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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財稅政策

發布時間:2021-07-18 22:10:18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財稅【2008】1號文中的優惠政策嗎

首先,新基金法是規定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但是這法要13年6月1日生效。
其次,並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納入監管,證監會會出相關的規定認為那些是納入監管的。
最後,後來加入這些群體是否享受財政部的規定要等財政部和證監會的協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政策解讀:

(一)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優惠。考慮到證券投資基金形成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彼此獨立,證券投資基金應當作為一個單獨的納稅主體。但是考慮到證券投資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國家鼓勵扶持,財稅[2008]1號文件重申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確定其為免稅收入。但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以外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原來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文件也僅僅是將財稅[1998]55號文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修改為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

(二)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投資者(法人購買者)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稱為基金分紅收入)確定為免稅收入。但是對法人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形成的差價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當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由於財稅[2008]1號文件沒有給予該差價收入免稅的待遇,因此,該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8]55號文曾經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該規定適用於法人投資者的部分已經全部被財稅[2008]1號文件吸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文)曾經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該部分差價收入在財稅[2008]1號文件中同樣也沒有獲得免稅待遇。財稅[2002]128號文,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里對法人投資者的優惠同樣也被財稅[2008]1號文件吸收。

(三)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文件實際上是繼續重申了財稅[2004]78號文對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文)曾經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4]78號文接著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現在按照財稅[2008]1號文件,該差價收入的所得稅優惠可以持續下去。

因此,投資公司收取個人資金進行期貨買賣取得的收益,不享受這一個優惠政策。

Ⅱ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財務、稅務

股權投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肯定是有的,建議你在網上搜索「股權投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應該可以看到,內容比較多10多頁,不可能發到這里,關於稅收實務,最好有具體的詳細描述問題,否則單講稅收實務范圍太廣無法做詳細解答

Ⅲ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

(一)針對基金公司的投資基金,(二)針對,基金投資者(買了該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資者),意思是投資獲利不征稅.
(三)是針對,基金公司本身,基金公司本身可以投資自己的基金.
反正就是都不征所得稅.
2.目前中國對所有的證券和基金投資,都不征稅,在國外是有稅的.

Ⅳ 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有哪些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2、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4、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5、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於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後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於合夥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政策,對於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准,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裡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後,對於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私募基金公司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對於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這個問題來說,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做出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說明。

Ⅳ 設立公司制基金有哪些特殊規定,稅收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設立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規定
(1)設定投資人門檻
《創投暫行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的同時,還特別規定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外資創投管理規定》也要求除必備投資者之外,其他投資者最低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
(2)允許更為優化的資本制度
《創投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制度做出了創新性規定,即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3)允許以特別股權方式投資
《創投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權、可轉換優先股等准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4)保障對管理人的激勵機制
《創投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二、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
根據《稅收政策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
(一)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制度。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納稅所得額可逐年延續抵扣制度。創業投資企業按上述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個規定與目前我國稅法對其他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為5年相比較,是一項有益的突破。
(三)所得稅不重復徵收制度。
(四)股息和紅利無須納稅制度。

Ⅵ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來源及有關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資金來源:一是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即把中國人民銀行已貸給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是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相應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性收費,免交在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業務活動中的稅款。

Ⅶ 基金公司稅收問題

基金公司和基金是兩個主體,比如A基金公司管理了3支基金,那麼A公司會有一套賬,3支基金每支基金有一套賬,A公司每日會確認管理費收入,並且就其管理費收入繳納營業稅,並根據經營情況繳納所得稅等。而每支基金的賬上只有貨幣資金、投資和權益等項目,不是納稅主體,沒有稅務登記證,不繳納所得稅。

Ⅷ 北京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方面的政策有可以回答的嗎

合夥企業納稅情況: 1、合夥企業本身不納稅 2、基金公司中的普通合夥人(GP)所得的管理費需納稅: 如為自然人的需5%——35%五級納稅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企業的需繳納5%的營業稅,參與投資所得的經合夥企業分紅後繳納的企業25%所得稅。 3、基金公司中的有限合夥人(LP)所得需納稅: 如為自然人的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為企業的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4、合夥制股權基金的優惠政策; 合夥企業為「先分後稅」, 有限合夥制PE取得的股息和資本利得,若法人合夥人是中國居民企業的,按照使用稅率繳納所得稅,對於股息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然而,由於合夥企業自身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因此,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收益經由合夥企業分配給境內法人合夥人是否可免稅需要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京金融辦[2009]5號文明確合夥制股權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似乎可以理解為該收益在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時根據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待遇。 基金型企業注冊顧問:孟先生1821038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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