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了份泰康人壽保險 交了一年不想交了 想退掉 那麼交的錢退多少
泰康人壽保險已交一年想退保,保險斷繳能退的金額就是現金價值,具體能退多少要根據你所買的保險來決定。但在這里,奶爸是不建議你退保的,因為這個時候退保,會面臨很大的損失,其實你也可以看看奶爸給你的以下建議:怎麼樣退保劃算,這一篇一定要看看:《買錯了保險,如何退保最劃算?》2. 關於平安萬能型保險智盈人生的一些問題
老萬能,也就是你說的智盈人生,繳費期限,註明的是終身,由此產生很多歧義,於是新萬能,註明的是「不限」。
繳費上的自由度寬一些,也是萬能的特色之一。但是,10年,是最低繳費標准。
不知道,是代理人沒解釋清楚,還是你沒理解明白,總之,不可能產生你說的用保單價值繳費的情況,開玩笑,沒這種設置的。
至於是否退保,個人不贊成。退保就意味著損失,首先是保障責任的喪失,其次才是保單利益的損失。
10年內,不建議支取保單價值,也就是發生生存領取,代價太大,成本太高。
退保,就是損失,無論何時退保,都是這樣。最大保障客戶的利益,就是不退保。
建議閱讀保單,撥打平安客服95511,釐清一些慨念。
有條件的情況下,找尋當地的平安代理人,進行保單分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對保單規劃,進行調整,達到均衡合理的目的。
祝好!
3. 315晚會又來了,保險消費者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掉進保險的「坑」
315是消費者權益日,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會進行相關的維權事項,並以求解決問題,一直以來保險因為它的特殊性,始終存在許多爭議的問題,那麼對於保險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個人覺得,當在保險方面權益受到侵犯之後,我們應該及時向銀保監會進行投訴,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得到重視並且解決的,當然如果我們能夠在購買之前避免保險裡面的坑,那麼自然就不會給我們的權益帶來傷害,而至於避坑,最好的方法自然是在購買之前,對於保險條款的每一項內容都細讀並且明白其中的限定,這樣才能避免自己進坑。當然,雖然大家都知道每年保險消費上的爭議頗多,可是依然每年有很多人會購買保險,那麼究竟是因為什麼呢?下面大家一起來簡單的了解下。
當然,雖然保險是好,可是每年我都希望大家每一個人都不要使用它,哪怕是浪費,那也是值得,畢竟無論什麼都沒有健康重要。
4. 互聯網保險包括哪些風險防範措施
一、互聯網保險創新的現狀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15年年初發布的《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顯示,針對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分類,人身險公司有44家,財產險公司有16家,總體佔全行業133家產壽險公司的45%。包括中國人保財險、泰康人壽、平安人壽、太平洋保險、天安財險等在內的多家險企已率先在線上跑馬圈地,中國保險公司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來。
首先在監管層面,上個月,醞釀已久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終於由中國保監會發布,這標志著中國互聯網保險業務基礎監管規范的形成。《辦法》以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規則;規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強化了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著力解決互聯網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其次在保險主體方面,早在2013年,中國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並號稱是指尖上的保險;去年,以「理賠簡單,就在天安」為口號的天安財險「車易賠」APP在全國上線;隨後,「中國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線」等保險在線服務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可見,拼服務、拼體驗已經成為各家保險主體競爭的主要方向。同時,各家保險公司在立足保險本身的同時,從渠道上也不斷向外圍延伸,分別與P2P平台、信用保證機構等開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從服務創新、技術創新、渠道創新等三個方面對2014年60家提供互聯網服務的產、壽險公司進行評價後的前15名榜單:
二、互聯網保險創新背後的風險
應該說基於提升客戶體驗的互聯網保險創新,方向是對的。互聯網保險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發展空間巨大,但同時互聯網保險創新也帶來一系列風險和問題。從目前已經暴露的風險來看,主要包括保險產品創新異位、消費者投訴急劇增加、消費者道德風險敞口擴大、風險評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險產品創新異位
自2013年底由「三馬」投資的眾安在線成立以來,帶動了中國各大保險主體在保險產品上的創新熱潮。盜刷險、高溫險、退貨險、喝麻險、世界盃足球流氓險等創新險種不斷涌現,壽險公司也相繼推出求關愛、愛升級、救生圈等所謂的基於微信平台的「扔撈」產品,名字一個比一個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險種初具規模,但更多的是為創新而創新。如世界盃足球流氓險從頭到尾就沒賣出幾份,導致本來就比較便宜的3元/份,到後期直接降價到1分錢/份,變成了一個十足的噱頭。更有甚者,開發出霧霾險、賞月險、搖號險等,嚴重脫離保險的本質。
(二)消費者投訴急劇增加
據保監會近日公布的《關於2015年上半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15年上半年,中國保監會12378投訴維權熱線全國轉人工呼入總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綁銷售互聯網產品的投訴占據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險主體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片面注重銷售前端網路化,後台運營管理卻仍是傳統思維,前端和後台不配套,買時容易退時難,從而導致消費者投訴。
(三)消費者道德風險敞口擴大
目前,各家保險主體在理賠服務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簡易賠付,即保險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險事故實行簡易賠付,消費者通過保險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視頻,將事故現場信息傳輸到保險公司後台,保險公司審核確認後立刻賠付,全程一般在5分鍾左右時間完成。應該說這種做法極大地簡化了理賠程序,縮短了理賠時間,方便了消費者。但是,客觀地講,我們也不得不面對當下國內的基本現狀,國民的平均道德水準有待提高,修理廠、4S店有組織地批量造假,保險欺詐層出不窮,這些無疑都將保險公司的風險敞口無限擴大。
