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有四部,另有大量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經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1991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公布施行。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 第387號,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民發〔2011〕218號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4月22日民政部發布,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修改,2013年7月5日實施。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實施
《信訪條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21 號
《基金會管理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廢止。
《殯葬管理條例》於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施行。
建議:進入中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官網,進行分類查找。
『貳』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叄』 我爸在村民委員工作.在上班開會做筆錄期間突發腦出血死亡。村委會說它沒責任。不給交代和補償,怎麼辦
我爸在村民委員工作.在上班開會做筆錄期間突發腦出血死亡。村委會說它沒責任。不給交代和補償,怎麼辦?
回答你的提問;
一、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由此可見,應視為公傷,你可以協商,不成時可訴訟解決。
『肆』 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的第二章
統計單位類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統計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
第四條 法人單位是指有權擁有資產、承擔負債,並獨立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或與其他單位進行交易)的組織。法人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獨立擁有(或授權使用)資產或者經費,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三)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需要編制賬戶。
第五條 法人單位包括五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和法規,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法人;
2.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經國務院或地方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經國家或地方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包括:
1.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中共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3.各級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4.各級黨委部門和政府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5.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群眾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6.國有企業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7.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是指各級政黨機關和國家機關。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4.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6.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7.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
(四)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法人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家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編制的群眾團體。包括:
1.社會團體法人;
2.群眾團體法人;
3.其他成員組織法人。
(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類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基金會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依法成立,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1.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2.基金會;
3.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宗教組織和活動場所;
5.農民專業合作社;
6.其他未列明法人單位。
第六條 產業活動單位是指位於一個地點,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或組織的一部分。產業活動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活動或經營活動;
(三)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
產業活動單位是法人單位的組成部分。僅包含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的法人單位,稱為單產業法人單位,該法人單位同時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由兩個及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的法人單位,稱為多產業法人單位,這些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七條 個體經營戶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包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伍』 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還生效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該管理辦法,廢止時間2013年9月13日。
發布日期 1994-05-19
生效日期 1994-05-19
失效日期 2013年9月13
頒發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區的國家機關(含中央和異地駐特區的辦事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工作,適用本辦法。
具有特區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的公民,必須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計劃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轄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是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轄區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領導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工作,監督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協同政府計劃部門擬訂本轄區人口發展長遠規劃、中期和年度計劃;
(四)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撥付的計劃生育經費,加強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的管理;
(五)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從事計劃生育醫療服務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節育保障;
(六)會同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部門加強對暫住人員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七)指導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福利基金會等有關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
(八)培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協同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具體落實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計劃管理 第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統一制定本轄區的人口計劃。 第九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十條城鎮人口。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第一個子女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尚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子女依法隨前配偶,再婚後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在海洋水下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婚後五年不孕,經區(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至第(五)項規定生育子女的,必須間隔四年。 第十一條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實際困難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第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四年; (二)報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批; (三)已簽訂生育合同並領取生育證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其生育子女的標准,按女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原是農民,已辦理城鎮自理口糧戶口或被招聘為合同制幹部的,按城鎮人口的計劃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凡符合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育齡夫妻,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區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辦理生育證明;但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須報區計劃生育部門審批並領取生育證明。 持生育證明的夫妻必須在簽訂節育保證書並領取證明後,方可生育。 第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辦理生育證明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單位憑生育證明為孕婦進行產檢、接生。對無生育證明的孕婦,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報告,並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第十六條經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確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結婚後必須落實節育措施,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第十七條凡要求調進、遷入的已婚人員,必須持有原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落實計劃生育措施的證明或生育證明;有關部門核實上述證明後,方可辦理調進、遷入手續。 第十八條具有特區常住戶口外出暫住的育齡人員,外出前應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領計劃生育證明。對違反計劃生育尚未接受處理的,應於接受處理後方可辦理外出手續。 第四章 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應採取節育措施。節育措施以避孕為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安置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結扎措施。 經鎮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機構證明不宜安置宮內節育器的育齡婦女,可以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齡夫妻的一方或雙方暫緩結扎,可以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一)女方安置宮內節育器連續五年以上的。 (二)子女已滿七周歲,雙方落實綜合避孕措施無失效的; (三)經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機構證明雙方均不宜採取結扎措施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的。 第二十一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經醫院證明,所在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並按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 (一)安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術後七日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 第二十二條依本辦法施行節育手術的,節育手術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參加員工醫療保險的,在醫療保險費用中支付; (二)未參加員工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支付; (三)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在當地計劃生育費中支付;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配偶在農村的,在探親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由該工作人員、員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接受節育手術,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休假的,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原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施行結扎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特殊情況,本人可申請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前款手術的費用,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市、區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確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醫療費用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支付。 