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2. 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託,受託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託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託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託環節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契約基金管理費開票擴展閱讀:
契約型私募基金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3. 請教陳老師,執行事務合夥人收取的管理費要開票嗎
請參考合夥企業法,或是您就看以下我復制的內容: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 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 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收到的認購費在稅法上怎麼確認
屬於金融的非貸款類中間業務
按照6%增值稅率計稅
與基金管理費,保理手續費等等性質一樣
5. 契約型基金支付審計費,對方要怎麼給我們開票
可以去稅務部門代開的
不然你們無法抵扣哦
……
6. 私募基金管理費收入需要開發票嗎
當然要開,這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約型、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產品收取管理費,國內一般來說,收費在總規模的1%-2%,這部分是需要開發票的。
7. 基金交易管理費怎麼收的
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有一些必要的開支需基金承擔,其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是基金支付的主要費用。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值的一定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運用者,對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基金管理費收取的比例比其他費用要高。
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者收取。在國外,基金管理費通常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定期支付。
8. 私募基金收取業績報酬要開發票嗎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業績報酬方法,最近成為熱門話題。在過去幾年中,陽光私募如雨後春筍般發展,高凈值投資者也踴躍參與。而直到最近,關於業績報酬計提的方法方式問題,才使得投資者重新審視自己所投資的產品。那麼私募究竟有哪些計提業績方式,哪種方式更為公平?
基本原則:利益一致
眾所周知,私募基金的業績報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達到30%。一般來說,投資人要將盈利部分的20%分給私募管理人,這也是國際上私募基金業績提成的通常標准。
對於這個問題,美國一位資深對沖基金人士曾對記者解釋說,他們認為這類以獲取絕對收益為目標的投資方式,和投資者投資實業的概念是類似的。投資者投資一項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給實際的管理者。所以業績報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金陽光化以前,私募行業的固定管理費通常相當低,一般沒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陽光化之後,由於託管行等參與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費有所上漲。現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費通常在1.5%~2%上下,大於等於公募基金的管理費。由於大部分私募默默無名,通常規模很小,光靠管理費是難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來源,還是通過提取業績報酬。較高的報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從理論上來說,對投資人,雖然讓渡了20%的業績報酬,但這樣的一個讓渡,會讓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來,讓私募的關注重點回到爭取正收益上來。也因此,通常較為優秀的私募對下行風險的控制特別重視,因為凈值一旦下跌,則不能計提業績報酬。同時,如果回撤過大,也會隨時喪失投資者的信任。
由於業績報酬的收取,通常都是採用「高水位標記」的方法,所以下跌後即使反彈,如果不反彈到歷史凈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業績報酬的。
所以同時,為了更好地讓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的利益趨同,在資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會自己購買一定份額。無論是通過信託還是券商渠道,過去很多老牌私募產品,私募管理人常購買10%的份額以表現出和投資者風險共擔——這類私募管理人相對更值得投資者信任。
早期的陽光私募,如在過去深國投平台上發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購買至少一份,並在未來提取業績報酬時,要將業績報酬中的一部分轉成份額,一直到管理人佔到總份額的10%。這樣的條款,會讓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的利益更趨一致,與投資人靠得更近。
通過好的機制將蛋糕做大,讓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雙贏,這是業績報酬讓渡者和獲取者的共同目標。
計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資者要知道的是,同樣的業績報酬,因為演算法的不同,對私募管理人的驅動,及投資人實際讓渡出的收益,其實並不一樣。
早在2009年,銀監會正式對陽光私募的業績報酬提取辦法進行規范,其中稱盈利與清盤成為提成的必要條件(當時私募只能通過信託形式陽光化)。對此,當時業內嘩然群起攻之,在反對的同時,業內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盤法」。
所謂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業績超過了基金歷史最好水平,基金經理才能提取業績報酬。譬如,某基金歷史最好成績是凈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凈值回落到1.2元/份,那麼雖然這一年基金仍然較發行價1元盈利20%,但該基金經理卻得不到業績提成。如果第二年該基金凈值達到1.4元/份,則基金經理可以得到業績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陽光私募採用。
當時,業內認為銀監會的新規可能導致陽光私募難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盤後才能提取業績報酬,雖然從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說如果不清盤,產品凈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賬面價值,每天都是波動的,並沒有真正兌現給投資者。但這卻違背了長期投資的本意,導致此後發行的陽光私募信託產品為了確保「不餓死」,都會設定1年或者2年較短存續期,對行業的發展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