(四)風險評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險從本質上是風險轉移的安排,應該有可量化的數據支撐,目前,很多產品的創新,缺少基本的費率釐定、成本測算等程序。同時,保險講究的是大數法則,如果一款產品不能具備一定規模,賠付水平就會極不穩定,風險管理也就無從談起。
三、互聯網保險創新的風險管理
(一)保險產品創新:回歸本質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因此,保險產品創新的基本原則和底線是創新的產品具有風險管理的可能性,即通過經驗的積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夠降低保險標的風險。這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地震、颶風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險范圍的根本原因,因為到目前為止,人類還無法通過自身的行為影響上述事件的發生。反觀現在的保險產品創新,霧霾險也好,賞月險也罷,甚至是高溫險,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這一基本原則。
之所以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我想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保險本身,在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規模產品的同質性非常嚴重,基本相同的條款,基本相同的費率,基本相同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產品創新的目標已經不再是客戶的「需求」,而是客戶的「眼球」。記得若干年前,有一個保險公司開發了一個險種叫「酒駕險」,從始至終沒賣出一份保單,但公司從上到下都非常開心,因為這個產品在當時引起了包括新聞媒體、監管部門、同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的極大關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與目前整個社會的大環境有關,當下,從集體到個體,在物質和經濟的指揮下,每一個社會組織和細胞都在極力獲取盡量多的資源,而忽視了資源本身的效用和價值。正像有一句話所說,走著,走著,忘記了出發的目的。
(二)保險風險管理:大數據為器
1.大數據在費率釐定中的應用。保單的費率設定是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源頭,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設定的費率對應於投保人的風險等級,風險越小,費率越低,盡量做到公平。確定費率較為關鍵的問題就是找出「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其實生命表就是「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之一年齡的一個分類。再如,在車險定價中城市交通的擁擠程度、駕駛員的年齡、駕齡、性別、汽車的新舊程度等都可能是「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而這些因素或變數就是可以通過大量數據分析和處理來確定。
2.大數據在風險評估中的應用。在大數據時代,風險評估已經不僅僅局限於公司的歷史數據、行業的歷史數據,無論是風險特徵的描述還是數據資源的獲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據財產險市場70%以上份額的車險領域,保險公司可以獲取三個層級數據來支撐風險評估,第一層級是核心層,包括公司和行業數據,第二層級是緊密層,包括車型、汽車零整比、二手車等數據;第三層級是外圍移動層,包括利用車載感測設備收集駕駛員行為數據等。同時,對於保險公司的精算師來講,更多、更廣的數據獲取,可以更精確地識別個體對象的潛在風險,建立更加有效的數據模型,不斷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準程度,以幫助判斷和評估風險以及風險准備金。
3.大數據在反理賠欺詐中的應用。在確保數據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完整的、多樣化的數據(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部保單及理賠歷史記錄、行業數據、徵信記錄、公共社交網路數據、犯罪記錄等),輔之以有效的演算法和模型,來識別理賠中可能的欺詐模式、理賠人潛在的欺詐行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詐鏈條,應該是未來反理賠欺詐的主要方向。而對於整個中國保險行業來講,盡快建立起一套行業級的保險數據信息平台,是反理賠欺詐的關鍵。目前,上海、江蘇等省市已經實現理賠信息數據共享,在這些地區反理賠欺詐行為的成效明顯提高。
4.大數據在保險行業風險管理中應用之核心—數據整合。目前保險公司的數據有行業平台的同業數據、前端客戶APP導入(或現場出單)數據,中端中介、渠道、理賠、呼叫數據,後端財務收付數據,另外,還有定價系統的汽車零配件數據、人事系統的人員數據、稽核審計風控系統的風控數據等,種類繁多和龐雜,因此,急需建立大數據平台進行數據整合,統一數據存儲和傳遞標准,並將不同系統進行數據打通,再根據不同需要進行數據挖掘。
(三)保險風險控制:新技術應用
未來,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將成為保險行業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在承保環節,基於大數據基礎的數據分析技術將在第一時間立體呈現保險標的各項數據和特徵,為承保決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資料,從源頭控制風險。在理賠環節,新技術、新設備同樣將被廣泛應用。在車輛保險領域,通過裝載在車上的無線電子設備,運用通訊網路,實現對車輛、道路以及行車駕駛員進行靜、動態信息提取和行為記錄,從而監督行車駕駛員人的行為風險和道德風險,並進行出險前預防、出險中響應和出險後處理,從而使保險事故管理變被動為主動,降低理賠成本。在人壽保險領域,利用能夠實時監控人體健康情況的可穿戴設備,來獲取和細分不同群體、不同年齡的人體健康和生死概率,並適時向客戶提供飲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議,從而降低投保人的醫療費用。在家庭財產險領域,通過智能家居系統對住宅進行遠程監控並及時發現和緩解風險,當家中發生煤氣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動關掉閥門,從而減輕損失等。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聯網保險創新也不例外。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互聯網保險創新都將在路上,基於互聯網保險創新的風險管理也必將亦步亦趨,緊緊跟隨。
5. 需要一個有關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 黃奕新 ]——(2005-8-29) / 已閱21182次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黃奕新
