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2. 「中信銀行」的發展歷程是什麼
中信銀行原稱中信實業銀行,創立於1987年,2005年底改為現名。中信銀行是中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之一,總部位於北京,主要股東是中國中信集團公司。西班牙對外銀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S.A BBVA)斥資5.01億歐元(約50.2億港元)購入中信銀行5%的股權,還可選擇增持中信銀行的持股比例至10.07%。2007年4月19日,中信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銀行為中國大陸第七大銀行,其總資產為12000逾億港元,共有16000多名員工及540餘家分支機構。它是香港中資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成立背景
中信銀行創立於1987年,原名中信實業銀行,是中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伴隨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信實業銀行在中國金融市場改革的大潮中逐漸成長壯大,於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銀行」。
1984年底,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簡稱中信公司)董事長榮毅仁先生向中央專函要求在中信公司系統下成立一個銀行,全面經營外匯銀行業務。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先成立銀行部,擴大經營外匯銀行業務,為成立銀行作好准備工作。
1985年4月,中信公司在原來財務部的基礎上成立了銀行部,進一步擴展了對外融資、外匯交易、發放貸款、國際結算、融資租賃和吸收存款等全面銀行業務。在銀行部建立的兩年時間里,得到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業務進展較快,通過辦理人民幣及外匯存款、貸款、進出口開證、國際租賃、有價證券及外匯買賣、外幣兌換等業務,積累了一定經驗,已初步具備了成立銀行的條件。
1986年5月底,中信公司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將中信公司銀行部改組成中信實業銀行。1987年初,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信銀行正式成立。總行設在北京。
1987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信銀行為中信公司所屬的國營綜合性銀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獨立法人。注冊資本8億元人民幣。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國內外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已批準的銀行業務。
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先生任中信銀行名譽董事長。
成立時間
1987年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批復同意成立中信實業銀行。
3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中信實業銀行。
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中信實業銀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月14日,中信公司董事長、中信實業銀行名譽董事長榮毅仁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中信公司原銀行部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改為「中信實業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於4月份開始營業。
4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中信實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范圍。
4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中信實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中信實業銀行工商營業執照。
5月17日,新華社發布中信實業銀行開業新聞。
9月16日,中信銀行在北京的國際大廈舉行正式開業招待會。時任軍委副主席楊尚昆、副總理田紀雲、國務委員陳慕華等領導同志出席了招待會。時任中信公司董事長、中信銀行名譽董事長榮毅仁主持了會議,時任國務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陳慕華講了話。
大事記載
1987年12月4日,中信銀行在英國倫敦首次為中信公司辦理發行150億歐洲日元債券。|
同月,與美國普惠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合作開展民航租賃業務,這是國內租賃界第一次與國外合作從事飛機租賃業務。
1988年8月14日,中信銀行首次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3000萬元。
1989年4月,中信銀行在國內首家同時開通路透社和美聯社信息系統開展國際金融交易業務。
1991年10月30日,中信銀行代表中信公司在日本東京第一次發行浮動利率日圓債券。
1992年3月,中信銀行在國內首家開展速匯即付業務。同年5月,中信銀行在國內設立第一台外匯自動取款機。
[6]1993年7月,中信銀行代理中信公司與財政部簽訂了1993年第2期國庫券(非實物)承購包銷協議,承銷金額1.5億元人民幣,並首批取得了財政部認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
1993年7月29日,中信銀行代理中信公司在美國紐約發行了2.5億美元的揚基債券。這是自1911年以來,中國企業首次進入美國市場發行的公募債券。
1994年3月9日,中信銀行與美國運通公司合作開展速匯即付業務,是在國內首家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
截止1994年,中信銀行是中國唯一開展承銷國外債券的金融機構。當時,已參加承銷承銷國外債券23筆,承銷量達3.86億美元。
1994年12月,中信銀行代理中信公司向日本金融機構發行商業票據,成功籌措5000萬美元和50億日元貸款,這是中國企業以自己的信譽第一次在國外發行商業票據。
1995年11月,中信銀行與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共同擔任了承銷美國福特汽車公司2億美元小龍債的主幹事,開創了中國金融機構參與承銷外國公司債並擔任主幹事的先例。
1996年1月,中信銀行作為首批會員參加全國統一同業拆借交易系統,第一個交易日即以迅速、准確的操作完成了具有特殊意義的第一筆交易。
