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公司 巡察工作報告
新形勢下怎樣開展巡察工作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巡視工作從聚焦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到緊扣「六項紀律」,再到聚焦全面從嚴治黨、深化政治巡視,體現了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認識在實踐中不斷深化。
巡察作為巡視工作向市縣延伸的有效方式,與巡視工作的方式方法、本質屬性相同,將新修訂頒布的《巡視工作條例》作為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與巡視工作一樣,市縣一級的巡察工作主體是市縣一級黨委,巡的是政治,而不是業務。從對象上說,政治巡察,巡的是一個地區、部門、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從內容上說,就是要從政治上看問題,聚焦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等問題,看看被巡察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得夠不夠、領導班子凝聚力強不強,是不是堅定地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在管黨治黨上體現「嚴」的要求。
1問巡察怎麼巡?
巡察工作採取常規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進行。按照巡察全覆蓋的制度機制要求,派出巡察組的黨組織對每屆任期內所有單位至少覆蓋一遍,縣級還要做到對信訪集中、群眾反映強烈且處理問題矛盾不力、軟弱渙散的行政村(社區)黨組織進行「延伸式」專項巡察。巡察流程包括巡察准備、巡察了解、報告巡察情況、反饋巡察意見、組織整改督查、立卷歸案等6個環節。巡察重點根據對象特點而定,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側重「四個著力」「兩個責任」的監督;對基層黨員幹部,側重解決「處事不公平、履職不廉潔、作風不民主、行為不守紀」等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在具體實踐中,應注重從三方面入手。
建立完善制度
建立信息溝通制度,嚴格按照巡察工作要求,建立巡察組同紀檢、組織、公檢法、信訪、審計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為巡察開展備足「彈葯糧草」。建立工作聯動制度,根據巡察工作開展需要,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建立所涉及部門在必要時派員參與巡察機制,所派人員服從巡察機構領導,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接受被巡察單位幹部群眾監督。建立幹部考評制度,以巡察發現和報告的問題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數量和質量為重要考核內容,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巡察幹部實施績效考核。
明確巡察重點
明確任務重點,貫徹落實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聚焦扶貧領域和民生問題,注重把發生在基層群眾身邊敗壞黨的形象,執法不公、吃拿卡要、優親厚友、以權謀私等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問題,以及貪污、截留、挪用、套取惠民資金、涉農補貼等「微腐敗」問題列為重中之重。明確對象重點,聚焦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對延伸巡察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採取印證式、點穴式、調研式等方式開展專項巡察,實現巡察工作全覆蓋。
注重方法創新
在統籌謀劃上,重點做好「五個結合」,即注重把巡察工作與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結合,與「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相結合,與所在區域中心工作相結合,與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相結合,與幹部作風建設相結合,以此倒逼工作落實。在工作方法上,重點用好「望、聞、問、切」「四步工作法」,在監督內容上突出「六項紀律」,嚴格對照違反「六項紀律」主要問題清單所列內容,逐項查找突破,確保巡察取得實效。
2問成果怎麼用?