近因原則是英國海上保險法最早確立的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經過長期實踐的總結和發展,現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採用。我國各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也經常以非近因致損為由,拒絕賠付。但由於我國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這一舶來品普遍陌生,法官不會或不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造成了一些保險糾紛案件的疑難或說理不清。為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國際保險實踐相接軌,我國應當盡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確認近因原則。本文試著作一闡述,以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涵義
「近因」,英文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為「(時間、場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後緊接的」,中文難找與之完全相對應的詞,如譯成「直接原因」(對應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蓋其內涵,故現在乾脆直譯成「近因」。引進這個舶來品,不僅僅是趕時髦,跟它一起來的,還將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調整因果關系的成熟的法律規則體系。而「近因原則」,簡言之,即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均未規定有關因果關系原則,但在涉外關系如海上保險中遵循國際慣例,普遍適用近因原則,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徵求意見稿 )》也已經採用了這一概念。該徵求意見稿第 1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
近因原則源於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該法第55條(1)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且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於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負有責任,但對於非由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⑴ 這是由於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較為嚴格的「限定性賠償合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 (即所謂「承保風險」)造成的某些損失(即所謂「承保損失」)。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應適用特別的因果關系原則,即普通法中所謂的「近因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具有符合海上保險法的因果關系。這一原則,逐漸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引伸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領域。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①
但由於英美法系重個案分析而輕抽象歸納 ,故近因的含義迄今也未全然明確。如美國著名侵權法教授Prosser認為 ,Proximate一詞 ,系謂時間與空間上最近。而《布萊克法學詞典》認為 :「這里所謂的最近 ,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 ,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損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動因或有效原因。」盡管如此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 ,兩大法系法官通過判例與學說對近因的判定確立了三項基本規則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實質性的 ,重大的並且積極的因素;第二、這一因素自然地連續地發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響結果發生、造成因果關系中斷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於公平正義觀念和政策進行分析。② 此次,最高法院在保險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 )第19條第2款,也對近因作出定義:「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顯然過於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
二、近因的具體認定
在保險實踐中,產生損失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險,也可能是除外危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危險。在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時,此致損原因即為近因,保險人的責任較易確定。如果該原因是承保危險,保險人必須予以賠償,如果是除外危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危險,則無需賠償。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則要考察其內部邏輯關系。
(一)多因連續發生
兩個以上原因危險連續發生造成損害,若後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或合理的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後因之間,自身存在著因果關系,後因不過是前因作用於保險標的上因果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或者說,後因在前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架起一座橋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對結局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危險,而後因不論其是否是承保危險,保險人均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危險,保險人也不必負責。當然,如果後因也是承保危險,此時後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獨立的因果關系,保險人依該獨立關系承擔保險責任,自不當言。
