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等級分為
樓下的答非所問!下面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對於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三)限制商業性廣告;(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八)接管;(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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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梳理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相結合的機制、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機制、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市場相關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1號令到徵求意見稿,我國不斷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能夠得到更強監管,保險市場風險被更有效防控,保單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維護。
⑶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什麼
償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險公司是否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動態指標,它會隨著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而波動。
一般在保險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中可以查詢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我們買的每一份保險,都是保險公司允諾應該承擔的債務。一家保險公司在可預見的情況下能履行所有保險合同的義務,就是具備償付能力的。這個衡量標準是償付能力充足率。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的總體充足狀況。
當核心償付率>5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就算是償付能力達標的公司。眾所周知,保險是監管最為嚴格的行業之一。學霸里:如何開一家保險公司,就分析過保險公司的准入門檻和嚴苛監管。
當償付能力不足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不是的,高償付充足率並不代表著這家公司就實力強勁,因為很多保險公司新成立,業務量比較小,要承擔的償付責任也少,所以償付充足率會顯得很高,比如三峽人壽、國富人壽。短期上千的償付率,並不能代表長期的償付水平,當業務量提高,償付充足率會慢慢回歸正常范圍。
也不是,只要處在監管要求的紅線之上,保險公司的償付就不成問題。有些公司為了搶占市場,獲取更多用戶,產品的性價比會有一定優勢,高性價比背後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其償付率。綜合來看,保險公司的償付充足率過高或過低都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保持在一個范圍會好一些。
償付充足率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大公司與小公司之間也沒有明顯的區別,學霸君建議大家買保險還是以需求為重,不要太過在意保險公司大小。
⑷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
⑸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其他簡介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定義
所謂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監管部門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在國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演變,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模式、技術和制度已趨於成熟,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得到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行。管住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險監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許多監管措施就難以落實到位,監管工作就很難抓出實效。 對 對原管理規定進行重大修訂的原因
一是保險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這次制定和發布新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是在保險業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和我國加入WTO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迅速擴大的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險監管機構轉變監管方式的重大舉措。保險業越是加快發展,越要增強風險意識,越要健全法制,加強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不抓償付能力監管,就難以做到既促發展,又防風險,就難以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我國保險業的對外開放,不僅意味著保險企業必須適應全球市場經濟的規則,也要求保險監管更多地採用國際通行的規則,把監管重心逐漸轉移到償付能力上來,更多地採用國際上通行的評估標准和監控方法。
二是進一步落實新《保險法》的需要。新《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不斷地根據發展了的新形勢和新問題,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及時改進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的有關規章制度,確保保險監管能適應保險業發展和防範風險的客觀要求。
三是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改進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規定》通過兩年的試運行,積累了不少經驗,需要通過修訂予以確認,同時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比如在某些方面與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異,有的規定不夠科學,不利於准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不夠詳盡、全面,操作性不強等,也需要及時修正和完善。 新《管理規定》的意義
新的《管理規定》將保險監管的重心逐漸轉移到更加市場化、專業化的償付能力監管上來,不僅有利於減少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各種不必要干預,給保險公司的自主經營留出更大的空間,而且可以引導保險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防範經營風險,促進我國保險業更快、更好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