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Ⅱ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實務的介紹
合規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泰康人壽自成立以來,秉承「專業規范」的經營理念,致力於打造一支專業、國際、高效的保險業合規和法律管理團隊。泰康人壽總結幾年來保險業的典型案例,編輯了本書。本書共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實務編、保險合同糾紛案例點評編和保險公司常用合同範本編三個部分。本書基本涵蓋了保險公司日常經營可能遇到的合規法律問題,提出了保險公司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要點和建議,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作用。
Ⅲ 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1、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日期擴展閱讀: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並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增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解讀:本市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有的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收入,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這樣一來,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
參考資料:新保險法-網路
Ⅳ 保險合規經營管理辦法
保險合規經營學習心得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總結了「四個不成熟」,即保險經營主體不成熟,保險消費者不成熟,保險監管機構不成熟,保險市場不成熟。在這樣一個「不成熟的體系」中,保險公司究竟如何合規經營,不但是企業的一種責任,也是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合規經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強化內部控制,維護企業品牌和聲譽,提升競爭力及企業價值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有效推進合規管理,才能確保公司健康發展。馬明哲董事長曾經在合規經營會議上講到:「公司20多年後之所以有這樣一些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形成了一系列嚴謹、規范的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按規矩做事,是企業的長治久安之道,也是員工的健康成長之道。」公司倡導以誠信守法為中心的合規文化,推行合規從高層做起、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創造價值的合規理念,培育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引導各分支機構、公司全體員工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經營。構建合規經營機制,通過定期的系統培訓提高合規人員的專業技能,《合規大講堂》的日常宣導和培訓使大家對法律、保險、財會、金融等方面有針對性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員工熟悉監管規定與內控要求,使其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特別是應當具有把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能力。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使合規觀念深入人心,公司才能在規范的工作和管理中健康發展。有效識別和防範合規風險,全面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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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
保險公司一般的業務人員對法律基本上都不知道,但是不知道也都明白大多數人不在保險公司呆過,也不會知道什麼法律、法規的,都是在忽悠,現在保險公司的跑業務的都很精明,從根本上看就知道一點條款,然後就出去做保險,說什麼公司給他一個名額讓人過去,過去後就開始講課,內容都是什麼大病、什麼車禍等讓人膽戰心驚之後,就讓客戶簽字,等客戶反應過來,又不好反駁自己,就開始叫保險了,所以對於保險公司的員工對法律法規的認識,我認為只是最基本的,連一個沒上過學的農民都知道。當然也不能說保險不好,保險其實有時候也能給讓你解決很多問題,其實事情都有兩個方面,要正確面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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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2019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業務、財務、理賠三個方面考慮我曾對合規經營經驗進行過匯總,另外經驗介紹類材料還要結合貴單位情況進行細節方面的說明,以下內容僅供您參考(一)業務發展方面(1)嚴格執行統一法人制度,嚴格授權管理;(2)嚴格執行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嚴格禁止以競爭為目的錯套條款、變相降費的情況;按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3)堅持嚴格的報審程序,並按照批復意見操作;(4)嚴格執行異地、統括、聯保和共保業務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報批報備手續。(5)嚴格執行純風險損失率,使用費率均按照純風險費率規定測算;(6)批退工作符合相關要求,杜絕違規批退或批減保費情況,並嚴格按照批復意見批退;(7)嚴格保險相關法規的經營。(二)財務管理方面:(1)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不存在「小金庫」、「帳外帳」等現象;(2)沒有通過非財務意義上的未達帳項或者通過未達帳項虛掛應收保費、虛列費用成本的現象;(3)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規定,一切資金收支全部納入賬內核算;杜絕超限額存放現金、超范圍使用現金、「白條抵庫」等現象;(4)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業手續費和行政辦公費用列支理賠費用現象;(5)各項經營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財務數據確保真實准確;(6)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准備金數據真實准確;(7)不存在撕單埋單、陰陽保單、系統外出單、凈保費入賬等違規情況。(三)理賠管理方面:(1)按保單規定處理賠案,杜絕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2)不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杜絕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進行列支現象;(3)不存在與其他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4)不斷建立健全理賠服務標准;在確保理賠質量的前提下,認真落實簡化理賠單證、優化理賠工作流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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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險合規管理是指什麼不同
傳統的銀行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大風險,合規風險是基於三大風險之上的更基本的風險。合規風險與銀行三大風險既有不同之處,又有緊密聯系。其不同之處是:合規風險簡單地說是銀行做了不該做的事(違法、違規、違德等)而招致的風險或損失,銀行自身行為的主導性比較明顯。而三大風險主要是基於客戶信用、市場變化、員工操作等內外環境而形成的風險或損失,外部環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較大。其聯系之處在於:合規風險是其他三大風險特別是操作風險存在和表現的重要誘因,而三大風險的存在使得合規風險更趨復雜多變而難於禁控,且它們的結果基本相同,即都會給銀行帶來經濟或名譽的損失。過去,商業銀行通常把合規風險視同於操作風險,多注重於在業務操作環節和操作人員上去設關卡,其結果並不奏效,操作風險仍然在銀行內部人員中大量存在並不斷變換手法。這就說明,簡單地把合規風險等同於操作風險的認識是不全面和不準確的。雖然大量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在操作環節和操作人員身上,但其背後往往潛藏著操作環節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員缺乏合規守法意識。而銀行合規風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發端於銀行的制度決策層面和各級管理人員身上,往往帶有制度缺陷和上層色彩。因此,就現實情況而言,銀行即使防範了基層機構人員操作風險的發生也未必能防範制度或管理上合規風險的發生。所以,對合規風險一定要格外重視,因為它有時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比一般操作風險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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