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工傷認定
第一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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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3、安責險的市場發展解決辦法
國內安責險的市場發展困境,其解決辦法主要在於兩方面,即來自政府機關的監管落實與來自保險公司的服務發展。
落實監督管理
目前,安責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障市場的發展,已獲得中央與各地區政府的政策支持,較為缺乏的,則是指導具體試點政策落實的監管辦法與處罰措施。盡管試點文件中大多強調「強制投保」,並提出監管要求,但對具體的執行細則與處罰規定,缺乏嚴格、明確的管理規定。缺乏行政監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試點只能遲緩推進。
此外,借鑒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發展經驗,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險種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推動。這里的「強制推動」,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國建工意外險的發展為例,目前安全生產保障市場中,建工意外險占據較大市場份額,其主要原因即在於1998年《建築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企業必須投保建工意外險。
因此,從政府機關角度而言,應更加重視安責險的政策落實工作,在整體的試點指導意見之外,繼續推進相應的行政監管細則,令政策逐層有效實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舊是通過推動立法,建立我國根本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
提高風控服務
針對安責險的風控管理問題,事實上2019年8月27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已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為保險公司相應風控服務提供指導依據。
服務項目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製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資料,舉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教育培訓。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提出隱患治理措施與方案。
4.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編制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方案,制修訂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效果評估。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研討,推介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
7,其他有關事故預付工作。
保險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投保單位提供一次2或3服務。
服務形式
針對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力量問題,文件對於服務形式也作出相應指導意見:
1.依靠自身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
2.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3.聘請外部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
4.委託保險經紀人。
此外,文件還對安責險風控服務的服務流程、服務保障、服務評估和改進等內容作出了具體意見指導,幫助保險公司有效開展安責險的防控服務業務。
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市場應用發展,對於我國各類安全生產建設有著重要保障意義。因此,建議相關監管部門,加大對國內安責險政策試點的實踐落實,同時推動保險公司相應風控服務管理能力的發展提升,建立更為完善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
③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④ 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從高危行業到專項領域,逐步細化落實的安責險市場應用-工保網
2、《實施方案》意見要點
《實施方案》提出多項意見要點,包括不限於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等,有效推動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築施工領域的實施應用。
保險性質
《實施方案》提出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費率。從這里來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安全生產險種。同時依據《實施方案》要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具有強制性投保特點。
保障目標
《實施方案》提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含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等。在概念釋義中,《實施方案》指出意外傷害部分包括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所有務工人員及因工作關系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參觀、指導等行為的所有人員。即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目標應覆蓋建築施工行業全體從業人員。
保障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包含相應人員的傷亡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全部費用。
同時,《實施方案》還明確提出,建築施工安全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即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並不構成重復保險情形,相應傷亡人員在獲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險賠償。
重復投保
此次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投保涉及已開工項目的險種更換與銜接問題,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項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里即涉及已開工項目投保同類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重復保險問題。
《實施方案》中並未對此作出具體意見指導,但參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工作的實施意見》與2020年4月17日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已投保「同屬性責任保險」或「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的,應按照《實施意見》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屬性責任保險,即是指僱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即是指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已投保僱主責任保險的應調整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應增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除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實施方案》還對承保機構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單位開展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提出承保機構可「自建」或「委託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但整體上來看,事故預防服務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實施方案》並未對其業務開展、業務監管作出進一步具體指導。
目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在國內多個省市地區推廣應用,但政策推進的著力點主要停留在「各類高危行業領域」,並未細化落實到「建築施工專項領域」。陝西省《實施方案》的出台,對於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築施工專項領域的應用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⑤ 跪求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目錄
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
十、獎勵與處罰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十、獎勵與處罰展開 編輯本段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編輯本段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7.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編輯本段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編輯本段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編輯本段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編輯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編輯本段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編輯本段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編輯本段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編輯本段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⑥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整版
山東棲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產管理依舊道阻且長-工保網
2、安全生產保障機制構建仍待完善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提高事故救援與救濟補償,近年來國家相繼建立了多項機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險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在實踐中被證明是健全「事前風險防範」,提高「事後風險補償」的有效手段。同時,由於保險機構與第三方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獨立於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更加公正、客觀,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現有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從事後風險補償來看
早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普遍損失賠償較大、責任追溯較難。最終的事故賠償,往往由政府部門為涉事企業、責任人「買單」。
1
一方面,數額巨大的事故賠償增加著政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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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政府賠償發放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事故人員、家屬無法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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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費用(人員出勤、交通、燃料、物資、設備損耗等)也數額不小,最終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隊伍自身承擔,存在嚴重的不公平,嚴重挫傷救援隊伍的積極性。
在事後風險補償環節引入保險機制,保險公司能夠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通過保險賠償的方式代替責任人向事故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及時賠償,支付相應的事故救援費用,改變以往政府「買單」的尷尬情況。
從事前風險防範來看
各類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的事前風險防範,主要即通過企業自檢自查與監管機構檢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為例,事故爆炸、長達30小時的瞞報,暴露出企業自檢自查與監管機構檢查都明顯存在失效問題。甚至若不吝以最壞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監管機構與企業達成利益、責任共同體,那麼各類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執行、安全生產事故上報與救援,都將徹底失效失聲。
近年來,國家通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藉助保險機構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各類安全生產活動構建全新的事前風險防範機制。這種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有著較高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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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受聘於保險公司,且服務內容、標准、管理受到國家與行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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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為避免出現理賠損失,將竭力識別、評估、防範各類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風險因素,不存在與相關主體、機構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當於在現有監管機制之外單獨建立起一層風險保障機制,以此保證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客觀、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證明「保險機制能夠健全完善現有安全生產保障機制」,但客觀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自身發展時間較短,在市場應用推廣、保險賠付力度、風險管理服務實施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完善發展,因而限制著其安全生產保障作用的發揮。
以保險賠付力度(海南省)一項為例:
作為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最早試點地區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開始即在省內若乾重點行業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企業在保險期間享有每起事故200萬到2000萬不等的保險賠付限額。但實際上2011年-2019年間,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獲得的保險賠付金額僅為6.12萬元。
同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雖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項,但在實際賠付中,事故救援賠償在「賠償順位」中往往是較為靠後的。換句話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付額度主要消耗在對事故人員、家屬的經濟賠償上。若加上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實際用於事故救援的賠償費用是很少的。綜上,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與保障工作依舊任重而道遠,務必警鍾長鳴。
⑦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這個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