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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業務管理人員

發布時間:2021-07-18 20:32:19

1. 銀行中層管理人員一般做什麼事情

大客戶的管理和開發,銀行業務的開發,理財業務的開展
就業前景不錯
金融知識、理財能力、金融規劃

2.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 農行理財經理職業描述

摘自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理財經理有效率的一天


調查發現,理財人員的銷售活動沒有重心,每天時間沒有做具體的有效利用。例如,你每天可能有80%以上的時間用在作業性的工作和服務客戶上,銷售的時間只有20%左右,因此,需要提高更多的銷售時間。而其他個人專業知識的成長、銷售技能的訓練提升,也需要時間來學習。所有這些,都關繫到理財人員的時間管理問題。

雖然時間管理是一種自我管理,但可能由於工作所面臨的壓力大,總有情緒高漲或低落的時候,情緒好的時候多做一點,情緒不好的時候少做一點,很難完全靠自我管理來控制,總是靠個人的意願和工作熱忱也是不夠的。因此,理財人員還要制定有效率的工作時間安排並嚴格遵守,時間管理決定理財人員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哪部分時間上,將每日最新的信息專業知識,正確的有效率的時間安排一點一滴地積累起來,形成習慣,養成「贏」的慣性。

早期開始理財業務的分行網點,為了提振士氣,每天上午開張前的半個小時都會有一次分行網點主管帶領的晨會,在晨會上分行同事輪值將昨日發生的市場信息、財經新聞閱讀給同仁分享,然後匯報檢視昨日的工作業績,計劃今日之工作,之後回到各自崗位開始一天的銷售工作。現代的零售分行越來越重視時間管理,強調「對的人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情」,對每個工作崗位的日常工作細分越來越明確。漸漸形成在分行制式化的工作管理模式。

這個時間用來了解昨日全球股、匯市行情,昨天市場發生什麼事情?外匯市場發生什麼樣的事情?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對未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等等。掌握這些訊息的好處是,理財經理再接下來的工作中可以依據並運用這些專業的資訊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理財咨詢服務,客戶可能會問到,或者可以將這些資訊內容作為與客戶談論的話題。

早期做這個步驟的時候,在分行每天會找出一位理財經理來做一個簡短的財經簡報。隨著資訊的發展,金融產品的增多,銀行發現需要有一個專責的部門來統一銀行對市場看法的口徑,也是是銀行的「House View」(意思是,我家的銀行怎麼看市場),因此這個每日資訊更新的簡報部分各分行理財中心通過電話連線的方式來實現,所以分行的理財經理再這個時間段撥通一個電話專線,收聽了解最新財經訊息,這類財經信息和分析的來源是後台研究部門(銷售的支持部門,House View)的分析研究成果,銷售人員隨時可以在第一時間掌握資訊,在接下來與客戶的接觸中理財經理可以給客戶最新的信息。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還可以馬上拿起電話與後台研究部門的負責人溝通。

每日晨訊另一個作用是理財經理專業知識可以持續獲得更新,由於投資知識和訊息日新月異,沒有一個持續更新一點一滴積累的過程,理財經理在個人專業上很難協助客戶把握最新的投資機會。

「一日之計在於晨」,早晨是每一天的開始,一天工作進展順利與否,與早晨的士氣提振和計劃有關。因此,分行營業前的半個小時,會有一個簡短的「晨會」。晨會可以是一群人會議式的,也可以是主管與銷售人員做昨日的業績檢討及今日工作計劃。對業績不好的理財經理,銷售主管要問清楚原因,分析問題出在哪裡?協助找到解決的辦法,讓理財經理提出具體的改善工作計劃,並對工作計劃達成共識,做出當日業績新的承諾;對昨日業績表現好的理財經理,銷售主管會讓他與其他同事一起做一個經驗分享,分享自己為什麼能夠創造好的業績,怎麼講產品銷售出去的?怎麼經營成功一個客戶的?等等。讓其他同事可以分享並學習他成功的經驗。最後,主管給予各位同事鼓勵、激勵,一天的開始士氣很重要,主管在這個時間更多的應該是幫助屬員振作精神,開始新的一天努力,不可將會議變成打擊績效差的同事。