在著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後的被保險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險保單中的除外責任,但法院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從樹上掉下來,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付賠償金。相反,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的,即使後因屬於承保風險,保險公司亦不承擔賠償責任。英國十九世紀有類似案例,被保險人患癲癇病,一次發作時溺水身亡,意外險保險人拒賠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又如,船舶遭炮火襲擊受損,船體進水沉沒。船體進水是戰爭行為的直接後果,一張戰爭引起的損失除外的保單項下,被保險人無法憑承保的海上風險獲賠。③
(二)多因間斷發生
多種原因危險先後發生,但後一原因介入並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並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該新介入的原因即作為近因。此時,前因與後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後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介入原因「獨立地」對損害結果產生作用,或者說,介入原因是損害結果的「獨立原因」,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後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關鍵在於,後因是保險標的處於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結果的充分條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險標的處於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損害結果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當然,也有可能是,後因雖然作用於保險標的,但並未導致損害結果,則其沒有打斷前因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前因仍為近因。
典型的案例是,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當發生了火災時,有的財產被搶救出來放在露天又被盜走。該案中,雖然是事出火災,但保險標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災的必然結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強監管,也不必然會被盜走,可見火災與盜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盜竊行為介入了火災,而獨立地導致保險標的的滅失。故保險人不必承擔火災險的賠償責任。①
要注意區別「多因間斷」與「多因連續」。例如,為逃避敵船的追捕,一艘船舶進入了一個既不是港口又沒有錨泊地的海灣,由於無法駛出而擱淺,這里追捕與擱淺構成多因連續,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險人可以引用敵對行為除外的規定不賠;但假設被追船舶進入了一個如前的海灣,卻在離開該海灣繼續自己的航程時,遇上了暴風雨而滅失。雖然是追捕行為使船舶處於非正常境地,但近因仍應認定是暴風雨,這屬多因間斷。又如,一個港口有兩個航道可以進入,但其中之一布滿了軍事防禦用的魚雷。對此並不知情的船舶進入了該布滿魚雷的航道而遭滅失。那麼近因自然屬於除外責任范圍內,保險人不賠;但假設船長已知佈雷的情況而選擇了另一航道進入港口,但卻由於導航失誤而擱淺,由此而致的損失的近因將不再是敵對行為了。
(三)多因並存發生
所謂並存,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後繼起關系。注意,「並存」並不意味著是「同時發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後,但只要在作用於保險標的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時點上是「同時存在」,則足矣。關鍵是要考查,後因與前因之間,本身是否有因果關系,即後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發動的,如果不是,即使後因落後於前因,也仍成立並存關系,這是此種類型有別於其他類型的質的規定性。同時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不一定都要構成充分條件,獨立開來,可能任何一個原因憑單個都無法導致損害結果,但這不影響其成立近因。
舉例說明,如某輪船在河中與一沉船相撞,撞出一個洞,經臨時補漏後經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從漏洞湧入,最終棄船。此案中,碰撞與海水湧入本身之間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但共同作用於船舶,共同導致船舶滅失,均成立近因。又如某工廠發生火災,部分原因是雇員疏忽,部分原因是設備缺陷,此時,雇員疏忽與設備缺陷均成立近因。
要注意區別「多因並存」與「多因間斷」。例如,人身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患心臟病多年,因車禍入院,急救過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並非由意外傷害――車禍所造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車禍雖使被保險人處於非正常境地,但其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關系關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斷,而這一因素對死亡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間斷。但在另一類似案件中,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有結核病史,且動過手術,體內存留有結核桿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後傷口感染,導致右肩關節結核擴散至顱內及腎,醫治無效死亡。該案中,介入的結核桿菌不是獨立原因,它的出現並沒有使摔傷這一起因停止發揮作用、割斷傷口與死亡之間的直接聯系。被保險人是在兩種原因共同、持續作用下死亡的,單純體內存留結核桿菌或摔傷都不會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故兩種原因同為並存的近因。