要充分發揮利劍作用,切實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巡察工作就要圍繞成果運用最大化,堅持巡察與執紀審查無縫對接,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做好乾部工作有序對接,對巡察發現的問題線索分類處置、優先辦理,充分利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上集中發力,實現標本兼治。
在抓好整改落實上出實招
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做到及時准確反饋意見,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在真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在立行立改、從快從嚴上下功夫,出實招、動真格。壓實「兩個責任」,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整改清單和督查清單,逐項解決,逐一銷號。抓好整改公開工作,被巡察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嚴格按規定向黨內和社會進行雙公開,接受廣大幹部群眾監督。同時,夯實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巡察整改的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同志整改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實行整改報告真實性承諾書制度。被巡察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在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時,黨委(黨組)書記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對整改報告的真實性簽字背書。巡察機構對巡察成果嚴格實行「五賬管理」(即巡察報告是「報賬」,巡察反饋是「交賬」,巡察移交是「轉賬」,巡察督辦是「查賬」,巡察整改是「銷賬」),避免出現掛賬、呆賬,並隨時殺個回馬槍,對能夠解決而沒有立行立改的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應該完成而沒有完成的整改任務,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以實實在在的整改成效回應黨員群眾的關切和期望。
在發揮治本效應上講實干
對在巡察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共性問題集中整治、個性問題約談反饋、典型問題立案查處」制度性規矩要求,強化巡察成果運用,發揮治本效應。一是全面集中整治,放大成果運用。建立牽頭單位組織實施、配合單位積極參與、巡察辦跟蹤督辦的「三位一體」工作機制,確保集中整治全覆蓋推動落實到位,增強巡察成果的輻射性,擴大受益面。二是分別約談反饋,直面個性問題,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建約談小組,「第一時間」分別約談被巡察單位主要領導,「面對面」對巡察中發現的整改事項進行逐一點評,確保壓力傳導到位、「兩個責任」落實到位。三是快速移交問題線索,依託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典型案件。從巡察發現問題線索並轉交相關部門進行紀律審查,到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再到督促被巡察單位建章立制、整改反饋,要做到「優先辦、承諾制、短平快、速曝光」,整條程序鏈「閉環」運行,以確保「快查快辦」效果最大化。
在深化成果運用上求實效
要通過初核、篩選,集中力量、集中人員查處有影響、性質惡劣的案件,切實發揮巡察的震懾和教育引導作用。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及時將巡察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評價情況,也作為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評價的重要依據;在領導班子調整、幹部選拔任用時,充分聽取巡察辦和相關巡察組的意見,彰顯巡察利劍作用,達到持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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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驗收報告範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1號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八條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人。
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一)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提出開業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決議,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擬任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九)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十)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並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批准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批准開業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立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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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公司經營總結報告
檔案與管理的重要。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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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送修資源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給你說吧,,,你給保險公司做業務,你給他要事故送修的車。
最簡單不過了……
另外你需要打點保險公司的查勘員,在客戶徘徊不定的時候他們有一些建議權的。
⑤ 保險公司驗收情況報告
開業驗收標准(一)股權結構和公司章程1、注冊資本足額按時到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2、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1)投資者應當具備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經營狀況良好等條件。(2)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資人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3)除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外,單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其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20%。各股東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3、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1)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注冊資本、設立方式、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發起人名稱及認購股份數、經營范圍等事項。(2)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為主體的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建立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相互制衡、有效運行的內部治理機制以及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4、具有與其他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辦公設備。(二)高管人員和業務發展1、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2、公司業務范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3、具有可行的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市場預測合理。(三)財務人員和財務制度1、設置專門的財會部門,財會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擬任財務負責人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任職資格。2、公司設立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3、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能滿足保險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償付能力評估要求的財務軟體系統並能與業務管理系統實現無縫連接。4、注冊資本保持完整,驗資後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當使用。(四)信息系統建設信息系統建設符合《保險機構開業信息化建設驗收指引》的有關要求。現場驗收工作流程中國保監會組成驗收工作小組進行現場驗收。具體內容如下:(一)籌備組匯報1、參會人員。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及籌備組負責人應當參加驗收匯報會議。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2、匯報內容。籌備組負責人匯報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包括資本金到位情況、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戰略發展規劃與經營策略、部門設置及人員、產品開發及報備、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信息系統建設、辦公職場建設情況等。(二)驗收組提問驗收組成員按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詢問公司籌建工作情況。公司擬任高管人員及籌備組負責人進行解釋和說明。(三)現場檢查1、辦公場所、人員到位、營業安全性等情況檢查。2、抽查公司員工對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3、業務系統運行狀況檢查。4、財務系統建設情況檢查。5、計算機機房及設備狀況檢查。6、與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對接檢查等。經驗收並審核,符合公司開業標準的,保監會將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復同意開業;不符合開業標準的,應繼續加緊籌備工作,待籌備就緒,再報請保監會組織驗收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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