因節育手術並發症喪失勞動能力,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屬城鎮失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節育手術並發症,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實施節育手術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必須具備實施手術的技術條件並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實施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取得《節育技術合格證書》。 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的醫務人員,不得獨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非醫務人員不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用於臨床的節育新辦法、新葯品、新材料及新設備,須憑經省以上計劃生育部門評審頒發的《節育新技術推廣應用許可證》,到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備案,並在區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協同下實施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醫葯經營單位以及經批准可以經營節育葯品、葯具的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節育葯品、葯具經營管理規定,接受市計劃生育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檢查,不得經營偽劣、假冒節育葯品、葯具。 第五章 暫住人員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條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計劃生育、公安、工商、勞動、衛生、建設、交通、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本轄區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實行綜合治理。 第三十條不具有深圳常住戶口的育齡人員在特區申請務工、經商、暫住的,必須先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驗其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或計劃生育證明不完備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三十一條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時,經核查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後,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用工單位或業主不得招用未辦理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手續的暫住人員。 第三十二條暫住人員需要在特區生育的,應持常住戶口所在地核發的生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核檢後方可生育。 第三十三條流動人員的節育手術費,由用工單位或業主支付;無用工單位的,在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暫住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由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依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暫住人員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因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已受到處罰的,在現居住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罰。 第六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實行晚婚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含勞務工,下同),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區、鎮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夫妻雙方是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每月發給不低於三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另一方是無業人員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雙方是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 (二)產婦在子女出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產假。 第三十七條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享受婚假、產假的,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和全勤獎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八條只生育一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退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應加發百分之五退休金(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除外)。無子女的退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退休金按其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 第三十九條對完成當年人口計劃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開支;企業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第四十條對夫妻均為農民的獨生子女戶和已採取結扎措施的純生二女戶,區、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應的獎勵措施和養老保險、建立和健全人口基金等解決老有所養的優待辦法。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外生育的,由其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工作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收入(以所在區統計部門公布數字為准)的50%,一次性徵收七年計劃外生育費。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徵收。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先進,不予招工或錄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農村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鎮上年勞動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徵收。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或錄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予安排在鄉鎮企業工作,不得享受由國家、集體提供的醫療衛生、勞動保險、住房、免費教育及其他集體福利。 (三)未滿四年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提前生育的年限一次性徵收一至三年計劃外生育費。 (四)已婚婦女未達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其計劃外生育費至二十四周歲止;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徵收二至七年計劃外生育費。 非法收養他人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必須出具收費決定書和統一票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計劃生育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分; (一)藏匿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 (三)騙取、購買計劃生育證明; (四)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五)非醫務人員或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的醫務人員擅自施行節育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 (六)醫務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或出具假結扎手術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的。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上述第(五)項或第(六)項行為的,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可建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干涉、阻撓節育措施的實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破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四)偽造、變造、盜賣計劃生育證明、公章的。 上列行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應落實節育措施,經教育仍不落實的,當地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可以預收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節育保證金,並責令限期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用工單位或業主,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其招用未辦理核驗計劃生育證明手續的暫住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五百元的罰款。再次違反的,計劃生育部門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對無計劃生育證明或逾期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育齡暫住人員,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可處以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交驗證明。 第四十六條對執行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制度不力,不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致使當年出現超計劃生育的單位,由該單位所在區計劃生育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拒交計劃外生育費或拒繳罰款的,當地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部門可採取暫扣營業執照、車輛駕駛執照、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對暫住人員,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暫扣的證照待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或繳款後發還。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或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接到復議申請書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市有關主管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對復議決定未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有關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晚婚的男女青年、獲得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獎勵,以及對接受節育手術人員的補助,按本辦法附件《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獎勵和補助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戶籍在特區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具有特區戶籍的人員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明文規定者外,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在與本辦法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實施本辦法的行政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已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獎勵和補助標准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一、實行晚婚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每年年終由所在單位獎勵50元,獎勵至男30周歲、女28周歲止。 二、經國家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核准發給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相當於其本人四個月基本工資總額的一次性獎金獎勵。 三、接受節育手術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經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輸精管結扎的,補助200元; (二)輸卵管結扎的,補助300元; (三)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補助100元。 (四)懷孕三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補助200元。 四、上列獎勵和補助標準的調整,由市計劃生育部門根據物價指數確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陸』 新義務教育法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生
第三章學校
第四章教師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具體條例規定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7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生
第三章學校
第四章教師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捌』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玖』 九年義務教育法都有什麼規定
【英盛觀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拾』 民政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