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拿到執行救助基金後期要在返還給法院嗎
執行救助基金屬於法院給你的一個就歷經,如果你還有法院待執行的還沒還完的話,你是需要還的。扶持歸扶持,但是扶持並不意味著你現在就不不需要再執行罰款了。
B.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一年只能申報一次么隨時可以遞交申請么
申報次數以及時間並無限制性規定,凡符合條件的,隨時可以申報。
C. 如何推進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管理和運行
社會救助作為大社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會救助工作人員要做好社會救助工作需要清楚當前社會救助工作中面臨的新問題。
在了解新問題的基礎上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工作的基本思路:
1、加快社會救助工作的創新步伐。民政部門作為政府社會事務管理和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部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首先要著力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社會救助工作進行大膽的探索和研究,結合實際對現行救助政策進行完善和補充,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標准,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有效救助。
2、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化、規范化進程。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全面建立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製度,積極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為社會救助各項工作開展、為各類專項救助認定特別是當前廉租房對象的認定提供基礎性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逐步拓寬救助領域。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救助對象由城鄉困難群眾拓展到遭受突發性、臨時性較大困難的一般性群眾,並根據低保政策的調整及時將相關人員納入低保救助體系,根據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給予助學、助困、助醫等臨時補助。
4、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建設。
D. 人民法院執行救助委員會職責是什麼
執行司法救助委員會決議及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職能。
立案信訪辦收到救助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立案。救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需提交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決定。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決定救助的,應當在作出司法救助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和資金審批材料,提交院財務部門支付救助金。待財政部門救助金撥付到位後,在十個工作日內支付救助金。
E. 企業內部想設立一個捐助基金的幾個問題
員工關愛基金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河蟹共進」的經營理念,建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幫助有困難的員工家庭進行及時幫扶救助解除後顧之憂。更表明了公司爭創優質企業文化、持續提升員工幸福指數的堅定決心。增強日先公司的綜合競爭能力,特設立日先員工關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圍、條件及救助標准
第二條(救助范圍)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職員工家庭成員出現重大疾病、意外傷殘,或家庭重大變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重大財產或人員損失、傷亡等。(詳見附則註解)
第三條(適用對象與取消資格)
(1)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條,同時又無力負擔短期緊急支出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取消員工關愛基金的救助或發放:
①員工個人違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員工個人及家庭成員參與非法活動的,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③經核實,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條(基金救助條件及標准)
救助原因 救助類別及金額
無息貸款 一次性救助金
員工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意外傷殘(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1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1年的在職員工) 基本金額5000元,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增加2000元,最高達20000元
重大家庭變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財產或人員重大損失、傷亡(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2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的在職員工)
第三章 救助類別
第五條(救助類別)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發放的每筆救助金使用年限為一年,救助基金撥款形式由個人選擇(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無需返還公司。
(2)無息貸款救助金:本貸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無息貸款根據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此貸款需在兩年內返還公司,當事人可選擇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資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請、評審與管理
第六條(申請材料)
救助類別 需提供資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疾病診斷書(醫院出具);
4、處方、醫療費結算明細;
5、病理/血液/影像報告;
6、戶口注銷證明(重疾造成死亡);
7、結婚證(已婚);
8、親屬關系證明;
意外傷殘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殘疾鑒定報告;
4、結婚證(已婚);
5、親屬關系證明;
6、意外事故證明;
家庭重大變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當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
無息貸款救助金 1、申請人戶口簿;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婚);
3、結婚證(已婚);
4、擔保人身份證;
5、公司個人借款需提供的資料;
上述資料由申請人直屬主管與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六個工作日後將二次審核通過後的所有材料交於人事部。
第七條(評審程序與原則)
(1)基金評審程序:本基金需申請人本部門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後,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請、確定資助人員和救助金額,財務部經理審批,最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公布,並確定撥款的方式(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評審原則:以人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條(基金管理)
員工關愛基金,是日先公司用於幫助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家庭重大變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難員工的,非營利性資金。
第九條(基金來源)
(1)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後,產生的所有款項將轉入本基金帳戶;
(2)公司內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3)公司外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4)外部企業的捐助(如公司供應商、公司客戶等);
(5)關愛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條(基金使用原則)
基金月度經費主要依據基金按月計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則上不動用。
第十一條(審計監督)
基金實行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人事部、財務部進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會組織執行並操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名詞註解)
(1)家庭成員:具體指直系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年8月1日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定義的25種疾病;具體如下:
2.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2.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2.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2.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2.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2.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癱瘓——永久完全
2.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2.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3)意外傷殘: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致殘;
(4)重大家庭變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親屬傷亡、家庭財產嚴重受損;(嚴重受損分為:全損、推定全損兩類)
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狀態已不復存在或雖然存在但已無任何使用價值。
推定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具有部分使用價值,但要恢復災害之前的使用價值,其修復費用超過實際購買或建造的價值,因此已無修復的必要,可推定為全損。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管理制度歸口解釋為人事部。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F.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應有應有哪個部門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的專項資金。它通常是在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資助行為。
G. 發生交通事故後,政府有一筆救助基金,需要怎麼去申請.
墊付搶救費用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①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7)執行救助基金應規范管理擴展閱讀:
救助基金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H. 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 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第四十條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1-2]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 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