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OT融資方式有哪些特點
(1)BOT融資方式是無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舉債不計入國家外債,債務償還只能靠項目的現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許期內擁有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
(3)名義上,承包商承擔了項目全部風險,因此融資成本較高。
(4)與傳統方式相比,BOT融資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效率一般較高,因此,用戶可以得到較高質量的服務。
(5)BOT融資項目的收入一般是當地貨幣,若承包商來自國外,對宗主國來說,項目建成後將會有大量外匯流出。
(6)BOT融資項目不計入承包商的資產負債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財務情況。MBA智庫文檔
2. 項目融資中的BOT方式的主要優點有( )。
正確答案:A,B,D,E
解析:BOT的主要優點包括:①擴大資金來源,政府能在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利用外部資金建設一些基礎設施項目;②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國有企業人員對外交往的經驗及提高管理水平;③發展中國家可吸收外國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3.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好吧,那就給你全面一點的吧~!
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4. 有誰知道項目BOT融資操作指南是什麼啊
BOT項目融資模式推廣應用的探討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其理論研究及實踐,還有待於我國各地區進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討。本文在回顧 BOT 的發展及特點的基礎上,總結了當前我國推廣 BOT 模式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尚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1 BOT 融資模式的特點
BOT 作為一種向私人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較其他傳統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BOT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外資或民間的閑置資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在基礎設施投資方面的不足,減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和外債的負擔,並且拓寬了直接利用外資的渠道,有利於加強國際間的聯系,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與國際間的接軌。(2)BOT 項目強調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扮演組織者和促進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過制定有效政策及具體措施,促進國內外私人資本參與我國基礎設施的投資,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政府與商業性資本的合作模式,並使得基礎設施業的服務更有效率。(3)BOT 融資方式打破了國家在基礎設施領域中絕對壟斷,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引入市場機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資源的效應。(4)BOT 項目的貸款方在決定是否貸款時,通常,主要考慮項目本身的收益前景,而不是項目公司當時的信用能力。故 BOT 融資方式不受項目公司現有資產規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資方式更加靈活。在該方式下銀行貸款通常沒有追索權,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權,也只適用於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收益,身的資產負債表,因此,也不影響該項目實體從其他方面進一步借款的能力。隨著我國專業銀行的轉變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健全,BOT 融資方式的「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優點將逐步顯現出來。(5)政府為鼓勵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對 BOT 項目提供行政、法律、經濟上的支持,這就減少了項目承辦方的風險。另外,項目的境外投資者會向跨國保險公司投保,有了這種復雜的相互擔保、保險和抵押關系,項目風險就會被有效地分散。(6)通過 BOT 項目招標,中標者成為項目業主,承包商一般必須帶資承包。這同政府直接投資相比,從兩個方面減少了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一是沒有既得利益可維持或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有業主投資的特許權,承包商的利益必須通過特許經營期內的有效運營才能實現。二是當業主是合夥人時,由於業主的目標是運營期利潤的最大化,故承包商很難在業主身上打開缺口。
2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運用 BOT 項目融資分析
2.1 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將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資項目可吸引國內外民間力量參與 BOT 項目融資。國際經濟學家認為,盡管基礎設施項目盈利能力相對較低,但其具有穩定而持續的用戶,它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相對較少受經濟周期性變化的影響,不會出現市場疲軟,至少在我國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是這樣。同時,由於人口密度高,基礎設施利用率也高,平均成本就低於亞洲其他國家或地區,因而其吸引力更大。當前國際承包工程量縮減,而我國又將交通等基礎設施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商可享受種種優惠,因此,對當今世界擁有數萬億流動資本來說,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礎設施項目的較高投資回報率還是很有吸引力的。
2.2 我國的私營經濟規模已使內資 BOT 項目成為可能
迄今為止,我國採用 BOT 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的項目大多引入了外資。BOT 項目融資活動並不僅限於外國資本參加,國內各個部門也可以參加。我國私營企業正蓬勃發展,為吸引國內私營經濟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創造了條件。我國私營經濟規模已相當可觀,初具項目融資的能力。1989 年全國僅有私營企業 9 萬家,從業人員 185 萬人,但到 1997 年私營企業數已達 80 萬家,從業人數達 4 700 萬人。1995 年全國個體私營企業工業產值達 2 200 億元,佔全社會工業總產值的 15%以上。同時,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願望和行動已初見端倪。中國私營經濟憑其內部機制的優勢迅猛發展起來,無論從發展規模、發展速度,還是從經營效果、擁有資金量上都不可忽視。因此,完全可以讓一些國內私營企業聯合起來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這也符合國家大力發展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產業政策。
