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2. 什麼是保險合規及保險合規風險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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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中介的監管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5. 保險公司應採取怎樣的措施規避保險中介人風險
保險公司應採取怎樣的措施規避保險中介人風險:可以採取錄用專業技術方面的、採取制度的透明化、加強管理培訓等。望採納!
6.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哪些行為不符合合規監管規定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7. 如何從制度層面化解保險中介的道德風險
關於制度的基礎,我認為是我國的銀監會。關於具體作用在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回答的可能還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見諒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參保銀行會傾向於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社會公眾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逆向選擇使經營穩健的銀行在競爭中受到損害,不利於優勝劣汰;降低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能力,最終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由此可見,一方面存款保險減低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銀行擠提的概率,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本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又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
由於存款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有學者對其存在價值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主張取消該制度。然而,我們應該看到,道德風險並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於存款保險而存在於銀行機制之中的。道德風險是由於銀行業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以及有限責任制度而內生於銀行的運行之中的,存款保險只是由於弱化了各方的監督激勵而加劇了銀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風險。
任何保險行業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但保險業並未因此在市場上消失。存款保險制度起到的作用與道德風險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相比較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利大於弊。問題的關鍵是防範和控制道德風險,將其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綜合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道德風險的防範可以設置如下幾道防線:
1.建立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體系。在銀行機構的設置上做到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監督機構的分離與相互制約,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制度化、投資行為紀律化。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方式經營,只有經過適當的授權方可進行交易,資產得到保護而負債受到控制,會計及其它記錄能提供全面、准確和及時的信息,而且管理層能夠發現、評估、管理和控制業務的風險。這是銀行穩健經營、防止過度追求風險收益的有效保證,因此可以作為防範與控制道德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良好的制度設計。建立合理的保險范圍和較低的保險額度,將國內銀行在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存款保險范圍盡量限於個人和非贏利組織的存款;風險差別費率制度,成員銀行根據自身不同的風險等級,交納不同的保費,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和較高監管評級的銀行收取較低的保費率,使其風險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督促銀行審慎經營;採用限額賠付制度,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損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監督;實行強制存款保險,規定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以防止逆向選擇問題。
3.市場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可以通過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來減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存款人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銀行的經營風險,防止銀行倒閉,而不是「保證」銀行不倒閉,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以保證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必須輔之以穩健的財務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做到產權明晰、競爭有序、法律規范、風險理念。允許破產、適時退出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發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體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環境。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風險程度和經營狀況等應公開的信息,以便公眾做出判斷和選擇,讓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
4.嚴格的銀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掌握銀行准確而及時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預,這些信息主要來源於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現場檢查,但監管機構也應注意市場暗示的銀行狀況,密切監測銀行。同時盡可能的傳播它所擁有的信息,通過市場約束銀行系統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應及時、充分的溝通有關信息,通過監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強對銀行的風險控制、查險補漏。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完善內部監管。銀行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在內部審計和有效稽核雙重保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接受來自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審計部門的以及來自交易對手甚至普通債權人的監督。
8. 保險中介行業有哪些風險
保險中介也就是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是一份適合長期從事的行業。若說風險,只要專業、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就不會有什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