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文件:《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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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森林保險
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長中的林木,或已採伐待運的林木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農業保險。北歐國家的森利保險比較發達。
在我國,森林保險的概念好像太籠統了,不過森林火災保險確實是有的,但因為風險過大,只有少數的一些大型財險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③ 森林保險的介紹
森林保險是指森林經營者(被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繳納保險費以獲得保險企業(保險人)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經濟補償的行為。這種行為以契約形式固定下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投保可以是國有林業生產單位、集體所有制合作林場、林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林業專業戶、重點戶等。
④ 甘肅 森林保險 條款
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長中的林木,或已採伐待運的林木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農業保險。北歐國家的森利保險比較發達。
在我國,森林保險的概念好像太籠統了,不過森林火災保險確實是有的,但因為風險過大,只有少數的一些大型財險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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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麼是政策性森林保險
林權轉讓政策的相關法規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
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2.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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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政策性森林保險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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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各級提供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一般為保費的80%,有的地方補貼比例高達90%,甚至在少數地方,鄉、鎮和村一級考慮到一家一戶宣傳農業保險、收取為數不多的保險費太麻煩,乾脆替農戶繳納應該由農戶該繳的那10%-20%的保費,因此,我國農業保險補貼比率為80%~100%,這與全球保費補貼平均為44%(如果加上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補貼,平均是68%)的水平相比,可以說是全球最高的。
⑦ 森林保險的我國森林保險現狀
1.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歷程1982年我國擬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險條款》。1984年進行了森林保險試點,到了1988年全國已有20多個省的133.3萬多hm2森林開展了保險工作,隨後森林保險面積不斷擴大,對於減少森林災害發生,分散經營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
1993年以後至今,我國森林保險呈萎縮徘徊狀況,原來試點的森林保險也大都名存實亡。西北地區目前的森林保險基本上處於空白。
2.我國森林保險試點中的基本做法(1)廣西、桂林的集體林區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隊林場在落實「三定」,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以後,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給農民集體管理。承包者為了減少風險便主動向保險公司投保。這種保險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劃分為幾個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標准收取保險費;②按單位面積營林生產成本費用確定保險額;③根據杉木人工林的生長特點,確定火災為基本險種,偷盜、搶劫為附加險種並按不同費率分別計算。
(2)平原農區林木保險的基本做法。隨著平原農區農田林網建設和農業責任制的落實,集體和個人的林木數量有很大增加。為了加強管理,防止偷盜、牲畜毀壞及減輕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林木保險公司(屬小保險)便由此而生。這種保險的共同特點是:①林木保險與管護並舉,保險單位從投保人處收保險費,對林木發生的意外災害給予經濟補償,同時,公司還組織護林人員進行林木管護,以保證林木正常生長;②按株數計算繳納保險費,並進行經濟補償;③公司自籌(資金)、自防、自救,一般與保險主管部門沒有聯系,有自己的獨立性。
3.我國森林保險存在的問題(1)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保險事業,保險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表明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的高度重視。現在的問題是雖然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同時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但是,至今有關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仍未出台,我國目前還沒有規范的農業保險法規,森林保險的性質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准等也缺乏法律規范。由於缺乏森林保險的相應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據,表現出隨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頒布的財產保險基本條款中明確規定森林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因此就出現了森林保險既屬於農業保險的范疇,又不在財產保險標的范圍內的悖論。
(2)現行保險體制不適應森林保險發展的需要。由於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森林產品具有外部效應,因此,森林保險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屬於政策性保險的范疇。而在金融體制改革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要向商業金融機構轉變,無論是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是現在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其主體機制都是商業性的,這種商業性的保險公司除了向社會提供保險服務之外,主要經營目標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而林險服務林業、保護林業和保本經營的政策性目標是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本質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發展位置和業務空間,也就不可能發展。政策性林險被長期禁錮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這是阻礙森林保險發展的根本原因。此外還存在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的問題也限制森林保險業的發展。由於森林生產周期長,災害多,突發性強,恢復慢等特點決定其經營管理和理賠方面必然有一定難度,災害種類和頻率、受損強度等都各不相同,難以確定,評估技術要求高。由於保險林木是不斷增值的,保險金額也就很難確定,然而,所需具有林業專門技術又要懂得保險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經營者投保積極性不高。森林保險在經濟較發達林區,已被相當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戶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西北地區,森林保險的意義和作用還沒有被廣大森林經營者所接受,對森林保險的必要性、迫切性認識不足,加之西北地區國有林場和林農普遍存在資金困難的問題,無力承擔保險費用,更有人認為森林保險加大了群眾負擔,是亂收費,因而拒絕參加。
(4)政府角度看,國家政策對森林保險支持力度遠遠不夠。森林保險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從總體上看,森林保險的經營是虧損的,但並不排除個別年份有盈餘,國家在政策上對森林保險缺乏應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沒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勵農業保險的措施,雖然國家免除了營業稅,然而有節余的年份仍要上繳所得稅。在稅收政策上體現不出商業性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對林險的扶持力度不夠,地方政府常把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林險業務看作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盈虧與其無關,因此對林險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強,面對虧多掙少的森林保險業務,大大挫傷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熱情。
(5)險種單一,不能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森林保險和農業保險同屬於政策性保險,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險險種單一,只有單一火災基本險一種,遠不能滿足林區多種自然災害的要求,同農業險種已達100多個相比差距很大,目前還有很多險種沒有開辦,如森林病蟲害險,林區多種經營生產中的各類保險。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林業在優化生態環境中的重要作用,更應從保護森林生態環境方面開辦各類責任保險。
⑧ 誰有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啊
根據財金[2013]73號,財金[2009]25號仍有效,但仍然找不到,不僅財政部網站。
財 政 部
關於2013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金[2013]73號
農業部、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支持農業保險和「三農」發展,現將2013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補貼區域
在2012年的基礎上,2013年自主開展、自願申請並按規定新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的地區包括:一是養殖業保險。中央財政奶牛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海南、大連,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福建、河南、廣東、廣西、新疆、大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二是森林保險。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山西、內蒙古、吉林、甘肅、青海、大連、寧波、青島,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補貼區域應選擇有條件、有能力、有意願的地區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開。此外,已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的地區可自主開展相關險種,按規定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關於補貼比例
(一)種植業保險。在省(區、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40%,對東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35%,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中儲糧北方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補貼比例為65%。
(二)養殖業保險。對於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50%,對東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40%,對中央單位的補貼比例為80%。
(三)森林保險。一是公益林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補貼比例為90%。二是商品林保險。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補貼比例為55%。
(四)藏區品種保險。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40%,對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補貼比例為65%。
三、關於具體工作事項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具體事項和程序按照《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6號)、《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7號)、《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10]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請你們根據相關規定,做好農業保險及保費補貼工作,督促保險機構提高服務水平與質量,更好地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富農作用,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我部。
財 政 部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