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志願者服務條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託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為志願者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志,幫助志願者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服務情況的檔案或者記錄卡。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志願者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三)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志願者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的救助;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志願者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基金會捐贈。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積極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B. 勞動法有無對志願者享受五險一金的細致
沒有。
志願者,即志願工作者,又名志工,是指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的人。志願工作具有志願性、無償性、公益性、組織性四大特徵,參與志願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樂人」,同時也「樂己」。參與志願工作,既是在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同時也是在傳遞愛心和傳播文明。
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
可以看出志願者與勞動者是有很大區別的,志願者不是勞動者,而《勞動法》第一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沒有對志願者享受五險一金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保險自願購買。而沒有法律規定志願者必須購買五險一金。
《保險法》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必須要幫員工購交五險一金,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14%;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8%;個人繳納比例:2%;
3、失業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2%;個人繳納比例:1%;
4、工傷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5、生育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繳費比例,由單位全額繳納。
一金就是住房公積金,一般個人繳納比例5%,公司繳納比例5%。
C. 保險行業的志願者服務
為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進一步加強甘肅保險業志願者服務隊伍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根據《中國注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甘肅保監局擬成立保險業志願者服務總隊,並組織開展志願者招募注冊登記工作。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積極響應保監局倡導和號召,於4月25日召開了「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志願者大隊志願者招募啟動大會」,就志願服務的意義進行了宣導。經過動員,永安保險分公司已在分公司本部招募志願者39名,將注冊成立「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志願者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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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志願者保險是每個參加公益活動的志願者必須要上的嗎
(1)若在志願者中隨機抽取5名,則抽取比例為6 24 =1 4 , ∴年齡大於40歲的應該抽取8×1 4 =2人.(2)上述抽取的6名志願者中,年齡在20至40歲的有4人,年齡大於40歲的有2人,從中任取2名,所有可能情況C2 6 =15種,其中恰有1人年齡大於40歲的事件C1 2 C1 4 =8種, ∴恰有1人年齡大於40歲的概率P=8 15 .(3)∵k2=2.981>2.706, ∴有10%的把握認為選擇做宣傳慰問與做義工是與年齡有關系的.
E. 西部計劃志願者的西部計劃志願者綜合保障險
一、 保險費:
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為西部計劃志願者,集中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綜合保障險。保費每人200元人民幣。
二、 投保時間:
年度西部計劃服務時間(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西部計劃志願者在培訓派遣期間即7月1日至8月1日在投保范圍內)
三、 保險責任:
1、意外身故責任:每人保額110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導致身故,平安保險公司按約定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累計最高賠付金額110000元。
2、疾病身故責任:每人保額110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平安保險公司按約定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累計最高賠付金額110000元。
3、意外殘疾責任:每人保額110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導致殘疾、平安保險公司按照《平安附加殘疾保障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比例,乘以其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約定保險金額為限,累計最高賠付金額110000元。
4、意外傷害醫療責任:每人保額5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醫院進行治療,平安保險公司公司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100%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賠付金額5000元。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5、普通門診醫療責任:每人保額300—2000元
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疾病進行門診、急診治療所發生的符合國家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的由個人自負的合理且必要門急診醫療費用,年累計支付300元以上的部分保險公司按照100%的比例賠付,累計賠付以保險金額2000元為限。
6、基本住院醫療責任:每人保額60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註:就診醫院須公立醫院),平安保險公司就其實際支出的床位費、手術費、葯費、治療費、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等合理的醫療費用按100%給付「基本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7、高額住院醫療責任:每人保額60000—160000元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以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並延續至合同到期日後一個月內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醫療費,包括檢查費、葯品費、治療費、床位費、護理費、救護車費、手術費等,平安保險公司就其累計超過住院醫療6萬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給付「高額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支付金額以16萬元為限。
四、 責任免除
身故及殘疾責任免除: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六、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醫療責任(基本住院、高額住院)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六、被保險人因矯形、整容或康復性治療等所支出的費用;
七、被保險人支出的掛號費、膳食費、陪住費、取暖費、交通費等;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一、首次投保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及並發症;
十二、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三、被保險人懷孕、流產或分娩;
十四、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葯費。
五、 志願者保險理賠指南
1.直接向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賠室報案:
2.理賠應備文件:
住院醫療
A 身份證復印件
B 醫療費用收據原件(註:住院收據)
C 住院病歷或出院小結
D 醫療費用明細清單/處方
E事故經過及證明(若是交通事故則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門事故證明)
普通門診
A診療費原件
B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C治療/檢查/化驗報告原件
D處方原件
E病歷原件或復印件(必須有病情診斷)
意外身故
A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法醫鑒定書
B 戶口注銷證明
C 喪葬火化證明
D 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如發生交通事故,須出具公安交通部門的事故證明)
E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F 受益人與事故者戶籍關系證明
疾病身故
A 身份證復印件
B 門診病歷
C 住院病歷或出院小結
D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法醫鑒定書
E 戶口注銷證明
F 喪葬火化證明
G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H 受益人與事故者戶籍關系證明
意外殘疾
A 事故者身份證明
B 門診病歷
C 住院病歷或出院小結
D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E 殘疾鑒定報告
3.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若有理賠發生,將理賠資料匯總後,由服務縣項目辦出具事故經過證明並蓋章後,附上被保險人聯系電話、指定的銀行賬號、開戶銀行的詳細名稱)
4.寄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23號平安大廈九層中介部西部計劃志願者保險工作組
