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也有比較具體某一個方面的,,不是那麼大一個平台,因為畢竟有很多小公司用不上那麼大的系統
『貳』 保險公司的管理模式
就算不是也防不住有些人用傳銷的模式
保險公司和傳銷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處。
個人的展業(生存條件),都相似。
不同點:
銷售的產品不同。(保險的產品是對消費者的一份保障,而傳銷銷售的是物質產品---有的甚至產品都沒有----光拉人頭----老鼠會)
生存的條件不同:
保險公司是合法銷售。
傳銷為現行的法規所禁止。
題外話:傳銷與直銷也有區別。
直銷是合法的,而傳銷是非法的。
首先,我不喜歡拿保險和傳銷作比較,既然有朋友問,那就來談談
1:從產品的角度,傳銷或直銷產品大多質量不錯,價格合理,但那隻是溫飽後的附加生活用品,對生活起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險是一種化解或轉嫁風險的手段,沒事的時候只當半強制的存錢,而一旦風險來臨,則是對因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助,有時,這種補助是雪中送炭.保險的另一種功能是理財,該功能已越來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採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險公司交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即屬此類.
2:從銷售的角度,傳銷或直銷系統不講究業務員賣多少產品,他主要是鼓勵業務員拉人,一般業務員本人都會用,下線人越多,產品銷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傳銷或直銷系統業務員只有金字塔頂上少數人收入高,一般業務員賺不到錢.而保險銷售團隊,雖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銷售為主的,不管一般業務員還是主管,都是銷售員,
且往往主管的銷售業績更高,當然也有少數業務員的業績高過主管的,業績越高,收入越高.
3:從行業的角度,傳銷或直銷只是整個日用品行業的冰山一角,他的產品可由其他非傳銷或直銷產品替代;而保險是社會三大金融行業之一,已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其產品特別是保障類產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險和傳銷的區別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老百姓的保險意識日益強烈。但很多人仍對「死纏爛打」的保險代理人沒什麼好感,甚至有些人將「賣保險的」和搞傳銷的「老鼠會」等同起來。
的確,由於保險代理人的收入通常與銷售業績掛鉤,再加上自身素質良莠不齊,很多人在對險種條款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登門推銷,有人以誇大保險責任來欺騙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戶保費的事件也不斷發生。這些大大損害了保險業整體的美譽度,使很多人對保險代理人避而遠之。
不過,事實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與傳銷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
保險代理與傳銷6點不同
1、對保險代理人和傳銷人員的要求不同現有的保險營銷是國際上通行的展業方式,從業者必須經過嚴格的代理人資格培訓和保監會組織的考試,方能取得代理人資格。傳銷表面上對從業者大多隻有年滿18歲的限制,培訓缺乏系統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較低,非法傳銷甚至向參加者進行灌輸所謂「善意欺騙」的技巧。
2、銷售產品不同保險是一種服務,是對未來的一種預期和保障,險種較多,條款內容也較為復雜,並且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不斷開發和創新。傳銷產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費品為主,較為簡單。
3、保險和傳銷與客戶的服務關系不同在保險代理人與保戶簽訂保險合同時,才是保險的相應承諾和復雜的服務工作的開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極力向保戶推銷自己的產品。傳銷公司的實力和規模均有限,經營管理上也極不穩定,售後服務工作大多僅停留在買賣關繫上,或根本沒有能力提供售後服務工作。多數情況下,他們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騙取錢財。
4、價格制定的不同保險的價格是保險企業制定,然後報經保監會審批通過後方可向市場推廣,而傳銷產品價格則是由傳銷企業自己制定。
5、保險與傳銷的經營獲利方式不同保險資金一方面要運用於向保戶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資獲利。由於國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比例和范圍受到國家金融政策的限制,僅投資於銀行存款,債券等少數領域,范圍較窄。傳銷是以暴利斂財為目的,所出售的產品大多價格嚴重偏離其價值,真實的生產成本很低,利潤是其成本的幾倍之多。
6、銷售增長模式不同保險的銷售增長是由廣大保險代理人努力推銷完成的,而傳銷是以拉人頭為手段,向參加者收取高額的入門費,依靠下線人數的增加來完成銷售業績的增長。
保險代理人管理謀變
完善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體制,解決好他們的歸宿問題,已成為近年來業界關注和探索的熱點。已經有少數保險公司開始實行「職員制」,把部分優秀的代理人轉為公司員工。
據了解,「職員制」銷售模式中,所有通過考核的保險銷售人員都將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僱主和員工的關系,銷售人員和公司的內勤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會保險、公積金及午餐補貼等福利。在工作期間,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對銷售員工進行系統性培訓,並對銷售人員的展業行為進行考核和監控。
雖然新的模式最終能否解決原有個人營銷體制的矛盾,能否帶動整個市場營銷管理模式的變化,這需要時間的檢驗。但無論怎樣,在個人營銷模式仍將長時間占據市場主流的情況下,任何對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嘗試,業界都應予以關注支持。
另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為保險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險經紀公司的員工有內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負責銷售保險,但是他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員工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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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如何做好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管理工作
