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88條:保險公司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保險監管機構是指由國家政府設立的專門對保險市場的各類經營主體、保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主要是通過其所設立的保險監管機關行使監管權力,實施保險監管職能來實現的。為了對保險業實行更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並賦予其明確的職責。
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類型。可分為兩種:一是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二是雙軌制的保險機構。所謂單一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就是國家成立單一的保險監管機關對全國范圍內的保險市場實施統一的監督和管理。而所謂雙軌制的保險監管機構,則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設立保險監管機關,在各自的監管許可權范圍內分別行使保險監管權力的保險監管體制。從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採取單一制的保險監管體制,如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只有像美國、加拿大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採用雙軌制的保險監管體制。
Ⅱ 保險公司有哪些情形需在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變更名稱;
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撤銷分支機構;
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修改公司章程;
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保險公司要具備哪些證件
需要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3、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擴展閱讀: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