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部一般情況下只會在分公司或者支公司剛起步的時候才會出現。
這個時候因為業務沒有那麼多,工作人員也沒有那麼多,會出現身兼數職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是運營,續收,核保,核賠等這幾個部門和在一起。
平時主營運營,就是辦理保單,保全業務等。兼職續收,有核保核賠任務的時候再進行。
當業務做大做強最後,綜合部會被拆分到正常的大部門,最後綜合部各司其責綜合部消失。
而有些時候平安會用綜合部門來引誘無知青年,讓他們做保險銷售員,進行賣保險。很多中老年的人也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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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的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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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公司業務管理流程
一、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運營管理崗主要協助運營工作管理:
1、負責公司相關保險業務流程的建立及優化,配套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
2、負責機構運營人員的崗前培訓,日常作業督導、契約作業抽查、數據復核;
3、負責保單品質管理及防範;
4、負責與供應商協調相關業務流程、協助機構與供應商協調緊急事件,協助提供保單資料及宣傳資料;
5、配合IT部門提出核心業務系統的建設需求和使用監督;
6、出具公司各部門需要的業務報表;
7、協助部門負責人出台業務銷售政策及協議管理;
8、確保公司收入數據及發佣數據的准確性。
二、此類崗位月薪在4000-6000元。
三、熟悉保險行業流程,建立相關流程,可以成為高端管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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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從( )開始
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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