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貳』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主要包括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
要問什麼?
這句話是對的。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不含教育收費)全部要在「應繳預算款」科目核算,收到時及時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按照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叄』 什麼是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內的所有非稅收入都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收到時作為「... ...應該是財政補助收入 ...
『肆』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征地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部門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設費 人防部門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利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費 技術監督部門
『伍』 為什麼把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財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陸』 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項目有哪些
1.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按預算外資金的用途分類進行核算。
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實行中央、省兩級審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廳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財務部門集中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繳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2.資金使用
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合理使用,並將預算外資金的各項支出用途在有關財務報表中反映說明。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以及用於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准和范圍執行。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要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然後按國家規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按計劃部門確定的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分期撥付資金。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報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對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基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預算外資金,部門和單位要按計劃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分期撥付資金。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作部門和單位「小金庫」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預算外資金搞計劃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以及投資入股等違法亂紀活動。
3.收支計劃
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要單獨編列。支出計劃應以收入計劃為基礎,防止收支脫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
基層單位根據本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和支出需要,按財政部門規定時間編制下年度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以及機構、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等,需要對收支計劃進行修訂時,須報財政部門批准。
4.決算
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由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報送及時。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會計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要審批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應及時糾正並予以調整。
『柒』 財政預算與政府性基金有什麼區別
兩個不同的概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基金的特點是專款專用,專門支持某項事業發展,如:價格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等。 行政事業性收費一般為機關履行職能時提供了一定的服務而收取的款用,如:發票工本費等。
專用基金是按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住房基金、其它基金等。專用基金的用途明確、單一,要求單位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捌』 企業所得稅中不征稅收入中的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那些具體例子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對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概念,不屬於稅收優惠的范疇,這些收入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一、財政撥款
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主體為各級政府,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撥款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關鍵在於「納入預算管理」;三是撥款為財政資金,被列入預算支出的。同時,考慮到財政撥款界定標準的復雜性,本條專門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規定。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屬於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無論企業取得何種形式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收入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行後,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得不採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進行招商引資,造成財政補貼收入的不規范,破壞了全國統一的公平稅負的環境,也是對中央稅權的嚴重侵蝕。為此,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出於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的考慮,也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保持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管理成本。
可見,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而作的界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有據可依。(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並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三)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徵收;(四)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
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二)企業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專項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國家為對某一領域進行支持而徵收的一筆資金,因此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質為財政資金,即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於非稅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補償,屬於先支出後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則是企業為用於某項事業而收取的,屬於先收入後支出。
可見,符合條件的行政事業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屬於免稅收入,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本條明確,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即需要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在設定主體上,應當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實踐中通常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二是屬於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設置「其他不征稅收入」這一兜底條款,主要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能會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稅收入。
『玖』 什麼是財政預算外資金和預算內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資金。它是國家預算資金的必要補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專用性的特點。預算外資金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預算是將財政收支活動記載在收支分類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從程序上看,預算的編制是政府對財政收支的計劃安排,預算的執行是財政資金的籌措和使用過程。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借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計劃(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准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預算內資金 預算內資金是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方案,由各級財政支付的教育經費。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