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以前也很抵觸保險公司,天天看到的是保險公司的招聘。
但現在我也在中國人壽工作,不過還是個新人,保險公司的工作壓力很大,每個季度都有業績要求,但這個地方也非常能鍛煉人。在這里如果可以堅持工作3年,那我們的能力會比同齡人高出好多。雖然我還不知道我能不能堅持著,但也努力著,一定要成功。
一般大的保險公司沒有必要騙人進去,該是什麼就是什麼,是怎麼樣就怎麼樣,不過據我了解在保險公司除了內勤的都是有業務要求的,各個級別的要求不同。其實就算你不喜歡也可以隨便去面試下,當是嘗試也可以。了解了解嘛 嘿嘿 最後祝順利哦
『貳』 保險高管任職工作思路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
一、綜合部分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2011年11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保險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保險公司新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核准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三)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被整頓、接管的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整頓、接管負有直接責任的,在被整頓、接管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任職資格核准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報告,應當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指定的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負責提交。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
(二)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核準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核實其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准任職資格的,應當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准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獲得核准任職資格後,保險機構超過2個月未任命;
(二)從該保險公司離職;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者《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出現重大隱患的;
(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嚴重危害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保險機構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基本內容;
(二)職務變更情況;
(三)與該人員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刑罰和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保險機構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調查期間責令其暫停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
(一)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涉嫌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
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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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公司內勤C級管理人員待遇如何
內勤其實不是一個嚴格的崗位名稱,而是與外勤相對應的一類崗位的總稱。內勤可以分很多種,比如運營部員工,人管,文員,組訓,講師,財務,這些崗位說起來都可以算內勤,而工作內容相差其實很大。比如文員,就是做做表格整理整理資料數據什麼的,運營部主要就是負責保單的錄入掃描以及基本的前台接待等等,人管么就是負責人力資源的管理,講師則是就自己負責的內容,比如開單技巧啊,保險組合的設計啊,等等,向新進員工做一些理論和實戰上的輔導。所以說內勤的范疇是很大的。
保險公司內部的「官兒」很多:主任啊,高級主任啊,經理部經理啊,總監啊,很多。這些都可以算是管理人員,因為他們手下都管著或多或少的低級業務員。但這些都不是內勤,而是外勤,屬於高級業務員,他們自己都不是內勤,享受不到內勤的待遇,更沒有權利去錄用內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市級的中心支公司老總都沒有權力直接錄用內勤,而需要經過省級的分公司審批。如果你的面試官掛的是上面這些高級業務員的頭銜而跟你許諾內勤的崗位和待遇,直接當他扯淡就可以。不信你可以讓他們把自己的工資條拿出來看看,你看看上面可有五險一金的扣款內容。保險公司的內勤絕少對外招聘,文員這樣沒啥技術含量的崗位都是內部消化,組訓這樣高要求的內勤則通常由外勤轉崗。一般人想去保險公司做內勤基本不可能,憑啥別人去都是做業務拉保單而你就坐辦公室呢?
很多人都是沖著內勤的崗位去保險公司應聘,面試的時候面試官也會信誓旦旦肯定是內勤崗位,但等保險從業資格考完都會被告知沒有內勤內勤編制,要從外勤做起等等。保險公司永遠都有招聘內勤的廣告,但等你去應聘了總是沒編制了。
如果你也想做這樣的「管理幹部」,可以,沒問題!首先,你自己開單,有保費進賬,而且要是大額保單;其次,你不斷找人來在你手下做保險,也開單;第三,你找來的人自己也不斷找人。這樣一張蜘蛛網越做越大,你也就可以當管理幹部了。不過這樣的管理幹部不用花錢的,只要你有保單,有增員,誰都可以做。
『伍』 保險公司都有什麼職務具體做什麼,
保險公司有內勤職位和外勤職位。
最常見的是外勤機構招聘:基本都是招聘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類)這類也有招助理的,不需要跑業務(內勤類)內勤穩定,收入穩定,比如行政、人事、財務之類的。外勤風險較大,收入波動也很大,包括業務員、客戶經理、部經理之類的,靠業績拿傭金。
主要分為以下部門:
1、前線:營銷、區域拓展、銀行保險等
2、後援:理賠、核保、客服、保費、運營
3、共同資源:營銷管理、企劃、行政、人事、財務
4、總經理室:各級老總、系統分管總
(5)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崗位如何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員提供相關的資訊服務。一般來講,保險公司通過媒體主要宣傳企業形象等信息,而具體的險種方面的信息需要藉助於保險營銷員等具體人員來完成。
顧客無法完全了解保險性質,更難以理解保險的有關術語,顧客需要一對一的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應該說,個人提供的資訊服務比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更為直接、詳盡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