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保險代位追償的問題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布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對「代位追償」作出明確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作為一項保障車主權益的政策,對保險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責任和義務,為此保險公司往往不願意大張旗鼓地宣傳。「如果代位追償做多了,公司的成本會大大增加,影響到公司的效益。」
保險公司理賠管理室負責人說,保險公司賠付無責車主後,再去向全責車主追償,對方很少配合,保險公司只好選擇訴訟途徑,又增加了很多成本。
另外,不肯賠償的全責車主,幾乎都是沒有買保險或者只買了交強險,即便保險公司勝訴,也常常陷入「執行難」的困境。如果其餘的錢追不回來,損失最終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擔了。」
⑵ 保證保險制度的起源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起源於十九世紀後期「鐵血宰相」俾斯麥執政時期的德國。
德國社會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當時的礦工們籌建了集體的金庫,用以資助遇難或貧困的成員。在社保法案之前的1836年,德國歷史上最有成就的企業家艾爾弗雷德·克虜伯以自己的企業為基礎,為員工及其家屬提供了應對生病和死亡的保險。艾爾弗雷德建造了工人住宅區,區內有游藝場所和草地。他買下了一個日用商品店,保護員工不受外面商人哄抬物價的損害。他還設立了一家工廠醫院。這些社會福利保險實踐是俾斯麥政府社保法案的社會基礎。
然而,直至十九世紀末德國才創立了廣泛的社會福利保險。工業的迅速發展使產業工人人數劇增,對社會保險業起了推動作用。產業工人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保護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資收入使他們三餐難繼,如遇疾病和事故則家徒四壁。這個社會問題使德國朝野震驚。當時的帝國宰相奧托·馮·俾斯麥開創了進步的社會福利法。此舉的政治目的也在於為方興未艾的工人運動釜底抽薪。撫今追昔,人們一致承認,這一立法為現代的、對其他工業國家也有指導意義的社會福利保險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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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法追償時效規定
」保險法第44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說,被保險人將其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即保險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在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時,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無容置疑的,但經濟合同法、保險法對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廣議時放和訴訟時效的起算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給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定保險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帶來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研究,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關於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應適用的訴訟時效對這個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行使保險代位追償權引起的訴訟,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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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國保監會追償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6號令是什麼文件,是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56號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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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理賠追償工作辦法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強險的投保公司賠償,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的,不足部分由機動車車主賠償。
2、實際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先由交強險的投保公司在保險金範圍內賠償,然後再由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最後如果事故是在責任方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應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車是借來的,借車的人有過錯,出借方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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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旅遊貸款保證保險的追償,當地的銀行是怎麼配合的
平安易貸險目標客戶沒有地區和行業限制,無須抵押和擔保,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為同期貸款基準預期年化利率的1.4倍,保險費率一般為每月1.4%,借款企業總融資成本約為每年24%。貸款發生違約後,平安產險公司向銀行全額理賠,之後根據合同向投保人追償。目前,平安易貸險承保貸款的違約率雖略高於銀行不良貸款率平均水平,但保費收入能夠覆蓋承保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