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簽協議或合同,代簽人有什麼樣的風險呢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所以一般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結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有問題,請追問!)
㈡ 保險業務員代簽風險提示,但名字是自己簽的,可以維權成功嗎
業務員有木有誤導,如果有,就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代理人知道代表保險公司知道,代理人行為完全代表保險公司。風險提示就是提示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收益的不確定性的,你沒簽,相當於不知道,而且代理人也有誤導的嫌疑。應該可以 。
㈢ 保險單合同不是本人簽名有什麼後果
對於客戶,代簽名的風險非常嚴重,客戶利益會因此而受到嚴重損害。
一方面,代簽名可能以保險公司拒賠為代價。保險公司一般將代簽名保單視為無效保單,會做出拒賠或退保的處理;另一方面,代簽名現象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比如,迫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現象。親筆簽名有利於抵禦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保證客戶的人身安全。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合同無效。」投保是件嚴肅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須按法規辦事,來不得半點馬虎。當我們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通常的一些老觀念必須改變,切莫以為是熟人、親屬便可隨意對付,認為是小事,就可隨心,不當回事。
㈣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由別人代簽,有什麼風險嗎
對方已將款項打入你公司賬戶,就是合同已實際履行,別人代簽行為已得到張先生的追認,對張先生具有約束力,你方已無風險。
㈤ 保險合同是業務員幫忙代簽的,現在有什麼方法補救
可參考以下案例。
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法律後果
【要點提示】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親自簽章。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字,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簡要案情】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與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在張某向王某推銷保險產品時,王某在外地出差,於是王某讓張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險費。張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險費,並代替王某在投保書上簽字。
投保書所記載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王某,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交納保險費期限為20年,每年應交納保險費金額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後,張某將保險合同及保險費發票交給了王某。
此後,王某每年正常交納保險費,累計交費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張某關系惡化,王某遂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筆簽字為由要求退還全部保險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張某代其簽署投保書後,取得了張某轉交的保險合同文本及保險費發票,應視為其對張某所實施的代簽約行為已經明知。
在此後長達五年的時間里,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各年度保險費的行為,即屬於以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方式表達了其對於張某代其簽約行為的追認。據此,法院認定王某追認了張某代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5)保險代簽風險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罰則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有權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保險企業和保險代理機構給予以下處罰:
1.限期予以糾正;
2.警告;
3.通報批評;
4.沒收非法所得;
5.處以保費收入3—5%的罰款;
6.停業整頓直至撤銷保險代理機構。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並處。
㈥ 代簽的保險簽字人有什麼責任
不承擔責任。由業務員承擔。回答完畢
㈦ 保單代簽名,造成合同無效,損失誰來負責
對於客戶,代簽名的風險非常嚴重,客戶利益會因此而受到嚴重損害。
一方面,代簽名可能以保險公司拒賠為代價。保險公司一般將代簽名保單視為無效保單,會做出拒賠或退保的處理;另一方面,代簽名現象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比如,迫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現象。親筆簽名有利於抵禦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保證客戶的人身安全。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合同無效。」投保是件嚴肅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須按法規辦事,來不得半點馬虎。當我們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通常的一些老觀念必須改變,切莫以為是熟人、親屬便可隨意對付,認為是小事,就可隨心,不當回事。
㈧ 保險代理人代簽合同,發生風險公司給不給陪,對代理人有什麼懲罰
非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己而由別人代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一律視為無效,發生事故後不予理賠,或者在理賠後發現代簽字現象,還要追回理賠款,甚至訴諸法律!對代理人則是所有責任由其負責,解除其與保險公司的代理關系,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㈨ 關於保險單的代簽字問題
《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條規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作為被保險人並認可保險金額,與在投保單上簽名並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不僅對投保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