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顧問(註: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友先(中國新聞出版署原署長)
王照華(中央組織部原常務副部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執行主任)
王定國 (謝覺哉同志夫人、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總顧問)
劉海榮(全國人大黨委會委員,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副會長)
史樹青(著名學者、史學家、文物鑒定家、中國收藏家協會會長)
庄炎林(全國僑聯原主席)
連行健(台灣中華黃埔協會會長、台胞)
陳昊蘇(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會長)
陳福坡(日本)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
陳本昌(美國共和黨亞裔黨部主席)
李 釗(胡耀邦同志夫人)
李文放(中國秦文研究所所長)
李 鐸(全國著名書法家、軍事博物館研究員、中國書法家協會顧問)
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揮部原政委,少將)
李嘉誠(長江實業、和記黃埔集團董事長)
單 聲(全英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
羅啟東(香港兩岸三地基金會主席)
張序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研究院原政委、中將)
金凱平(澳大利亞澳中商會會長)
榮智健(中信泰富集團董事局主席)
黃錦西(新加坡星島集團總經理)
程萬琪(世界華人協會創辦人兼會長)
榮譽理事長
曾憲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利來集團董事局主席)
理事長
郝盛琦(原中央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常務副理事長
傅建立(中盛新華國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韓豐徽(《市長與經濟》雜志總編)
常務理事
王銀友(法國) 倪鐵平(奧地利)
肖樹強(中國香港) 黃榮本(英國)
季志雄(中國香港) 韓豐徽(中國)
鄭健文(英國) 周建雲(中國)
郝盛琦(中國) 傅建立(中國)
『貳』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DFA.
第二條:本會由中國大陸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愛心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營利性、綜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熱愛中華民族的海內外同胞,積極參與並推動祖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為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出應有的貢獻,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
(一).中國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39號
(二).香港九龍九龍城沙埔道79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1. 遵照捐贈方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僑胞所關心的各項公益事業;
2. 資助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海內外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開發等項目;
3. 獎勵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國家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對環保、教育、扶貧等做出突出貢獻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核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 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理事會。
4. 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
6.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領導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僑界基金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9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
2. 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應辦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7. 處理其它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四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經費來源:
1. 捐贈;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交換之前必須接受指定的會計事務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金和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一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叄』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工作成就
2005年是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開局之年,主要開展了四項工作。
一、與全國婦聯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聯合舉辦實施了「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從當年4月份啟動,8月底告一段落,於8月26日在人民大會堂為西藏建區40周年捐贈30輛「母親健康快車」,顧秀蓮副委員長出席了發車儀式。該項目依據「為貧困地區婦女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識、送健康服務」的宗旨,前後募集了290輛「母親健康快車」,分赴重慶、陝西、貴州、遼寧、甘肅、青海等地的縣、鄉,為婦女健康服務,目前已有200多萬人受益。實踐證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對緩解西部貧困地區婦女就醫難的現狀,提高婦女保健意識和健康水平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二、開展下崗職工再就業活動。基金會每年拿出200萬元專項資金對在建國以來為祖國工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現已下崗的產業工人,每年幫扶100名,基金會選項目、送資金幫助他們再就業,這樣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部分優秀下崗職工的再就業難的問題,同時對緩解社會矛盾,保障下崗職工生活,擴大就業面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三、開展貧困大學生救助。基金會每年拿出200萬元專項資金,為有真才實學、家庭確有困難、面臨輟學的學生排憂解難。為確保這部分優秀學生能夠完成學業,畢業後很好地回報社會,基金會每年幫扶100名貧困大學生入校就讀,完成學業。現已有123名大學生得到救助,他們利用節假日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慈善活動,以義工的形式回報社會。基金會雖然不能確保每位受救助的學生都能夠成才,但實踐證明他們都具有一份愛心去善待社會,對構建和諧社會是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
四、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擴大專項基金來源。基金會成立後即動員海外有實力的華僑到國內投資,先後為深圳、北京引進4億多元資金,完成了深圳麒麟公寓、錦洲花園、觀瀾現代工業城、北京萬地名苑四個大型項目建設。2005年基金會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引進資金2.8億元人民幣,取得3000畝土地使用開采權,已探明16個礦現正在勘探中。基金會積極組織華僑到國內部分地市考察調研,各地政府大力協助,深表感謝,各級政府都有招商引資的相關獎勵政策,這樣在積極支持國內各地大力發展經濟建設的同時,也擴大了基金會專項資金的來源。
『肆』 有對,華僑基金進行了解的嗎有什麼好處
個人對華僑基金多了解了解還是有好處的,如果你達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准,或許可以將自己的資金交由這家基金公司進行理財管理,所以對其有一個全面深入的了解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伍』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管理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經費來源
1. 捐贈;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員中分配。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交換之前必須接受指定的會計事務所組織的財務審計。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陸』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會徽含義
世界華僑華人都是龍的傳人,他們身處異國他鄉卻心繫祖籍國,一條心形的龍代表了廣大華僑華人一顆無私奉獻的愛心。
會徽的主體部分,是一條呈心形的中國龍圖案。「龍」寓意全世界華僑華人皆是龍的傳人。雖身處異國他鄉但他們的「根」在中華。舞動的龍身首尾相接,構成心狀,象徵廣大華僑華人關注祖籍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甘於無私奉獻的真愛而赤誠之心。下半部寫有「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中英文字樣。以此主體亦可外圍有圓圈。
『柒』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和僑務資源,積極籌措善款,共同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依照《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專項基金」是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在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華僑基金會)的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科目,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專款專用,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三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分動本基金和不動本基金兩種。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可以從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只能從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條華僑基金會可依法向海內外關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募資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基金。