這個部分是主管執行對每日目標持續追蹤、督導、激勵的銷售管理,也是通過經驗分享對理財經理銷售技巧提升學習的管理。

從上午的9點開始就是理財經理系統地執行每日銷售活動的工作時段,除了午休,一直持續到下午的3點半銀行打烊時間。理財經理再這個時間段的銷售活動主要內容是:

主動出擊電訪客戶,約客戶來行或拜訪客戶;

接待來行的客戶,抓住關鍵時機進行銷售;

致電客戶進行事件通知、關系建立、產品銷售等行銷活動;

接聽客戶來電到分行,服務客戶,幫助客戶處理相關事宜,

銷售主管則在分行網點內通過觀察、遊走管理來巡視當日銷售活動狀況,A銀行有比較先進的系統,主管可以通過電話監聽到理財經理每日的銷售談話內容,包括打了多少個電話、每個電話談了多少分鍾、談什麼內容,電話都有錄音,這些先進的管理工具為銷售主管的精細管理提供幫助。對一些重要客戶、大額成交戶,銷售主管還要親自與理財經理去拜訪協助成交,即便是分行的行長,也是一個銷售人員,銷售主管須以身作則建立起分行的銷售文化。

15:30(視各銀行不同時間定,此處為舉例時間,不代表實際時間)結束一天業務活動後,理財經理開始進行一天工作的資料整理以及填寫相關工作報表,如工作日誌、客戶資料的整理、行事歷整理、業績工作報表整理等,和第二天的計劃。通常銷售的時間就主要銷售,不主張用黃金的銷售時段來處理瑣碎的事情。

理財人員一天的時間安排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經驗上有不少的理財人員還會利用下班(客戶也同樣下班時間)不太繁忙的時候打電話給客戶,或拜訪客戶,繼續當日的業務活動。因此,更多業務活動安排視乎個人的計劃和工作需要。有的銀行會在18:00安排業務會議,在當日營業結束後會有一個當日業績檢討的會議。這些都是因時、因地、因人的彈性變動,其目的都是為了通過時間管理來讓銷售更具效率,使自己在每日工作中養成「贏」的慣性。

4.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5. 商業銀行應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多少小時

這題是20小時
開展財富管理業務應配備相適應的人員開展持續培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 40 小時,並詳細記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和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人員應暫停從事財富管理業務活動

6. 銀行理財經理的職業操守

從業人員基本操守:

1、誠實信用。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辦法》明確規定,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循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2、守法合規。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3、專業勝任。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4、勤勉盡職。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的商業信譽。《辦法》明確規定,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審慎盡責的原則。

5、保護商業秘密和隱私。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6、公平競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7、職業形象。在金融從業人員職業形象塑造時不應過分強調性別魅力,而應注意塑造權威的保守職場人員的職業形象,恰如其分地襯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突出熱情、從容干練、專業的行業特點。


(6)理財業務管理人員擴展閱讀:

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關系協調處理原則 :

1、員工應當忠於所在單位的職責。

2、 商業銀行應建立金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完善金融從業人員的獎懲退出機制。

3、商業銀行應當詳細記錄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和考核結果。不符合培訓要求的財務管理人員,應當暫停其個人理財活動。

4、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認定、持續培訓和後續考核的管理制度。

7. 金融行業都有哪些崗位,崗位職責又是什麼

  1. 參與項目談判,組織項目的協調與執行。

  2. 積極尋求項目資源,負責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與聯絡,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

  3. 挖掘和引導客戶需求,通過對客戶高層的公關談判,引導客戶接受我公司的服務模式和理念。

8. 基金銷售的管理人員應該取得什麼證件

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一)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由所在機構統一進行注冊申請,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科的,可直接獲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基金銷售人員應符合下列資質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銷售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三)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前款第(三)項人員已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可以豁免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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