在並存的近因下,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確定保險人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它們各自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區分,則保險人只負責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在不可分時,則存在爭議。有的認為保險人概不負責,有的認為保險人全盤負責。通說認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為宜。對此,有人進一步提出,還要區分非承保近因是保險單未提及危險還是除外危險。① 筆者基本贊同此種觀點,因為既然損失不可分,還要進行分配,如何拿捏這個比例的合理性,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如果非承保近因僅是保單未提及的且而未明確除外危險的,保險公司應負全部責任。如,一艘名為Miss Jay Jay的船投保了定期保險,在保險期內的一次航行中受損,保險公司因為該船存在設計缺陷不適航,拒絕賠付。法院認定損失由不適航和惡劣天氣共同造成,因此損失的近因有兩個。惡劣天氣是承保風險,設計缺陷造成的不適航在被保險人非明知的情況下不是定期保單的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而如果非承保近因是保單明確除外危險的,保險人全部免除責任。該原則在英國1973年韋恩罐泵公司訴責任保險公司一案中得以確定。原告在生產塑料製品的別人工廠里設計並安裝用於儲藏和運輸化工原料的設備。原告有投保公眾責任險,承保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保單的除外條款中規定,保險人對因被保險人裝運的貨物的性質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內,設備試車前夜在無人看管的狀態下運行,引起火災,燒毀了工廠。原告賠償了工廠損失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法院認為,貨物(化工原料)的自身易燃性並非損失的單一近因,承保范圍內的人工操作不當與貨物的自身性質共同相互作用才導致損失。但貨物的自身易燃性是除外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③
也許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效力優先規則,即除外責任優於承保責任,而承保責任優於未提及責任。當多個近因中,有屬除外責任的,優先適用除外責任並及於所有損失結果,保險人全不負責;當多個近因中,無屬除外責任而有屬承保責任的,優先適用承保責任並及於所有損失結果,保險人全部負責。當然,具體到個案,如果多個近因對損害結果的作用力相差懸殊,最好還要基於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衡平。
三、因果關系的證明
如上所述,近因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原因危險與損害結果之間、多個原因危險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證明,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一般應由原告承擔,對此毫無爭議。但原告的證明應達到何種證明程度方認為舉證責任完成 ,則不無爭議。有一種意見認為「要求對因果關系之存在進行充分的證明 ,以完全揭示出原因現象與結果現象之間的內在聯系」。④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及優勢證據規則後,這一觀點已失去其實在法基礎。
首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負責對因果關系的初步或者表面舉證責任。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該條規定中,保險事故的「原因」即包括近因原則下的各因果關系。根據該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顯然負有對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其次,在一定條件下,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保險人負有反證責任。如前保險人所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舉證並不被「要求對因果關系之存在進行充分的證明 ,以完全揭示出原因現象與結果現象之間的內在聯系」,而是限於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仍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此時舉證責任將倒置給保險人。但何謂「所能提供」,現行保險法並未明確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意識到這點,在其《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徵求意見稿 )》第十六條(提供資料的范圍)中規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明和資料包括:保險協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已支付保險費憑證、保險財產證明、被保險人身份的證明、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索賠請求書。合同另有約定,依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提供前款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文件,保險人應當通知其補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前款規定的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文件,確有困難的,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這里,「保險事故證明」即包括近因原則下的各因果關系的證明;而對「所能提供」,則從反面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確有困難的,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從「所能提供」到「確有困難」,實際上嚴格了舉證倒置的條件,加大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舉證責任。當然,何謂「確有困難」,仍是個刺手的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行使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如果認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尚未具備,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原因危險與保險事故損害結果之間、多個原因危險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直接判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不利後果,否則,舉證責任倒置,令保險人承擔反證責任。當然,即使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完成了舉證責任,保險人也可以主動行使反證權利。
