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失業金領取條件是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㈡ 江蘇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江蘇失業保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失業金領取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㈢ 江蘇省失業保險金條例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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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江蘇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繳費達到一年以上,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是你本人意願解除的,需要被開除,合同到期),憑解除勞動合同於60天內到當地社保辦理失業手續,符合領取條件的,在辦理養老保險轉移的同時,連同失業保險金一起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轉移後,失業金可以一次性領取,也可以按月領取,以當地社保規定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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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江蘇省蘇州市失業金怎麼算的
江蘇省蘇州市失業金是按照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45%來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來計算。
根據《市區失業保險金標准規定》第一條 失業保險金最低標准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最低標准由1229元/月調整為1418元/月,最高標准仍為2020元/月。
(5)江蘇失業保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的,失業保險基金停止為其支付職工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失業人員辦妥申領手續之月開始計算。
由於失業保險金結算期為每月15日,每月14日(逢法定節假日提前)前辦理的,從當月起發放;15日(逢法定節假日提前)後辦理的,其當月失業保險金於次月補發。如辦理申領手續當月仍有原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向後順延。
㈥ 2019年江蘇省失業險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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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以北京為例):
如果屬於本市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員,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令[2007]190號)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根據《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2000]246號)第五條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為加強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維護廣大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失業保險基金流失,有效幫扶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近日,市就業中心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問題。
《通知》明確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金必須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已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並且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將到初審合格申請人的經營地點現場了解情況,核查申請人是否確實正在進行經營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於申請的次月將一次性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發放至申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賬戶。
《通知》同時明確失業人員不得以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不實際從事經營活動騙取失業保險金。一經發現,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和《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當事人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公告,當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當事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㈦ 江蘇失業保險什麼時間強制
目前
江蘇省的各個地方的標准有一定的差別
比如一類地區與二類、三類的差別還是不小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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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2019年江蘇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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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失業保險的年限核定,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准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通過計算得出一個月應該可以領取2400
㈨ 江蘇蘇州市失業保險標准
如果你有繳納社保滿一年,就可以領取,每繳滿一年可以領取2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條件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二、享受期限
1.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應領取因重新就業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前次失業應領取因重新就業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從本人參加失業保險之月起計算,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對在城鎮單位就業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勞動者,繳費年限從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月起計算。
三、享受標准
1.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失業保險金最高標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金最低標准。失業保險金最高、最低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從2011年1月1日起分別為960元、585元。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門診醫療費用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3.因病住院治療的,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50%的補助(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基金結付後自負醫療費用的50%),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4.未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按失業保險規定參照在職職工標准,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撫恤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死亡,或在養老保險封存期間(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按養老保險規定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四、注意事項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況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⑴重新就業的;
⑵應征服兵役的;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⑸考入中專以上院校讀書的;
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就業指導培訓和職業介紹的;
⑺被判刑收監或被勞動教養的;
⑻死亡的;
⑼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蘇州市區戶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48周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期限滿10年,有求職願望、非本人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可於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起,到本人戶籍所在社區、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辦理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手續。延長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從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標准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和享受
一、申請程序
1.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於7個工作日內,持職工居民身份證(外地戶籍人員還需暫住證)、第一期和最後一期的勞動合同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蘇州市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登記表》等證件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工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單位遞交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工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列印《蘇州市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並粘貼在《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上。
3.用人單位將《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蘇州市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登記表》及《職工失業證明書》、《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業指導教育通知書》等材料交給失業人員,並告知其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結果。
4.失業人員在單位辦妥退工手續後的60天內,持參加過職業指導教育的《職工失業證明書》、《蘇州市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登記表》、《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報到手續後,到戶籍所在地(外地戶籍失業人員到單位所在地)街道(鎮)或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5.失業人員在2個月內到街道(鎮)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領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郵政儲蓄存摺。
二、享受辦法
1.失業人員於每月20日後,持郵政儲蓄存摺到就近郵政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需住院治療的,住院前須先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辦理住院醫療費補助預約申請手續;急診住院的,可在一周內補辦登記手續。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失業人員現金支付,並於出院後1個月內,持預約表及病歷、出院小結、原始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申請補助手續,一般每季集中辦理一次。經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逐級上報審核後,應付的醫療補助金於下一季度初通過郵政儲蓄發放。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如未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其直系親屬持失業人員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到街道(鎮)填寫《蘇州市失業人員一次性申領死亡人員補助審批表》,逐級上報並經市就管中心審核後,其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通過郵政儲蓄發放。
三、注意事項
1.因本人原因逾期(超過60天)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其所逾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作為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處理。
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第一個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後一個月,均必須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3.失業人員因重新就業等原因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須妥善保管郵政儲蓄發放存摺,以備再次失業時作為應領未領失業保險金期限的依據。
4.經失業人員書面申請,並經就業管理機構同意,可暫停享受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
5.凡出現重新就業或出國、參軍、考入中專以上院校讀書、勞教、判刑等情況的,本人或家屬應及時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辦理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手續。
6.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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