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哪些與新舊動能轉換相關的稅收政策
支持和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業改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15]5號)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執行以下稅收政策:(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財稅[2003]183號)
2.支持企業重組。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並、企業分立等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財稅[2009]59號)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15]5號)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3.支持企業優化股權結構。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4.支持企業資產劃轉。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財稅[2015]37號)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14]109號)
5.承受破產企業資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財稅[2015]37號)
6.支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5]41號)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116號)
7.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14]84號)
二、新技術
8.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7]34號)
9.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對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所有權和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4]116號)
10.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財稅[2014]116號)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5]63號)
11.支持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由於技術進步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按有關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
三、新產業
12.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4]59號、財稅[2016]108號)
13.鼓勵服務貿易創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減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據實稅前扣除。(財稅[2016]122號)
14.支持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5.支持企業從事重點項目建設。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6.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2]27號)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財稅[2015]6號)
17.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09]65號)
18.支持企業購置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9.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企業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稅[2017]18號)
20.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繳納義務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財稅[2016]12號)
21.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14]85號)
22.扶持企業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財稅[2009]30號)
23.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0]110號)
四、新業態
24.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財稅[2015]116號)
25.鼓勵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財稅[2017]39號)
26.支持金融企業發展。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政策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5]3號)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5]9號)
支持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 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和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 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17]22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7.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在售後回租合同期滿後,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五、新模式
28.鼓勵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6]101號)
29.鼓勵技術入股。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財稅[2016]101號)
30.鼓勵企業上市。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財稅[2015]101號)
31.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
32.支持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財稅[2016]45號)
『貳』 新舊動能轉換資金下放單位過後怎麼監管
如果相關單位的話,可以根根據自己的情況和相關的制度進行相應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