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准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作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募集程序需嚴循三個層次
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違規募集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行業形象和社會評價受到置疑。
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行業健康發展生態基礎出發,《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准、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釐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
《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同時,對於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六項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不同投資者實施差異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適度管理的原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
同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作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確認義務;針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
此外,針對回訪確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標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置回訪確認條款。
⑵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內容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⑶ 企業年金基金如何提取風險准備金
企業年金基金提取風險准備金要求如下: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合同終止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當期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虧損。
⑷ 什麼是基金風險准備金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資金,做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設立,
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
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准備金,
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
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只能用於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
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
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
不能挪作他用。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
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⑸ 基金風險准備金有什麼變化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做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設立,是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而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帶來的虧損。交易所不但要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風險准備金,而且要針對股指期貨的特殊風險建立由會員繳納的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股指期貨特別風險准備金只能用於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風險准備金的動用應遵循事先規定的法定程序,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⑹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現行的《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第58條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⑺ 風險准備金的制度規定
以交易所為例,其風險准備金制度的規定如下:
風險准備金的來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②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不再提取。
風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准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⑻ 關於中小企業提取發展基金的定義及提取比例引用的是哪號文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資金支持及額度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服務環境改造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每個項目最高貼息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業務按業務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擔保期不足一年的業務按年折算。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單筆貸款擔保額3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比例不高於2%;300萬元至8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1%;800萬元至15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0.3%。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單筆再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一般責任保證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1%,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5%。
3.保費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擔保資金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准備金管理,用於彌補代償損失。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和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體)的5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2008年至2010年期間獲得的專利(含已受理專利),每個專利補助額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⑼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 因結算參與人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參與人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餘資產中退還有關結算參與人的比例
和數額。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證監會、財政部發布)同時廢止。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版本)- 已廢止]
⑽ 由誰決定一般風險准備金提取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 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 風險准備。
一般風險准備按凈利潤的10%計提。 一般風險准備的管理辦法:一般風險准備只能用於彌補虧損。
(2007年1月12日 證監會計字〔2007〕1號)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設立風險准備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明確相關事項,現做出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准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中「風險准備金」指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一般風險准備,應區別於有特定使用目的或有特定使用對象的專項風險准備。
二、一般風險准備的提取從《通知》發布當月起執行,余額達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總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託管行按託管的每隻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凈值為提取基數,余額超過1%時可以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公司在《通知》生效之前已以管理費收入為基數,按高於《通知》最低標准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的,可以選擇繼續執行較高提取標准或執行《通知》要求。
四、各基金管理費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應統一存管於開立的一般風險准備專戶中,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一般風險准備的使用不區分一般風險准備的提取來源,作為公司統一的一般風險准備使用,服務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開放式及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一般風險准備專戶中的資金和使用一般風險准備進行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及相關收益,屬於使用目的受限的公司固有資產,稅後投資收益屬於一般風險准備資產。
六、以前年度已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作為負債或權益處理的,應按此規定,將資金余額轉入一般風險准備專戶,並在本年度將余額一並轉入「一般風險准備」,作為公司的一項所有者權益。
七、從營業費用中支出的一般風險准備以實際損失發生數列支,累計超出提取的風險准備余額的部分應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彌補。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公司應按照現行稅法要求,根據使用一般風險准備所針對的具體風險事項的性質做出必要的納稅調整。
八、對於一般風險准備,除特別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應執行以下財務管理規定:
(一)提取一般風險准備
管理費收入應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比例全額入賬,計入公司管理費收入。一般風險准備按《通知》要求按管理費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提取,公司應指令託管銀行,將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劃入一般風險准備專戶。公司提取一般風險准備按利潤分配處理,不得計入費用。一般風險准備是公司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二)使用及支付一般風險准備
使用一般風險准備時,公司應沖減「一般風險准備」,相應增加公司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並將資金由一般風險准備專戶轉至公司的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賬戶。
因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風險損失,應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的金額需要基金管理公司以一般風險准備墊付的,記入「其他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公司負擔的金額,從營業費用中列支,營業費用下須單設「一般風險准備支出」明細列支由公司承擔的金額。
當事人歸還公司墊付金額時,按歸還金額沖銷公司的「其他應收款」.