2.3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已有成功經驗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已有試點的成功經驗。1983 年廣東沙角 B 電廠項目的融資安排是我國第一個利用 BOT 模式進行基礎設施資金籌措的成功實例。這個項目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此後,1995 年廣西來賓 B 電廠作為國家計劃委員會的實驗項目[2],被認為是中國第一個通過國際正規的方式競爭投標的 BOT 項目,為今後的 BOT 項目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模式。國內民間資本以 BOT模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案例,還有泉州刺桐大橋工程,該項目的成功建設在實踐上為引導國內私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走出了一條可行的路子。
3 目前我國推行 BOT 融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來看,對 BOT 項目的認識和實踐經驗都顯得不足,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人們認識的問題、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的問題、管理體制的問題、價格體制的問題和外匯問題等。
3.1 人們認識問題
BOT 對於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中國來說是一個新生事物,對它的認識還需一個熟悉、認識、探索、提高的過程。人們思想觀念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對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還存在疑慮,有人擔心 BOT 的運用會導致國家對基礎設施項目控制權的喪失,還有人擔心把基礎設施給私人投資建設和經營會帶來一些敏感的社會問題,如項目使用費用老百姓是否能承受等。(2)對項目融資的復雜性認識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的要領,認為談判既費時又費力,還要給項目一定的擔保和政策優惠,不如傳統的貸款或撥款省心,因此對 BOT 興趣不大。(3)由於以往基礎設施大多由財政撥款或國家貸款來進行建設,所以,設施的使用費用很低,甚至不收取費用,老百姓已經習慣了免費使用很多基礎設施,而採用 BOT 方式籌建的項目為替項目公司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利潤,必須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他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影響 BOT 融資方式在我國健康發展的一大障礙。
3.2 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 200 多個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定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環境。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具體問題上與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距離,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而在 BOT這種特殊的融資方式中,一般都要求東道國政府或機構對項目的融資給予一定的擔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於司法部門在法律上執行力量不足和經驗欠缺,使得在經濟訴訟方面的法律背景尚不夠成熟。又由於中國政府及各機構部門某些官僚作風和多頭管理,辦事效率低下,甚至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之間往往不銜接或有沖突,導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審批等工作進程的緩慢而進一步增加建設費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積極性和信心。
3.3 管理體制問題
在 BOT 項目中政府需要一改過去建設項目完全由自身負責、資金調撥、風險自擔的局面和壓力環境,而將項目建設的特許權交由私人負責,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項目融資多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比其他一般項目更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經營的公路路段,由於缺乏政府宏觀管理,導致收費站設置很不合理的現象普遍。
3.4 價格體制問題
由於 BOT 項目是自籌資金、自行建設、自主管理、自我償還的一種建設運營管理方式,因此,其產品和服務的定價往往要比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價格要高,但由於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具有壟斷性,其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是否能健康正常運行,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項目公司的利潤,限制項目產品的價格,另一方面,正因為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行政干預成分較重,使外商對項目未來的投資回報率難以預測,因而也導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膽地投資 BOT 項目。
3.5 外匯問題
運用 BOT 的基礎設施項目,一般不可能有外匯收入或者只有少量外匯收入,其所得的利潤分成和投資回報絕大部分為人民幣,必須兌換成外匯匯往國外,由於我國的人民幣目前尚未實行與國際貨幣的自由兌換,外匯風險明顯存在,而一般項目的特許期長達 20~30 年,資金回收期較長,外商對人民幣的信心不足。隨著外匯體制的改革,人民幣將逐步成為可兌換貨幣。項目的投資者為了擺脫匯率風險,往往會以苛刻的回報條件、回報率和回收期限來沖抵外匯風險。因此,匯率問題始終是貫穿 BOT融資中的難題。
4 我國推行 BOT 項目融資的對策
具體而言,我國在 BOT 模式中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應積極採取以下對策。
4.1 盡可能開辟各種融資渠道
我國應採取以外資為主,內資為輔的政策,在利用外資的同時積極培育國內資本市場,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長遠發展培養融資能力。在國際市場上應採取措施,吸引跨國商業銀行貸款、爭取國際金融機構的援助,以及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和股票的方式,來為基礎設施籌資。
4.2 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國內民營資本參與 BOT 項目投資
民營經濟、個體私營經濟投資固定資產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投資的慾望比較強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資金源,應通過政策措施、加快實行國民待遇,通過項目建設和引導投資的多種辦法,把這部分資金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資價值的項目來給民間私人投資建設。其次,要盡量降低其建設經營風險,政府可以和約形式保證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收回投資,並取得高於銀行貸款利息的利潤,讓利於民是 BOT 項目成功的關鍵。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資參與 BOT 項目,也是吸引民間資金的一種有效途徑。最後,鼓勵和引導那些單獨承擔某個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建設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組成聯合體,或成立股份公司、設立投資基金等方式,進行 BOT 項目投資。
4.3 政府加強在 BOT 項目融資中的主導地位
首先,政府要加強宣傳力度,使各部門及社會各界對 BOT 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有個完整的認識,從而為項目融資提供較好的外部環境。其次,政府應強化統一規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責任,私營企業的投資建設和經營要由政府授權和委託,並接受政府的監督。再次,骨乾的基礎設施要由政府投資建設和控股經營。