遵法遵規是條件條件,至於具體的業務管理要認真記錄,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設計造訪記錄表,做好詳細的客戶分析工作。銷售就是簡單的事情重復做,不要怕,只要堅持做就會有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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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管理型總代理模式這是什麼意思
一是確保中介發展和監管的正確方向,著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形成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體系。
二是以健全制度機制為重點,推進《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和行業組織平台、信息平台、保險中介風險承接平台三個平台建設,形成管長治本的中介管理體系。
三是以加強專業中介機構出資人、保險中介法人、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為關鍵,形成有力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
四是以現場檢查為抓手,發揮好聯動和延伸檢查作用、完成好既定現場檢查項目、關注保險中介領域涉及廉政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具有威懾力的市場行為監管體系。
五是以深化改革創新為動力,探索豐富保險中介市場主體層次、探索試點管理型總代理模式、探索團購職業責任保險模式,形成充滿活力的市場發展體系。同時,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調查研究,推進督促檢查,大力宣傳引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伍』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陸』 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模式是什麼
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模式
一、客戶基本情況調查
1、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所屬行業等。了解客戶的保險需求,包括:保險標的的基本情況、所屬行業風險狀況、投保期間、在保狀況等。
2、根據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面臨的風險進行初步分析,並對風險加以區分,確定保險需求,向客戶提交保險建議書。 二、 委託授權
1、接受客戶正式委託前,向客戶如實告知業務范圍、權利義務、工作流程、解釋保險經紀工作的服務內容、自身資質、經紀費收取方式等事項。
2、取得客戶的授權委託書、與客戶簽訂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書,明確保險經紀服務的標的、服務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委託書或協議書中明確客戶有義務根據保險經紀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實的提供相關資料。 三、擬定投保方案
1、詳細了解客戶的保險需求,通過適當的問卷調查或實地勘查,分析客戶面臨的各種風險,幫助客戶對風險進行識別,並對其項目風險做出評價,向客戶提供專業意見。
2、根據保險項目的風險特徵、客戶需求,以項目獲得最充分保障為目的,向客戶提供相關的風險轉移建議,量身擬定合適的投保方案。 四、詢價及報價分析
1、將經客戶認可的保險方案和相關的核保資料以詢價書或招標文件等書面形式發至相關保險公司詢價。
2、在得到保險公司報價後,立即對相關保險公司的報價條件(保險費、免賠額、主要條款等)、償付能力、理賠許可權、服務承諾、理賠人員的服務水平及賠付效率等進行綜合分析和比較,向客戶提供專業指導意見,推薦合適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險公司的報價有附加條件(如限制條款、免賠額等),或報價的承保范圍不能滿足客戶的要求,應特別提醒客戶。 五、辦理投保手續
1、客戶確定最終投保方案及保險公司後,本公司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並向選定的保險公司發出書面的出單通知。客戶的書面確認應特別註明其已完全了解並嚴格、全面履行了保險的告知義務。
2、督促承保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保險單或暫保確認,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險單文件後,需仔細核對保單內容,確保保單內容與客戶的書面確認完全相符。 3、留存保險單復印件,將保險單正本文件及時送交客戶,並做好簽收手續。送交保單時應附上書面通知,提醒客戶留意保單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義務及索賠程序。
4、根據保險單規定的保險費支付條件,及時向客戶發出書面的保險費支付通知書,提醒客戶履行繳費義務,以免影響保單效力。
5、客戶繳納保費後,應及時劃撥,從保險公司取得保費發票交予客戶,並復印留檔。
六、保險期內日常服務
1、在保險單生效後三十天內,向客戶提交客戶服務手冊。
2、定期回訪客戶,向客戶了解保險標的最新狀況,一旦發現與保險相關的變動時,應馬上提醒客戶,協商解決的辦法。如確定有對保單做出修訂的必要,應根據客戶的書面通知,以書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單,對保單內容做出修正或增減。
3、與客戶保持溝通,及時解答客戶的咨詢或疑難問題。
4、密切關注保險市場動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一旦發現對保險金額或投保標的的風險構成影響,及時告知客戶,建議採取應對措施。
5、關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如果承保公司償付能力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客戶。
七、協助索賠
1、在接到客戶出險報案後,盡快與承保公司取得聯絡,同時建議客戶及時採取施救措施控制損失。必要時派遣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幫助客戶做好索賠的准備工作,協助客戶填寫出險通知書、索賠報告,及時送交保險公司。
2、與承保公司、保險公估方(如有保險公估機構參與的話)保持溝通,協助客戶解決索賠的疑難問題,爭取得到公正、合理、及時的賠償。 八、續保安排
於保單到期日45天前,向客戶提交上一保險周期保單執行及理賠情況的總結報告,根據客戶的續保要求,擬訂續保方案,在取得客戶的續保確認後,向承保公司發出續保出單通知,督促承保公司及時出具續保單,核對無誤後送交客戶,同時,告知客戶及時履行交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