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預料的因外力造成的人身意外傷害。
『貳』 在人生意外傷害保險中
第一條、意外傷害:
1、突發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殘疾、意外燒傷按照條款有關規定執行;
2、身故處理費用:按照被保險人身故地喪葬費標准賠償。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險人身故後確需全屍遣返而發生的遺體儲藏費、包機等費用也可包括在內。
第二條、因意外傷害治療發生的費用: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治療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包括如下項目:
1、治療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治療費、診療費、注射費、輸液費、輸氧費。
2、檢查費:指治療期阿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檢查、檢驗、化驗(包括試劑費)和攝片費用。
3、手術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手術費用,包括手術費、麻醉費、材料費。
4、葯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的葯品費用。
5、護理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等級護理費。
6、床位費:指治療期問發生的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輸血材料費:指治療期間發生的附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規定的血液製品費用。包括全血漿、紅細胞懸液、單采血小板、濃縮白細胞、濃縮血小板、洗滌紅細胞。
8、院外專家會診費:指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由醫療機構同意並邀請外院專家進行會診的費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費用。
第三條、因以外傷害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如下項目:
1、交通費:指為搶救生命而發生的救護車輛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用車費用。
2、誤工費:指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在的醫療補充保險金額×0.5%/天的標准和被保險人的十級住院天數給付誤工費。
3、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指被保險人連續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隨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親友的額外食宿費和交通費。其中食宿費每天不超過人民幣200元,交通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著的送返費用:指被保險人連續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隨行未成年的人或長者因無法照料確需送返遠距住地而發生的交通費用,具體標准同本條第三項。
5、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被保險人重傷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員(境內)或1名旅行社人員(境外)和1名醫護人員(境外、視被保險人受傷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費用,具體標准同本條第三項。
6、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指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原有行程被迫延遲而需指出的額外的食宿、交通費用,具體標准同本條第三項。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叄』 在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的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1、人身風險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2、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其次,就保險事故發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准體和非標准體之區。標准休是指死亡危險程度屬於正常范圍的被保險人群體的總稱,其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標准休指死亡危險程度高,即死亡率高於標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險人的總稱。
3、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2)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在投保時只考慮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即可。
(3)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此後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投保人對被保險已喪失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若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然給付保險金。
4、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就無法以人的生命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在實務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此約定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
5、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肉攤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
6、保險合同的儲蓄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由於人身保險費率採用的不是自然費率,而均衡費率,這樣,投保人早期交納的保費高於其當年的死亡成本,對於多餘的部分,保險馬刺是按預定利率進行積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險的純保費分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兩部分。某些險種的儲蓄性極強,如終身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7、保險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保險期限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甚至一個人的一生。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使人身保險的經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及保險公司對未來預測的偏差等因素的影響。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肆』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
『伍』 相對於財產保險中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言,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的特點是什麼
A. 頻繁波動 B. 保持恆定 C. 較為穩定 D. 逐步遞增
答案C
『陸』 保險考試:在人身保險中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通常稱為
在人身保險中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通常稱為風險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6)在人生保險中風險事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柒』 在人生保險中,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殘廢和殘廢承擔風險責任的險種是那種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有一般意外 交通意外兩種,如果需要醫療費用的還可以附加
『捌』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意外傷害。
大的方面來講,保險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即損失發生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在主觀認識上的難以確定和預料,也就是保險人要因此而賠付約定金額給被保險人的風險。
針對到人身意外傷害險上,這個保險是專門針對意外傷害的,所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參考資料:保險風險_網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_網路
意外傷害_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