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有限合夥PE中,出現雙GP,兩個GP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個執行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類別有三種還是四種
是五類。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2、私募證券基金 (顧問管理)
分為50億元以上、20-50億元、10-20億元、1-10億元四個規模區間。
3、私募股權基金
分為100億元以上、50-100億元、20-50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4、創業投資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5、其他私募基金
分為10億元以上、5-10億元、2-5億元三個規模區間。
(2)基金管理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嗎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3. 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嗎
是的,而且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
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參考法條:《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3)基金管理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嗎擴展閱讀:
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
1.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許可權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系,該等委託法律關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夥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夥人理論上可以委託其中的一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亦可委託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4.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是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做還是對私募基金進行
盡調這個事情,你可以參考下最新的協會資料上面說的很清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要求及後續整理上面有具體說明,你可以看下,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5. 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物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說白了就是基金經理,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執行事務合夥人說白了相當於公司的法人代表,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是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的。
6.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7.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8. 私募基金 哪些行為會被視為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9. 哪些人屬於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
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