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財產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的託管事項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銷售基金份額,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凈值、投資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涉訴情況以及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範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哪一年頒發
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准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作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募集程序需嚴循三個層次
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違規募集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行業形象和社會評價受到置疑。
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行業健康發展生態基礎出發,《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准、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釐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
《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同時,對於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六項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不同投資者實施差異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適度管理的原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
同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作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確認義務;針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
此外,針對回訪確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標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置回訪確認條款。
3.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發布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推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順利開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現予以發布。
試點初期,本所以書面形式接受備案申請,各會員單位可將相關書面材料遞交至以下聯系人:
譚媛 電話:(0755)22388829
楊帆電話:(0755)25918582
待本所會員業務專區網站技術改造和相關准備工作完成後,各會員單位可通過會員業務專區私募債券業務申請欄目在線提交備案申請材料。私募債券業務申請欄目具體開通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4.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生效了嗎
上周行情積極的變化是以券商為首的權重股開始走弱,而其他個股紛紛走強,從指數行情向個股賺錢效應演變而且在券商為首的藍籌股全面調整之後,類似國企改革、鋼鐵、交運和601軍團等二線藍籌開始接力上漲,個股普漲和補漲現象明確。
5.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正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第三條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四條發行人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並制定償債保障等投資者保護措施,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發行人應當保證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為私募債券相關業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條私募債券在本所進行轉讓的,在發行前應當向本所備案。本所接受備案並不表明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七條本所為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和轉讓提供服務,並實施自律管理。
第八條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第九條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證券公司開展承銷業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私募債券發行前,承銷商應將私募債券發行材料報送本所備案。備案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備案登記表;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發行人內設有權機構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事項的決議;
(四)私募債券承銷協議;
(五)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承銷商的盡職調查報告;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八)發行人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
(十)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十一)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 發行人財務狀況;
(三) 本期私募債券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券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銷機構及承銷安排;
(五) 募集資金用途及私募債券存續期間變更資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債券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
(七) 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八) 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
(九)私募債券擔保情況(若有);
(十) 私募債券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債券風險因素及免責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十三) 發行人對本期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發行程序合規性的聲明;
(十四) 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十五)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本所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
第十五條發行人可為私募債券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認購私募債券應簽署認購協議。認購協議應包括本期債券認購價格、認購數量、認購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聲明或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私募債券發行後,發行人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五)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確認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投資者為具備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私募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充分揭示風險。
證券公司應要求合格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或受讓私募債券前,簽署風險認知書,承諾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知悉私募債券風險,將依據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二十一條私募債券以現貨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轉讓。採取其他方式轉讓的,須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申請私募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在轉讓前與本所簽訂《私募債券轉讓服務協議》:
(一)轉讓服務申請書;
(二)私募債券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可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或通過證券公司進行私募債券轉讓。
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轉讓的,參照本所現有規則辦理;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轉讓達成後,證券公司須向本所申報,並經本所確認後生效。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進行虛假申報、不得誤導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本所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本所發送的私募債券轉讓數據進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條私募債券轉讓信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或本所網站專區進行披露。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承銷商應當指定專人輔導、督促和檢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應在本所網站專區或以本所認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資者披露。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應在完成私募債券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披露當期私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說明書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應及時披露其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可能發生的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二) 發行人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
(三) 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
(四)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五) 發行人做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六) 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七)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第三十條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照本所規定披露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轉讓私募債券的,應當及時通報發行人,並通過發行人在轉讓達成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當為私募債券持有人聘請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可由本次發行的承銷商或其他機構擔任。
為私募債券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該私募債券的受託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在私募債券存續期限內,由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約定維護私募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私募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私募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三十四條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私募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發行人為私募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私募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私募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監督發行人對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應履行義務(包括募集資金用途、提取償債保障金)的執行情況,並出具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應當與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定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私募債券持有人通過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變更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
(三)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五)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當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用於兌息、兌付資金的歸集和管理。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私募債券付息日的10個工作日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在本金到期日30個自然日前累計提取的償債保障金余額不低於私募債券余額的20%。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採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券本息按時兌付,並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八條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二)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三)商業保險。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募集說明書約定、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可採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終止為其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等措施。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本所可採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上報相關主管機關查處。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未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遴選確定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或紀律處分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私募債券轉讓雙方轉讓行為違反本辦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四十三條前述主體被本所採取紀律處分措施的,本所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載明《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合同必備條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