第三,對雙方的舉證與反證,依照優勢證據規則進行認定。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完成舉證責任後,保險人提出相反證據,但雙方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此時,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舉例說明,2000年4月,上海市沈某商品房抵押貸款後,與保險公司簽訂住房保險合同。2001年11月,經保監委批准,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發布公告,自即日起統一在原有住房保險上增加還貸保證保險,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未履行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並明確原抵押住房保險保單自動適用該擴展條款。公告下登載的會員公司包括被告,但被告未通知沈某。2002年1月,沈某因跌倒送醫,急診病歷記載病人陳述「騎車跌倒後突發頭痛、嘔吐 1小時余……」,診斷「腦出血」。入院,確診「腦出血」,不久死亡,死亡診斷仍為「腦出血」。沈某亡故後,其家屬未通知保險公司,屍體亦火化。2002年3月,沈某家人知悉保險同業公會公告後要求理賠,被告查明沈某跌倒前曾做過核磁共振檢查,醫院診斷意見「右顳葉腦內血腫,考慮為血管畸形可能,建議進一步檢查區域」,遂以沈某系腦出血病理死亡為由拒絕。⑵ ⑤ 顯然,本案屬多因連續的情形,但,是「跌倒後頭痛」還是「頭痛後跌倒」呢?如是前者,跌倒為近因,屬承保危險,保險公司則應理賠。反之,如果沈某本身具有特殊體質如血管畸形,保險公司如能證明是疾病發作致「頭痛後跌倒」,則可不負責。該案中, 沈某屍體火化後,現有證據僅為原告提供的病歷,記載病人陳述「摔倒後頭痛」,致腦出血死亡。原告火化屍體,系在原住房抵押保險合同內容經公告拓展後,被告未盡通知義務導致其不知情下,過錯責任在被告,故應認定原告已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證明,且進一步提供「確有困難」,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給被告。被告雖提供了生前核磁共振檢查診斷意見作為相反證據,但該證據不足以否定原告提供的沈某出事後的急診病歷,且雙方證據的證明力相當,故按照優勢證據規則,應當判令負有倒置舉證責任的被告承擔不利後果。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6. 保監會工作要點解讀
作者:唐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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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於2016年4月22日發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一時間在社會上炸開了鍋。在筆者的朋友圈裡,一撥是香港的保險從業人員,另一撥是內地的保險從業人員,可謂一半歡喜一半憂。對於那些准備赴港投保的消費者,更多的是不知所措。如何正確解讀該提示,顯然非常之必要。
一、風險提示的出發點
保監會在越來越多內地居民選擇赴港購買保險產品的大背景下作出風險提示,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無論是時機的選擇,還是其呵護消費者的出發點,都是值得肯定的。風險提示本身不存在對香港保險的好壞評價。
二、香港保單的法律保護問題
由於投保風險最大的風險來自於法律保護與否的風險,也是消費者比較容易迷惑的事項,故保監會將此事宜列為第一要點加以提示是非常正確的。需要強調的是:
1)「香港保單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不等於「香港保單不受法律保護」,換言之,「香港保單受香港法律保護」;
2)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消費者如果有心購買香港保險,必要的勞苦是免不掉的。
三、匯率風險和外匯政策風險
這是一項非常暖心的提示,現在的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美元時漲時跌,保監會實時做出提示,確實可以令到很多非理性思考的消費者重新審視自己的投保是否恰當,是否在自己的風險承受范圍內。此外,外匯管理不屬於保監會的職責范圍,人家也是點到為止的提醒這裡面存在「政策風險」,精明的消費者就應該去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咨詢到底什麼是「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什麼是「非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否則到時候交不了保費就麻煩了。
四、保單收益問題
根據筆者對香港保險產品的研究,香港保險確實存在保證收益和非保證收益(見筆者之前的文章「」)。但該提示有點過於強調「不確定性」,忽略了香港保險產品對於收益一步步確定的合同安排,將「不確定收益」逐步轉化為「確定收益」,比如香港保誠「雋升」保單中的「歸原紅利」一經年報披露即轉化為確定收益。
五、現金價值問題
香港保險保單前期現金價值低,退保損失大,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提示非常到位。所以,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的狀況來決定購買哪種類型的保險。譬如,很多年輕家長為孩子購買長期的教育儲蓄基金,本身就是長期投資的心態,中途退保的概率就很低,存在的風險不大。
六、合同條款問題
筆者作為律師,閱讀香港的保險合同都非常困難,更何況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所以對保監會這一提示感同身受。為此,筆者還專門以「雋升」為例,用內地閱讀習慣對該產品的合同條款進行了解讀,可謂有先見之明(小得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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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准備充分才不會掉入保險陷阱,買保險前要做哪些准備才不會被坑
現在社會上很多人都有了風險意識,所以願意購買保險產品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但是購買保險產品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如果保險產品買得不適合自己,很有可能掉進保險公司的陷阱。那麼避免踩進保險公司的陷阱,在購買保險產品之前該做哪些准備呢?
最後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不能光聽保險推銷員的介紹,自己也要貨比3家。雖然保險公司不同,但是不同的保險公司會推出相同功能的保險產品。所以消費者多看幾家保險公司還是很有必要的。對比一下保險產品的價格、保額以及各種條款,這樣可以買到更劃算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