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高管工作思路
1.深化思想認識,明確職責定位。
定位是:顧全大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為業務發展和內控管理出謀劃策,同時不斷提高自己個人的業務能力,避免出現職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學習政治、業務理論,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絕不是那麼簡單的。
3.嚴格履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規范的制度,嚴明的紀律是我們一直都在強調的。作為管理人員,必然要在遵章守紀上做出表率。
4.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在管理藝術上尋求新的突破。
作為一個管理者,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很多時候都使不上勁,要想達成一個大的目標,則必須充分整合、調動所有人的力量,用集體的智慧解來決問題,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協調,懂得去平衡,從這個角度來說,管理絕對是一門學問。一定要站在員工的角度,設身處地的為他們著想,才能贏得信任和支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職責保險公司
1.深化思想認識,明確職責定位。
定位是:顧全大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為業務發展和內控管理出謀劃策,同時不斷提高自己個人的業務能力,避免出現職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學習政治、業務理論,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絕不是那麼簡單的。
3.嚴格履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規范的制度,嚴明的紀律是我們一直都在強調的。作為管理人員,必然要在遵章守紀上做出表率。
4.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在管理藝術上尋求新的突破。
作為一個管理者,個人的力量畢竟有限,很多時候都使不上勁,要想達成一個大的目標,則必須充分整合、調動所有人的力量,用集體的智慧解來決問題,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協調,懂得去平衡,從這個角度來說,管理絕對是一門學問。一定要站在員工的角度,設身處地的為他們著想,才能贏得信任和支持。
⑶ 保險公司高管考核辦法
1、平安系支起了保險的半壁江山,這個都承認吧?!但是平安系最早的高管也都是從港台挖過來的,比如柳總,現在去了合眾,一塌糊塗;
這個整體就是發展史,國內保險剛開始的時候要從港台引進保險這個形式,所以引進港台高管。架構搭建好了,要用自己的人一心,也好用,也了解國內市場。
2、我們也發現很多知名保險都是用自己的人,沒坐過保險的開始籌建保險、副手什麼的才去招聘,這個也是為了完全掌權,把握大方向,但具體業務做的很好的,沒有幾位。所以後期班子搭起來,覺得不行就換人了。
3、保險是幹啥的?其實更多是個融資渠道。現在銀行不景氣、貸款不給力,很多企業都開始做保險用來融資。所以關鍵點就在業務體量,經常聽說某某保險一年業務增長量在百億,但是虧幾個億。為什麼老闆還樂不此比?原因即是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4、收購來的保險,不換高管,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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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三)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擔任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五)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三)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四)對重大工作失誤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五)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六)累計兩次被取消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採取上述措施後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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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