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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承擔風險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7-20 23:50:39

保險中的風險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意外,無法預料的損失

❷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

❸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❹ 保險和風險有什麼不同

一.風險和保險的概念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預料的事故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都具有不確定性,我們稱之為風險。
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起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在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給予補償。
探其本質,保險是一種社會化安排,是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保險人組織起來,從而使個人風險得以轉移、分散,由保險人組織保險基金,集中承擔。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則可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可見,保險本質是一種互助行為。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不不決定性損失轉變為確定性成本(保費),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但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損失程度較高。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2、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4、存在大量具有風險的保險標的。從而
保證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5、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即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三、保險與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面臨風險者進行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以減少風險負面影響的決策及行動過程。風險管理一條總的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
對純風險的處理有迴避風險,預測風險、自留風險和轉移風險四種方法。
1、迴避風險
迴避風險是指主動避免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它適用於對付那些損失發生概率高且損失程度大的風險。其局限性表現在,並非所有的風險都可以迴避或應該進行迴避。
2、預防風險
預防風險是指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程度。預防風險涉及到一個現師成本與潛在損失比較的問題。
3、自留風險
自留風險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在做出理性選擇時,自留風險一般適用與對付發生概率小,且損失程度低的風險。
4、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是指通過某種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是應用保障,是應用范圍最廣、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就是轉移風險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

❺ 買保險需要承擔什麼風險

您好!

買保險要看你買哪一種,如果是買保障型的基本上是沒有風險,但在買保險之前要先上網多了解保險條款,不要等買了就覺得上當受騙了。還有買保障型的保險一定買適合自己的,而且要齊全,光買主險是不行的,其實附加險更重要。具體在當地找一個誠信,專業的代理人咨詢。

如果是投資類的保險多少都有風險,像萬能險的風險是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擔,而投連險的風險全由投保人承擔。所以在買之前,一定要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您可以參考網路空間的經驗(http://hi..com/ulbttivxcedorsr/item/14d8f1f832ca5a76932af21d)

保險其實沒有好壞之分,只有適不適合自己。

希望對您有幫助!

❻ 保險的風險有哪些

保險的風險由很多我只說重要的
購買意外保險 卻不發生意外,保費打水漂就是最大的風險
購買重大疾病 卻沒有發生重大疾病就是最大的風險

❼ 財產保險承保的主要風險是什麼

財產保險范圍很大啊,包含車險,財產險,責任險,水險,信用保險。是相對養老險、人壽保險和意外健康險而言的。
1、車險,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等保障保險
2、財產險,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自身財產損失的保險等等,火災僅是其中一種保障
3、責任險,內因侵權產生的法律民事賠償責任,及違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僅是其中一種保障
4、水險,包含貨運及船舶險,及因此衍生出的產品
5、信用保障保險。
共同特點是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只有產生損失且在保障范圍內才發生賠付,無法獲利,純消費保障。以上只籠統講大類,如果你想深入了解,可以翻一下《保險法》看法定含義

❽ 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標准答案: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責任風險中的「責任」,少數屬於合同責任,絕大部分是指法定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保險時務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僅限於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它是由於人們的過失或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財產毀滅或人身傷亡。在合同,道義,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又可細分為對人的賠償風險和對物的賠償風險。如對由於產品設計或製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費者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產品的設計者,製造者,銷售者依法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❾ 健康保險承擔的風險是什麼

帶病投保,沒有如實告知。另外出現重症時醫生的病理的用詞出現誤區導致沒有進行理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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