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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代部督導獎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9 11:54:55

『壹』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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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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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最新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一、問題提出的背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筆者的觀點(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肆』 保險公司代理人的獎勵措施也可以有懲罰措施

保險公司收取的押金是單證押金。因為保險公司給你提供了有法律效應的單據,甚至有些卡單類業務本身就是有價單證,你拿到這個卡單,只要簽發出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責任,所以收取一定量的押金是合理的。
另外就如樓上朋友說的,你和保險公司之間是代理關系,不存在勞動僱傭關系。
至於你說的差勤制度,這個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而採取的,如果你不出勤,怎麼會有拜訪,沒有拜訪就沒有收入,那麼公司在你身上就是白白耗費精力。所以這是一種懲罰性的措施。但是反過來講,如果你當月沒有收入,那麼差勤扣款是扣不到你的錢的,切記,差勤扣款不能扣你的單證押金,這是兩碼事。
保險公司內勤對於單證只是管理而不是使用,這個概念你要清楚。使用的是業務員。如果丟失了要扣款並卻登報聲明作廢。
差勤扣款在法律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但是沒辦法,各家公司都在這么操作。有時候還是想開點。出勤有獎,缺勤處罰。就是這個樣子。
我不知道樓主究竟想說什麼,你的分數我也不想要了。只是最後一次告訴你,保險本身就是代理關系,我所說的出勤獎指的是全勤獎,只要你每天出勤,就算沒有業務,公司也都會給你一定的獎勵,當人這個獎勵是很小的一些東西,主要是起個表彰的作用,靠發出勤獎拉動出勤的(一個月全勤給500),這種做法不是沒有,比如*華就是這么做的,但是沒有什麼效果。你說的團銀銷售,那是內勤待遇,外勤編制,不能和個險代理人混為一談。
保險公司就是這個樣子,如果您真的覺得受了天大的委屈,可以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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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公司經代部好做嗎

有一定的區別,經代公司的理賠是以客戶的利益最大化原則,而主體公司是以自己公司的利益為主體,按「合同「原則為導向,容易引發客戶對保險的真實性產生懷疑。

『陸』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這些都屬於展業費用的范疇,關於不同險種,不同銷售渠道都有不同的規定,在產品報備審批的時候都有規定,至少有上限的規定,特別是萬能險,比較透明,費用扣除在合同上就比較清楚!
獎勵還跟不同公司的甚至是不同的分支機構自己來做,有的領導可能比較訴求業績,將所有的費用拿來做業績方案也有可能

『柒』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是到當地保監局辦理的,不過不能由銀行直接辦理,需要通過與你合作的保險公司去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2007-12-12【字體:大中小】【列印本頁】【關閉窗口】
項目: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核准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
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於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
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並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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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監管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規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依法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二)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有與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適應的電子商務系統,能實現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備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報告,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運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從業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等;
(三)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接入地、依法經營資質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的電子商務系統建設情況,包括基本架構、運營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將前款規定材料同時報送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一份。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提交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二)報告材料完整齊備或者經補正後材料完整齊備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
第六條 開展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名稱、網址變更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終止某互聯網站上的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決定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及注冊地所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集中運營、集中管理。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關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服務電話號碼;
(四)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設立有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上披露與其合作的網站名稱和網址等信息。
第九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列明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的承保、銷售主體;
(二)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和費率表,其中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事項予以重點提示;
(三)保險費支付方式;
(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其中採用電子保險單格式的,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五)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時間;
(六)保險單查詢及投保人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賠辦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險金支付方式;
(八)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由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負責保險產品的銷售及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已閱讀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了解並接受包括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在內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上在線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地回答社會公眾有關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的咨詢,主動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權利。
投保人要求提供紙質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憑證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自保險合同成立時起48小時內寄出,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約定時間內送達的,應當與投保人協商一致或者及時向投保人說明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單證時,應當附保險合同全部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及時登載中國保監會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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