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票據管理制度
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製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後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於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審核,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范、項目名稱准確,規范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並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後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盡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後,由監督人和後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B. 社保收據從證書管理器哪一項里列印
單位繳納社保的收據,是地稅統一稅票;
個人繳納社保的收據,是銀行代繳代扣的,銀行列印的收據上有扣費時間、金額類型與數額。
還有醫保收據,為衛生系統同一發票。
要什麼?
C. 有誰知道「收據的管理制度」怎麼寫。謝謝大家了!
為加強財務及稅收管理,我局及所屬單位凡對外(包括企業、機關、個體戶、個人),對內(包括職工個人)收取現金或銀行存款,都應統一使用我局印發的「電費統一發票」、「讓售材料專用發票」、「物資內部調撥單」、「統一收款收據」和稅務局統一
印刷的通用發票。
一、 使用范圍:
1.「電費統一發票」:限用於「應收電費」、「電力建設資金」和「電費附加費」三方面。
2.「讓售材料專用發票」:限用於對外及個人讓售材料。
3.「物資內部調撥單」:限用於我局對各所屬單位及各所屬單位之間調撥物資材料。
4.對外勞務作業採用稅務局統一印刷的建築安裝、勞務發票。
5.「統一收款收據」:用於除以上收費之外的一切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業務。
凡收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管是哪個單位、哪個部門,任何業務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開「發票」、「統一搞收款收據」或使用上述規定以外的收據。
二、「發票」與「收據」的管理
1、財務審計室設票證兼職管理員,負責「發票」與「收據」的制發和管理工作。
2、「發票」與「收據」一律由財務審計室會同用電股、農電總站設計樣式,報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批准,並辦理統一印刷工作。所屬單位和任何個人無權印製「發票」和「收據」,也不得自行購買另外式樣的收據。
3、「電費發票」根據省局要求,必須通過稅務部門印製,專人保管。「電費發票」必須加蓋「電費收費專用章」方可生效。使用計算機進行電費抄收計算工作的單位,其計算機專用紙發票視同「電費發票」管理。
4、對外勞務作業用的建築安裝、勞務發票,由財務審計室統一到稅務局購置。
5、「統一收款收據」:由財務審計室統一到稅務局登記領取。
6、一切收入都必須經過財務審計室入帳,所屬單位如特殊情況需分散收款,必須由財務審計室登記發放,加蓋財務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收款,並定期將款項送交財務審計室及時入帳。
7、各單位所發「發票」和「收據」都必須由財務審計室登記發放。
D. 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收據管理的相關制度嗎
《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管理,規范專用收據的印製、申領、發放、使用、保管及存銷,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商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和《關於統一印製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費專用收據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專用收據,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向商標申請人開具的商標規費的收款憑證。專用收據是商標注冊收費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由商標局統一購領、保管、發放、存檔。存根聯保存期滿後,經財政部核准,由商標局統一銷毀。
第二章專用收據的格式、適用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專用收據設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商標局統一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帳聯,由開票方作為記帳憑證。 第五條專用收據的適用對象為商標局、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 第六條專用收據的適用范圍,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受理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延遲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商標評審延期費、商標異議費、變更費、出具商標證明費、撤銷商標費、受理認定馳名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經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
第三章專用收據的申領、發放及存銷
第七條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專用收據申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申領、保管,並報商標局備案。如發生變動,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將變動情況報商標局。 第八條專用收據實行分次限量申領制度。商標局根據各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業務量,核定專用收據的領用數量。商標代理機構再次申領時,應繳回已用的專用收據。 第九條商標[1]代理機構指定的專用收據申領人,須持單位介紹信領取專用收據。商標代理機構繳回已用的專用收據,並經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領取新的專用收據。申領人須認真檢查專用收據有無缺頁、破損、錯頁、重號等。 第十條商標局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予以存檔。保存期滿,經財政部批准後,予以核銷。
第四章專用收據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條專用收據只適用於國家批準的商標注冊收費項目和標准,不得作為營業性收費票據使用。 第十二條使用專用收據時,須按格式書寫,嚴格註明數量項目,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一致,字跡清楚,印章齊全,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在誤填的專用收據上註明「作廢」字樣,並在專用收據的封皮上註明作廢票據的號碼。 第十三條在整冊專用收據開完後,須在其封底註明本冊專用收據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計金額。 第十四條專用收據的保管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商標局建立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購領、發放、收繳、審查、保管及核銷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專用收據使用和保管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因喪失商標代理權或其他原因,不具備開具專用收據資格的,必須立即繳回全部專用收據。商標代理機構的組織、人員等如發生重大變動,必須辦理好有關專用收據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罰則
第十七條下列行為屬於違反專用收據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未按規定使用專用收據的; (二)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專用收據的; (三)利用專用收據超出規定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的; (四)管理不善,丟失毀損專用收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在保管使用專用收據過程中如有違反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商標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申領專用收據的資格,並由財政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方面,遵照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和《關於統一印製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費專用收據的復函》(財綜字〔1999〕18號)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 收據管理制度
發票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發票和收據的管理,正確進行經濟核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XX市發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並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規定的發票、收據是指:
1、發票:指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專用發票,包括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北京市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等。
2、收據:指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從非稅務機關購買的收款票據。
(三)總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領取、收回和檢查工作,對發票和收據進行統一管理。
(四)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分公司,並作為分公司制定發票、收據管理制度的依據。
二、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和領取
(一)發票、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購買,並由專人負責,各地督導不得從財務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或收據。分公司由於業務需要,獨立從事經營業務的,可以自行購買使用。
(二)發票、收據購入後由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置發票、收據使用登記簿,按類別登記。
(三)分公司或督導應當嚴格發票、收據的管理工作,由項目負責人統一到財務部領取所有發票、收據,填寫發票、收據使用登記薄,將領取數量、號碼進行登記,雙方簽字。
(四)整本收據使用完後,收據使用人應將整本收據存根聯交到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核對收據存根、報表後到財務辦理注銷登記。
(五)財務部每季應將庫存發票、收據清理一次,賬面數與實有數進行核對,年終將已使用的發票、收據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檔保存。
(六)發票保管人變更時,應辦理發票移交、清點手續。
三、發票的使用
(一)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收取單位或個人往來性質的款項時,應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資金往來發票或收據。
(三)使用發票、收據前應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少份、錯號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此本發票或收據不能使用,及時交回財務。
(四)開據的發票、收據,必須註明單位全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五)不得虛開、代開發票,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發票。
(六)發票、收據要按順序使用,各聯要一次復寫,各欄內容要真實、准確、完整,並在收款單位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七)填錯的發票要逐聯加蓋「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各聯,統一裝訂。
(八)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收據;不得使用拆本發票、收據;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十)各地督導所收押金必須向促銷員填開收據,經並雙方簽字,兩天內存入總公司財務部指定帳戶,同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以及收據使用狀況,並通知財務部查收。
四、發票、收據的檢查
(一)對使用完的發票,財務部應仔細檢查整本發票是否按規定使用。
(二)發現丟失發票、收據的發票管理人,必須在當日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丟失發票的,還應在2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五、責任
(一)所有發票、收據使用人都應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發票、收據,如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如能彌補,應盡力彌補,不能彌補的,要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責任。對嚴重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稅務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時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開收據,不及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的情況,一經查處,將如數上交押金,並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六、附則
(一)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補充。
(二)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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