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會受哪個單位領導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2.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非營利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願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資助公益文化事業。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遵從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本會下屬的專項基金,並根據捐贈人的喜好興趣將捐贈款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向本會捐贈將享受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為規范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精神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並按捐贈人意願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六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專項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發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基金發起人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並為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或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理事由基金發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條 凡同意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並能夠積極參加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經專項基金理事會同意,報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均可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理事會負責,本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後,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捐贈票據給捐贈人,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規定,憑本會開據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理事會決議和基金理事長簽字。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應在專項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范圍內,不得用於超越章程范圍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設獨立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 專項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運作,基金理事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專項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採取購買債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委託本會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將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均受法律保護。
(二)免費提供服務:本會為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提供免費的專業財務服務,以確保專項基金使用的暢通和規范。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用於其章程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基金理事會和基金捐贈人對專項基金支出情況的查詢,給予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專項基金理事會遞交財務年度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如因本會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本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財務決算,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及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包括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十萬元且不足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時,本會將對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資產歸本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本會。
3. 成立公募基金會需要省政府許可嗎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5.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5)省基金會管理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6.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6)省基金會管理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7. 省民政部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您好!省民間組織管理局主要職能如下:
(一)制定我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性民間組織的名稱核准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三)負責全省性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省涉外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五)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
(六)負責對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有關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間組織財務、人事、稅收、社會保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
(九)負責民間組織資料庫、信息管理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承擔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指導、協助民間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負責民間組織評估工作,指導民間組織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能力建設;
(十二)監督管理民間組織的活動,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違法違紀行為;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負責牽頭和協調民間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五)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處
1、負責局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規劃、計劃和總結的起草、公文流程、檔案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的服務和各項決定的落實督辦工作;
3、負責局內黨群工作和自身建設;
4、負責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負責起草地方性民間組織管理政策法規;
6、負責局綜合調查研究工作;
7、負責局政務信息編發和宣傳工作;
8、負責局機要保密和後勤保障工作;
9、負責局信息化和民間組織資料庫建設及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10、負責組織開展民間組織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
11、指導和監督市、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執法監察工作;
12、負責民間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執業規劃、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
13、負責受理對民間組織的投訴和舉報,負責案件的受理、審理和移交有關方面查處;
14、起草行政處罰文書;
15、組織案件的聽證、復議舉證和應訴工作;
16、負責執法工作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和上報;
17、檢查監督民間組織執行政策法規情況;
18、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查處涉外民間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19、負責查處本省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20、負責查處和取締未經登記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非法活動的組織,以及查處已撤銷但仍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
21、負責查處未經登記的網路上的民間組織違法活動;
22、負責牽頭和協調民間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
23、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24、負責對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
登記管理一處
1、研究擬定本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名稱核准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3、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4、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開展評比、表彰、達標活動和涉外交流活動的審核備案工作;
5、指導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6、負責指導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開展黨建、自律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7、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度檢查工作;
8、負責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的業務接待和政策咨詢工作;
9、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相關政策的調研起草工作;
10、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的登記工作;
11、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和民政部委託的涉外社會團體的日常管理、監督監察和年度檢查工作;
12、負責對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協調工作;
13、負責地方涉外社會團體屬地管理的指導工作;
14、負責聯系落實省加強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協助依法查處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涉外社會團體違法違規行為;
16、指導和監督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開展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管理二處
1、研究制定本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核准和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3、負責對已受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現場考察、取證和核查工作;
4、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5、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網吧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7、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和年度檢查;
8、負責研究制定本省基金會相關政策、規章和方針並組織實施;
9、負責全省基金會的名稱核准和籌備、成立、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10、負責全省基金會的日常管理、監督監察和年度檢查;
11、負責指導全省基金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管理;
12、負責承擔慈善類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
13、負責全省基金會的評估和財務審核工作;
14、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15、負責指導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開展黨建、自律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16、負責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17、協助依法查處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涉外基金會違法違規行為;
18、指導和監督市、縣(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
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沒有「民政部」這樣的機構。國務院下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8. 請問基金會的登記部門是哪裡它和社會團體有何區別
基金會的登記部門是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基金會屬於特殊的社會團體,它可以依法募集資金。具體可查閱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9. 基金會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成立流程是什麼
注冊地方性基金會的初始資金是200萬,全國性基金會的初始資金是2000萬。
《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稿顯示設立縣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市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省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部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