F. 志願者管理制度及獎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范和促進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區精神文明和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保障體系,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區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社區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願者各社區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 社區志願者是在本辦事處各社區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區總支自願者服務隊和各社區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 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 一個規范化的社區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八個有」:有統一的標識〈統一懸掛「XX社區志願服務隊」標牌〉;有必要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項目;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范的規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志願者的注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注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 注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區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 注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社區志願者組織填寫注冊登記表,所在社區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四章 服務范圍和重點對象
第十二條 社區志願服務范圍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幫困、社區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三條 社區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 社區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 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要落實專人分管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在社區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 社區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等統一納入社區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注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5小時的志願服務。
G. 《志願服務條例》有何明確規定
《志願服務條例》共計六章四十四條。其中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章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H. 浙江省志願服務條例的具體條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自2008年3月5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規范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專門從事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注冊,或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臨時招募,以自身知識、技能等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經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由志願者實施的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公益行為。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組織承擔。
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各自分工范圍內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志願精神,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每年三月五日為浙江省志願者日。 第八條 省、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向志願者協會提出申請,成為志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
第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和健全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度,制定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措施;
(二)制定志願服務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
(三)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培訓、考核、管理、表彰,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和理念教育;
(四)根據志願者要求,開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五)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活動資金、物資;
(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志願者協會協助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內志願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告志願服務計劃,並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實行志願者注冊制度,鼓勵志願者注冊參加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檔案,制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 服務組織應當統一志願服務標識。志願服務標識的式樣、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省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服務組織進行重大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提前十五天將志願服務計劃報同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備案,並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將志願服務活動情況報同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備查。 第十五條 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所參加的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三)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五)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六)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和培訓;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不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標識;
(七)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弱、幫孤助殘、支教助學、環境保護、社區服務、科普宣傳,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與志願服務對象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可以訂立志願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有關志願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給予答復。
志願服務組織根據志願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根據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進行必要的專項服務培訓,並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識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者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障。
第二十四條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包括下列來源: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社會捐贈或者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志願者的監督。
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資助的財產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
捐贈者和資助者依法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考公務員或者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對志願服務有貢獻的志願者。
第二十七條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把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圍,並將青少年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
大專院校和中學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並將其納入社會實踐課或者綜合實踐活動課。
第二十八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志願服務組織過錯給志願者造成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志願服務對象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給志願者造成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對志願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失的,由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志願者追償。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名義、志願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佔、私分、挪用志願服務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到省外、境外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I. 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 全文
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
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託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為志願者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志,幫助志願者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服務情況的檔案或者記錄卡。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志願者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三)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志願者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的救助;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志願者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基金會捐贈。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積極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