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會保險基金都包括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管的種類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統籌范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范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范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范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范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
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
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
B.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局有幾種類型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門分散管理。行政監督在中央層次所涉及的機構主要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基金託管銀行;審計監督則包括審計署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監察審計處等;社會監督則包括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有的部門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實際上同時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
C. 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有( )等幾種類型 多選
ab
D.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E.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F. 社會保障基金 分類
社會保障基金的分類(按照基金的營運管理方式)
1.財政性基金
財政性基金按目前管理方式又分為預算內管理資金和預算外管理資金。
2.市場信託管理基金
市場信託管理基金的來源按契約或章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或用人單位一方)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由基金法人委託受託人管理基金,基金營運管理(包括投資營運)通過市場競爭委託金融中介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具體運作。凡以個人賬戶儲存積累式的基金都應按這種管理方式管理。
3.公積金基金
公積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基金。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G.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余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等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准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准。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監督。結余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余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余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
H. 社會保險金的使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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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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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1]
編輯本段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I.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擴大了參保人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社會保險法》在各項制度設計上,始終以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這方面的亮點很多,例如:一是為解決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本法規定可以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16條第2款)。二是健全了職工養老保險中的遺屬、殘疾待遇制度。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第17條)。三是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創設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第41條)。四是規定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48條)。五是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54條)。
明確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體制,提高了社會保險費徵收的強制性。一是明確行政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第7條)。二是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第59條第2款)。三是賦予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必要的強制徵收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關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等(第63條)。
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一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或者違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條、69條)。二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並對預算編制的主體、程序等作出了規定(第66條、67條)。三是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時間和步驟(第64條)。四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第69條)。五是規定了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第10章)。
完善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內容。一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包括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徵收社會保險費、支付社保待遇等相關服務(第7章、第9章)。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第72條)。三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第72條)。四是為解決社保關系轉移接續難問題,規定對跨統籌地區就業的人員社會保險關系(養老、醫療和失業)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19條、32條、52條)。五是為解決醫保報銷難的問題,規定對參保人員就醫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