公司以一般風險准備墊付當事人承擔金額,且當事人無法歸還公司墊付金額時,公司應以自有資金補足一般風險准備,並將相應資金從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賬戶轉入一般風險准備專戶。
對難以收回的墊付款應按照相關原則予以計提壞賬准備及核銷。
(三)轉回一般風險准備
公司可在已提取的范圍內轉回一般風險准備,並相應轉回一般風險准備專戶存款余額,但轉回後的一般風險准備余額不得少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存續總基金資產凈值的1%。轉回一般風險准備時,在沖減「一般風險准備」的同時,應相應增加公司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並將資金由一般風險准備專戶轉至公司的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賬戶。
(四)一般風險准備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一般風險准備資產進行包括銀行存款在內的投資時,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貸款和應收款項或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原則逐月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使用受限的資產反映。含銀行利息在內的投資損益,應納入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相關的損益科目,並在相關資產及損益科目下設明細科目,用以區別於其他資產投資。
一般風險准備投資收益暫按一般風險准備投資收益所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余額,納入一般風險准備管理。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般風險准備投資收益所得稅稅後金額=一般風險准備稅前投資收益× (100%-適用公司所得稅稅率)
上述稅後金額按照利潤分配的原則計入「一般風險准備」,作為公司的一項所有者權益,並將同等金額從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賬戶轉入一般風險准備專戶。
公司稅前虧損的,一般風險准備投資收益應全額納入一般風險准備管理。
風險准備投資發生虧損的,公司應以虧損金額沖減一般風險准備余額。
九、對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專項風險准備(以下統稱「專項風險准備」) ,除特別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應執行以下財務管理規定:
(一)以管理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項風險准備的,應以扣除當期提取專項風險准備後的管理費凈額作為管理費收入。提取的專項風險准備作為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專項風險准備」,並存入專項風險准備專戶。
(二)原有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專項風險准備,余額應繼續作為所有者權益。自本補充規定生效日起,該類風險准備應按照管理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作為一項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專項風險准備」,並存入專項風險准備專戶。
管理費收入按扣除提取專項風險准備後的凈額入賬。
(三)使用及支付專項風險准備時,公司應根據實際使用金額從「其他應付款--專項風險准備」余額中支出。
(四)專項風險准備到期,或在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時,可在已提取專項風險准備的范圍內轉回,調整 「其他應付款--專項風險准備」余額及管理費收入,並將資金由專項風險准備專戶轉至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賬戶。
(五)根據相關法規,可以運用專項風險准備資產進行包括銀行存款在內的投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原則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使用受限的資產反映。含銀行利息在內的投資損益應納入管理公司資產相關的投資損益科目,並在相關資產及損益科目下設明細科目,用以區別於其他固有資產投資。專項風險准備投資收益應納入專項風險准備管理,並由專項風險准備承擔投資風險。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對專項風險准備、一般風險准備分別開設專戶管理。
十、基金管理公司在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附註中,應單獨設立「風險准備提取及使用情況」小節,披露一般及專項風險准備如下事項:
(一)本年度一般及專項風險准備平均提取比例;
(二)累計和當期提取的一般及專項風險准備金額;
(三)累計使用金額、當期使用金額及原因;
(四)各項風險准備期末專戶存款余額;
(五)投資明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銀行存款金額、投資品種個券名稱、持有數量、期末公允價值、投資成本、當期投資損益(含當期投資變動引起的)、期末公允價值占期末風險准備金比例,以及各項合計數。
十一、如財政部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准備有關會計確認和計量等事項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