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一個針對車商4S店的保險銷售激勵方案。
我是做汽車銷售的 ,我們合作保險單位有3家。其實到頭來保險做哪家還是我們銷售高興跑哪家就哪家。所以,不要只顧跟上面公關,費用大不談,而且效果不行。銷售可以很簡單的一句:客戶說要做某某保險就化解掉上面的壓力。但並不是說銷售就很貪,其實就我們這邊的情況,保險公司的人在下午四點送幾個燒餅,一個月一次就夠,或者送幾根冷飲,沒幾個錢,但給人的感覺就是,你們沒有因為跟上面公關就忽略我們的存在,單子就一定會多。當然也要配合上層管理才行。
Ⅱ 某汽車銷售公司9月份銷售某廠的汽車.在一定范圍內,每輛汽車的進價與銷售量有如下關系:若當月僅售出1部
(1)由題意,得
每部汽車的進價為:27-0.1(4-1)=26.7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月盈利為:4(28-26.7)+4×0.5=7.2萬元;
故答案為:26.7,7.2;
(2)設該公司需售出x部汽車.由題意知:
每部汽車的銷售利潤為28-[27-0.1(x-1)]=(0.1x+0.9)萬元.
當0≤x≤10時,由題意得:x(0.1x+0.9)+0.5x=12
整理得x2+14x-120=0
解得x1=-20,x2=6
由題知x=-20不合題意捨去,取x=6
當x>10時,由題意得:x(0.1x+0.9)+x=12
整理得x2+19x-120=0
解得x1=-24,x2=5由題知x=-24不合題意捨去,取x=5
因為5<10,所以x=5捨去.
答:該公司需售出6部汽車.
Ⅲ 汽車銷售公司關於贈送給客戶的保險在賬務中應如何處理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扣除
贈送的保險可以當成現金優惠啥!!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當然要扣掉啦!!
Ⅳ 2016年汽車保險政策新規有哪些
2016年汽車保險新規政策新規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保險公司將實行新的車輛保險費率政策,出險2次的保費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費翻倍!
有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中國太平洋保險機動車保險業務的綜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這意味著其車險業務面臨虧損壓力。
人保財險上半年綜合成本率為94.4%,其中,車險業務的承保利潤為3.7%;平安產險的綜合成本率為94.4%。
其餘保險公司的車險綜合賠付率或許更高。
各家保險公司目前現行的車險收費標准,僅與座位數、車齡、新車購置價因素相關,相同售價車輛的保費相同。
(4)某汽車銷售公司的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機動車輛的附加險是機動車輛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中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看,主要有附加盜竊險、附加自燃損失險、附加涉水行駛損失險、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駕駛員意外傷害險、附加指定專修險等。
保險客戶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加保。
盜搶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因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車輛的全部損失,以及期間由於車輛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所造成的損失,但不能故意損壞。
各家保險公司盜搶險保障差異部分
民安車險、華泰車險、大地車險、人保車險、平安車險、太平洋車險明文規定保障"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
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造成的損失,天平則規定"保險車輛全車被盜搶後又找回的。
對保險車輛在被盜搶後、被保險人對其失去掌控期間發生的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天平在這方面比較嚴格,對被保險人最不利。
Ⅳ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Ⅵ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有什麼好
1、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
提車必須交付合格證
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其中,對於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2、經銷商不得強制搭售保險
據介紹,新《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經銷商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包括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等都必須同時交付。
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經銷商對消費者提供的配件必須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今後,當消費者在汽車進行修理、保養中遇到配件來源不明確的現象時,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經銷商可同時經營多個品牌
據了解,新《辦法》還對供應商(如汽車主機廠、進口汽車銷售公司)等做出明確規定。對於供應商,今後將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也就是說,今後經銷商可經營多個品牌授權的汽車產品,而不會被強制僅銷售某一個品牌的車型。
新《辦法》還規定,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此外,今後,在沒有實際訂單的情況下,供應商強制想經銷商搭售、捆綁熱銷與滯銷車型行為將屬於違規。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新《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新《辦法》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