第五條捐贈單位或捐贈人,捐贈100萬元以上可設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可根據用途冠名,或用單位的名稱、個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條設立專項基金之前,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捐贈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
3、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專項基金的設立程序為:簽訂《捐贈協議書》─設立專項基金(捐贈單位資金匯入華僑基金會賬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基金的用途─簽訂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報民政部備案。
第八條專項基金捐贈到賬後,華僑基金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所有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開具正式捐款收據;
2、向捐款單位或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牌;
3、定期通過向捐贈方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相應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5、充分尊重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的意願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贈協議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使用專項基金。
第九條 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及基金名稱;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專項基金一經捐贈設立,即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華僑基金會和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十一條專項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執行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原則上不超過7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捐受雙方具體商定。各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十二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保證專項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華僑基金會的章程和專項基金的宗旨;
2、審議和批准專項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的活動安排、資助計劃和工作報告;
3、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專項基金管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第十四條專項基金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聘請人員擔任其專項基金的榮譽職務。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管委會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徵得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同意後,確定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華僑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2、符合捐受雙方簽署的專項基金使用協議;
3、符合專項基金管委會的決議。
第十七條專項基金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經華僑基金會審核批准後,其具體的組織實施由華僑基金會,授權專項基金辦公室或捐贈單位組織實施的,華僑基金會全程監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用於公益項目的宣傳和行政開支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九條專項基金設置專門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華僑基金會向捐贈方通報該基金余額。
第二十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余額。捐贈方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資方另行捐贈。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下,需由捐受雙方共同協商後確認,原則上不高於10%。
第二十二條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條華僑基金會每年度應邀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基金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嚴禁管委會成員、工作人員及其它有關聯的人員從基金運作中獲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成員均有權對專項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督,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六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譽和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華僑基金會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捌』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其前身為中國華僑文化福利基金會。由中國僑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發起成立的。1985年12月28日經國務院僑辦復文同意成立,1986年經報國家體改委備案認可後開始籌備工作,1988年6月25日經中國人民銀行(1988)295號文批復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經民政部正式頒發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系全國性基金會,獨立基金會法人,主管部門為中國僑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為李湜。
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何添發,副理事長朱添華(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秘書長張曉光。1997年8月,秘書長變更為原中國僑聯經濟工作部副部長竺新原,其同時任副理事長。在第二屆理事會領導下,基金會開始進行清理整頓,重新清理資產,改正借貸行為。至1997年底,使基金會資產總額達到421萬元,達到全國性基金會的有關規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復同意更名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國家對社團、基金會清理整頓復查要求,再次對基金會進行整頓。按民政部範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關制度,進行重新登記,辦理法人代表變更等手續,獲取新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4145號)和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為50001129-1,機構類型為社團法人。業務范圍由接受捐贈,專項資助擴展為募集資金,專項資助,國際合作,大大增加了我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屆理事會成立。理事長變更為中國僑聯主席林兆樞,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當時中國僑聯副主席郭麟恭。何添發,朱添華,竺新原為副理事長,竺新原兼秘書長。2003年9月,本屆理事會成員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會完成法人登記換證工作,登記證號為基證字第0060號。
2006年3月13日,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成立,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中國僑聯副主席林明江,何添發、郭麟恭、邱維廉、陳守仁、竺新原為副理事長,竺新原兼秘書長。
2007年9月11日,召開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陳守仁先生改任名譽理事長,增補陳亨利先生為副理事長。
2008年5月8日,劉奇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玖』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OCCFC)成立於1985年12月28日是由中國僑聯發起,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獨立的基金會法人,是對僑界及國內外企業、個人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拾』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是由中國大陸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愛心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營利性、綜合性社會團體。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熱愛中華民族的海內外同胞,積極參與並推動祖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為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出應有的貢獻,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服務。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