4.4 加快創造適應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的步伐
在爭取私人資本為基礎設施融資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形成一個有利於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而這一目標的中心環節是為基礎設施融資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框架[3]。只有明確的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規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經濟活動所擁有的條件、必須承擔的風險,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潤,並予以公開的保證,從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資者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為體現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應在以下幾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1)投資主體。參與 BOT 項目的國內外投資者應具有良好的資信情況、技術水平和管理經驗。
(2)項目范圍。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文規定,對於地方鐵路、橋梁、隧道、輪渡設施和民用機場項目的建設與運營,鼓勵外商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要求中方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或控股,這就大大降低了這類項目採用 BOT 投資方式的可能性。實際上,在各地准備報批的 BOT 項目中上述項目佔了絕大多數。政府宜在做好監控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適當放寬 BOT 項目的范圍。
(3)稅收優惠。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急需項目應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如免除或減免地方所得稅、免除外國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所得稅等。
(4)股權政策。BOT 項目有關設施的使用和經營權將在特許期滿後移交政府,外國投資者沒有永久佔有權,因此,可適當放開對股權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實行靈活的股權政策。
(5)經營期限。根據不同項目規定不同的經營期限,既要保證投資者有合理長的時間回收投資、取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又要保證國家的利益。在經營期內政府保證項目主辦人的合法經營權,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其利益,項目主辦人也不得轉讓經營權。
(6)政府擔保。BOT 項目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必要的政府擔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後勤供應擔保,政府應出面協助解決後勤供應問題,保證向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及以合理價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價格擔保,基礎設施 BOT 項目建設經營期限長,收益與遠期物價的波動密切相關,應視項目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價格擔保。再次,對外商還要提供外匯平衡擔保,應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合法納稅後的經營收入按外匯市場比價匯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匯兌付方面的顧慮。
(7)反操縱條款。為防止外商對基礎設施的絕對控制,應規定由一定數量的國內金融機構、咨詢管理機構、建築施工單位參與。
(8)社會責任。BOT 項目主辦人在項目興建及經營期內,要承擔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
5 結束語
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融資方式,不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於其操作相對的復雜性,相關經驗不足,人才缺乏,投資環境不夠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還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5. BOT項目融資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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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日公司需要特別考慮的。
2.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競爭產晶,以致對BOT項目的產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
在BOT項日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
4.融資風險
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5.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6. BOT融資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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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融資具有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夠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o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定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一)政府是任何一種BOT項目最重要的參與者和支持著,其參與的程度不亞於以傳統方式提供資金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oBOT項目必須先由政府批准。政府通常會與項目公司簽訂詳盡的特許權協議,協議中詳細規定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政府通常提供部分資金、信譽、履約等方面的支持。
(二)項目公司是BOT項目最重要的參與者和執行者。它們通常是具有資金實力、富有專業能力和經驗的一個或一組聯營體。由於BOT項目前期工作非常復雜,所以許多參與項目公司的股東成員一般在項目初期階段就組建項目公司,以便能對聯營集團各成員分擔前期開發費用做出安排,再由項目公司同參與各方談判簽約。
(三)BOT項目所需資金巨大,其籌資方式通常是將傳統的股本投資與項目融資結合在一起。在大多數情況下股本投資僅占項目投資總額1/4 -1/3,其餘大部分資金來源於項目融資。它是以項目預期收入的資金流量作為償還債務的保障的國際融資,一般不由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還款責任擔保,所以又被稱為「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貸款」。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項目融資貸款數額大、風險大、回報率低,因此,在BOT項目-I,,項日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般會簽訂較為復雜、相互制約的融資合同,以減少主要融資者的融資風險。
(四)BOT項目融資採用分擔風險的辦法,同時必須保證項目具有明確而穩定的收入來源。
(五)BOT項目的特許期限結束時,應移交或轉讓給政府部門,通常有所有權轉讓和經營權轉讓兩種方式。
7. bot項目融資
BOT項目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