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前所發生的維修支出怎麼處理
以前的那就沒有辦法了,可能要申請一下才能夠補。
Ⅱ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等;
(三)其他應當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屋。
第六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以下標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電梯的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與住宅結構相聯的非住宅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三)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不能確定建築面積的,按每個車庫(位)1000元標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提取交存;設電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提取交存。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准。
第七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當一次性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收交單位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維修資金的交納標准和方式,並在交付房屋時提供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 在申請產權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出具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將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申請劃轉維修資金時,應當授權業主委員會代為辦理,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轉維修資金的申請書;
(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決議,並附同意業主簽名名單、產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清單;
(三)業主大會建立的日常管理、資金安全、風險承擔及責任追究等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四)業主委員會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維修資金的書面委託書,並提供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證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0日內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籌。具體續籌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其中集中式車庫(位)的維修費用按相關業主擁有的份額分攤。
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獨立式房屋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未交納期間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涉及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八條維修資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結息一次。維修資金使用應當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時可以使用本金,但業主分戶賬面余額不得低於首期交存額的30%。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未成立,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經審核同意後,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資金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需動用維修資金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使用方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符合規定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維修資金撥付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處置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六)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依據通知和備案憑證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不應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維修資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七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區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滅失證明)、本人身份證,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余額返還業主;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維修資金,參照本項規定執行。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單位證明,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並將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的余額轉為單位住房資金;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有關機構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查詢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業的維修資金交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已交存的電梯更新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已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統一交至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儲存。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錫政發〔2004〕3號)同時廢止。
Ⅲ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江陰市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Ⅳ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Ⅳ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Ⅵ 江陰市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工科)
1、研究擬訂房產工作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性、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局發文的文稿審定工作;
2、組織和參與綜合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3、加強信息工作,利用計算機加強房產信息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重要工作信息的採集、整理、報送;
4、負責文件處理、交辦任務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催辦、督辦工作;
5、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6、負責綜合性會議安排,公務接待、文書檔案、保密、綠化、獻血、計劃生育、固定資產、行政事務、後勤服務和安全工作;
7、負責全局幹部隊伍建設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局中層幹部考察配備及日常管理工作和選拔後備幹部工作;
8、指導本系統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落實檢查黨內各項活動開展情況,做好黨員發展和管理工作;
9、承辦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調配、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獎懲任免、考核評比和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監督與指導全員聘用制、勞動合同制的實施工作;
10、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考工定級及繼續教育工作;
11、負責管理、指導幹部檔案工作和做好有關年報統計工作;
12、負責全局老幹部工作、知識分子工作;
13、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局黨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向;
14、抓好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活動;
15、負責全局工會工作、共青團工作;
16、負責職業教育和職工文化、崗位培訓。
(二)住宅產業科
1、貫徹執行住宅產業發展有關法律、法規
2、組織全市房地產業發展的調研,編制近期、中長期住房發展計劃;
3、負責全市各類住房的信息統計工作;
4、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5、負責對本市各類危險房屋的鑒定,檢查、督促危險房屋責任人排險解危;
6、調處房屋損害糾紛,負責本市法院委託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鑒定工作;
7、負責全市重大社會活動建築物應急安全檢查工作;
8、負責全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9、負責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
10、編制住宅與房地產業科技進步計劃和推廣計劃,組織科技進步項目的立項報批、實施、成果鑒定和部品的住宅材料推廣應用工作;
11、負責組織試點智能小區,康居工程的建設。
(三)房產管理科
1、貫徹執行房產權屬、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
2、負責內、外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核發內、外銷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對預售項目實施動態跟蹤管理;
3、負責房產測繪管理工作;
4、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核和業務監督;
5、負責全市商品房、公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歸集工作。
(四)物業管理科
1、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制訂本市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服務內容標准及行業規范;
2、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核工作;
3、參與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做好小區配套用房的接收、管理工作;
4、指導住宅區(大廈)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5、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小區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
6、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7、負責全市繳納維修資金各類房屋的修繕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老小區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五)綜合財務科
1、負責各類資金的管理,及時調度重點項目資金;
2、編制機關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機關經費預決算,監督經費的使用;
3、指導督促直屬單位搞好基礎財務會計工作;
4、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5、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開展經濟分析活動,為決策提供財務信息;
6、負責直屬單位各類報表統計工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普查、調查工作;
7、負責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的考核;
8、負責直屬單位體制改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六)房改管理科
1、貫徹執行國務院、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
2、組織指導全市各單位實施住房制度改革,協調實施過程中的矛盾;
3、負責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審批工作;負責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備案工作;
4、負責全市各單位貨幣補貼方案、審核備案和貨幣補貼審核備案;
5、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申購審批工作;
6、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設,落實廉租住房房源。執行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負責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的審批工作;
7、負責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維修基金收存。負責售房款支用審批工作;
8、負責全市出售公有住房中違紀違規的糾錯工作;
9、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權屬及委託經營管理工作;
10、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復查處理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
11、規范房屋租賃行為,核發《房屋租賃許可證》,實行租賃合同備案登記制度。
(七)政策法規科
1、負責房改與房產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報審工作,並組織實施;
2、受理、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3、辦理房產管理規范性文件備案;
4、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辦理重大行政處罰備案;
5、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八)江陰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房產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2、依法審查各類房屋所有權歸屬,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及他項權賴羌鞘中??
3、加強產權產籍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做好經常性產權轉移、變更的增、滅籍工作,為城市改造與建設提供准確的依據;
4、提供房產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九)江陰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
1、負責本市國有直管公房的權屬及經營管理工作;
2、負責本市國有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下達年度維修計劃,審定維修方案,檢查維修質量,審核維修項目的預決算;
3、負責本市國有直管公房的出售;
4、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接管驗收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江陰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
1、貫徹實施有關房屋安全估矸
2、負責對本市各類危險房屋的鑒定,檢查、督促危險房屋責任人排險解危;
3、調處房屋損害糾紛,負責本市法院委託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鑒定工作;
4、協同做好全市重大社會活動建築物應急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江陰市白蟻防治所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白蟻防治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全市房屋建築的白蟻預防、滅治工作,收取白蟻預防、滅治費用。
(十二)江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負責制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政策;
2、負責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計劃,並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管籃托?鰨?/DIV>
3、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對外銷售和售後服務工作。
(十三)江陰市物業管理中心
受房管局委託,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1、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維修資金的歸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2、負責全市繳納維修資金各類房屋的修繕管理工作;
3、負責實施全市老小區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4、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具體業務指導;
5、組織物業管理方面的業務培訓;
6、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市場化招投標,推進物業管理企業市場化運作;
7、配合做好優秀物業管理項目的創優達標評定(預審)等工作。
Ⅶ 誰有最新的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網上一搜,到處都有免費的。
實在找不到可以去建設部的網站上找。
Ⅷ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