,共七條第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有:(一)絕對貧困人口減少進度;(二)低收入貧困人口減少進度;(三)資金到位情況(該指標反映財政國庫之間的資金撥付情況);(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扶貧資金情況; (五)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整村推進的比例; (六)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七)財政扶貧資金被查違章違紀情況。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