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訓內容
一、全體人員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無聊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二、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本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本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核。
三、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質。
各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內容包括: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等。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五、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和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六、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拓展資料: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鏈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㈡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的內容包括什麼
依據OHS18001標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准)要求,簡單歸納以下,企業需要做以下內容(需要准備的東西):
1、HSE方針
2、風險辨識、合規性清單、設立量化的HSE目標指標
3、調配資源(組織結構、職責、人員資質、培訓、溝通、運行控制、應急控制等)
4、審核評審(檢查、績效跟蹤測量、事故、不符合、內外審)
5、管理層評審
看起來很簡單,實際很麻煩的!這里只是將其涵蓋的方面進行了簡單說明,都需要有具體的文件進行闡述的,而且因其需要執行,所有必須具有可操作性!
㈢ 職業健康管理方面的內容,從哪幾個方面論述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4.總則
4.1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4.1.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4.1.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4.1.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1.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採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
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4.1.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4.1.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4.2責任和義務
4.2.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
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
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
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
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
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2.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並有權了解本人健康
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
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
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 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在其實施過程中與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
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願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職業健康制度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㈣ 健康管理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健康管理是對個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全面檢測、分析、評估、預測、預防和維護的全過程,是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的全面結合,真正體現了三級預防。健康管理不僅是一套方法,更是一套完善、周密的程序。
健康管理包括:
健康信息採集:即收集個人或群體的健康生理指標、生活方式和心理狀態的信息,發現健康問題,為評價和干預管理提供基礎數據;
健康危險因素評價:即對個人或群體的健康現狀及發展趨勢作出預測,以達到健康警示的作用,並為干預管理和干預效果的評價提供依據;
健康促進干預管理:即通過個人或群體健康改善的行動計劃,對不同危險因素實施個性化的健康指導。
通過以上三個過程達到改善健康狀況,防治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和發展,提高生命質量。
㈤ 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都包含哪些方面
1、建檔與分類
(1)健康檔案建立與管理:
(2)企業員工健康狀況調研與評估:
(3)劃分健康與非健康人群(健康人群/亞健康人群/患病人群/傷殘人群),以便設計有針對性的健康促進計劃。
2、健康評估
(1)身體健康測評:身體檢查(育齡期婦女生殖檢查)——有相關醫療體檢中心執行,體質、體能——建議由企業自己負責評估。
(2)心理、社會適應測評:使用「東方健管」提供的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評估軟體,由經過培訓的企業專業人員負責執行。
(3)職業健康測評:包括職業健康狀態(方向感、安全感、壓力感、倦怠感、歸屬感)、職業能力(崗位能力)、職業適應(職業測評)。
(4)企業健康風險因素評估:包括個人風險因素,職業風險因素,環境風險因素。
3、員工健康促進
員工心身健康自我管理計劃
員工健康幫助計劃
情緒管理
壓力管理
員工人際管理
員工心理激勵
員工生活管理
裁員心理幫助
健康教育
健康咨詢
㈥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安全管理(如安全制度、安全檢查、安全培訓、事故管理、化學品管理、特種設備管理、消防管理等);
2、職業健康管理(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危害因素年度檢測、職業病管理、職業危害告知等)。
㈦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1、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㈧ 職業健康管理需要哪些材料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職業健康制度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