1996年6月,中信銀行在廣州成功地推出了中國第一家全櫃員制,實行面對面服務,並率先開辦私人理財等商業銀行新業務,專門為大額存款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1998年3月,中信銀行與美國駐華大使館簽定了《中信銀行代收美國非移民簽證申請費備忘錄》,根據備忘錄,中信銀行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和沈陽地區的分支機構代理美國使館收取簽證申請費。此項業務的開展在國內外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本行是國內獨家開展此種業務的銀行。
1998年6月,中信銀行作為唯一被釣魚台國賓館邀請的商業銀行參加了美國總統柯林頓一行來訪期間的接待工作。中信銀行以嚴謹的工作作風、規范化的服務標准、熱情周到的24小時全天候服務,贏得了「鼎力相助,服務一流」的贊譽和錦旗。
1999年,中信銀行正式推出中信借記卡,實現了全國通、全行通、銀聯通,一卡多戶、一卡多能、一卡多用。「理財寶」 以其復合式智能理財的優越性備受市場青睞,並被國家工商局正式批准為國家注冊商標,成為金融服務領域的第一個注冊商標。
2000年,中信銀行推出中信貸記卡,這是融信用授信、取款、轉賬、消費於一體的多功能銀行卡,先消費,後還款,賦予持卡人真正的銀行信用,實現了與國際標準的接軌。
2000年7月,中信銀行作為國內首家通過中國金融認證中心認證的銀行,正式開通網上銀行服務。
2001年,中信銀行協助中信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一筆總額為人民幣35億元的10年期債券。這是本行首次作為主承銷商承銷的第一筆債券。
中信銀行2001年7月和9月,在中信銀行的積極倡議下,國內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業務、資金、信息、管理、人才等方面進行多元化、全方位的精誠合作和優勢互補上達成共識,共同簽署了《長沙宣言》和《蘇州協議》。
2001年7月,中信銀行在英國《銀行家》按照第一資本進行的排名中,位居全球最大的銀行排名第318位。在著名國際咨詢公司穆迪的「財務實力評級」中,中信銀行榮獲國內商業銀行最高評級。
2002年1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正式向中信銀行頒發商標注冊證書,確認中信銀行「理財寶」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范圍包括信用卡發放、信用卡服務、金融服務等方面。
2002年2月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被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授予「全國金融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稱號。
2002年7月,英國《銀行家》雜志按一級資本排序排出了全球最大的1000家銀行,中信銀行列第291位,首次進入全球銀行300強。
2002年11月28日,IBM總包中信控股公司、中信銀行統一信息平台項目簽約儀式在京舉行。此項合作標志著本行成為中國首家整體引進國際先進核心業務系統,實現軟硬兼備的完整數據大集中的銀行,同時該項目也是IBM在中國最大的服務項目之一。
2003年7月,中信銀行在英國《銀行家》全球銀行最新排名中平均資本利潤率位居國內各銀行之首。
2003年10月6日,「2003中信家家樂——帕拉丁幸福之旅」活動勝利閉幕。
2003年11月25日,總行營業部國際業務貿易項下收付匯量突破100億美元大關。
2003年12月8日,中信銀行在京舉行中信STAR信用卡新聞發布會,王軍董事長將首張中信STAR白金卡發給了新浪網總裁兼CEO汪延先生。
2007年4月27日,中信銀行在滬港兩地交易所同步上市。是繼工行後又一家A+H同步同價上市的內地銀行,也是A股市場上第九隻銀行股。
2009年1月12日,中信銀行榮獲「第五屆中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十大影響力品牌」。
2009年1月30日,陳小憲行長出席中國與西班牙在金融、航空、能源、電信等領域合作簽字儀式。
2009年1月31日,中信銀行榮獲《高爾夫周刊》「年度對高爾夫影響最大品牌」獎。
2009年2月,陳小憲行長連續第四次當選年度「中國十大金融人物」。
2009年2月,中信銀行榮獲2008年度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優秀交易成員」等稱號。
2009年2月,中信銀行首入英國《銀行家》雜志品牌價值百強。
2009年2月12日,中信銀行榮獲「中國最具人氣房地產金融信貸機構」獎。
2009年2月18日,中信銀行成功推出多銀行資金管理系統。
2009年2月28日,中信銀行在「2008中國金融營銷獎」頒獎典禮上喜獲「最佳企業社會責任獎」等四項榮譽。
2009年3月03日,中信銀行私人銀行深圳分中心隆重開業。
2009年3月05日,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榮獲VISA國際卡組織「2008年度卓越經營獎」。
2009年3月12日,中信銀行與鐵道部簽署全面戰略合作協議。
2009年3月15日,中信銀行獲中國外匯交易中心2008年度銀行間外匯市場7項大獎。
2009年3月17日,中信銀行榮獲第二屆中國理財總評榜四項大獎。
2009年4月,中信國航知音信用卡榮獲「金融產品十佳獎」。
2009年4月09日,中信銀行新一代現金管理服務平台成功上線。
2009年4月15日,中信銀行在2008年監管評級中位居前列。
2009年4月18日,中信銀行榮獲《證券時報》最佳投資銀行獎。
2009年5月,2008年中信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數據完整性在同類別銀行中排名第一。
2009年5月8日,中信銀行發布公告:已與中信集團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團全資附屬公司)簽訂股份收購協議,同意以135.63億港元的現金對價,收購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國金)70.32%股權,摺合市凈率為1.43倍。中信國金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橫跨多個金融服務領域,資產規模在1500億港幣左右;2008年金融危機下仍保持了經營性利潤的正增長,利潤為127億。同時,中信國金持有中信嘉華銀行的全部股份、中信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40%的權益和中信資本控股有限公司50%的權益。此次收購被中信銀行高管層評價為「是在一個合適的時機,以一個合適的價格,對一個合適的對象進行的收購。」亦是銀行通過借道香港中信嘉華,走向海外、推動國際化戰略的重要步驟。對此,包括高盛《香港》、摩根士坦利、中金公司、德意志銀行、中銀國際等在內的各機構分析師均給予了積極評價。
2009年6月01日,中信銀行西安異地災備中心機房正式啟用。
2009年6月03日,中信銀行個人網銀5.2版本正式上線。
2009年6月25日,中信銀行首推出國金融專屬借記卡「回卡」。
2004年以後,陳小憲任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常務董事、副總經理,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中信銀行行長。
2012年8月7日,在陳小憲執掌中信銀行八年後,中信銀行將迎來其新的掌門,建行執行董事、副行長朱小黃將出任新的行長,對朱小黃的任命很快將宣布。
3. 央行一定要二級市場購買國債在一級市場不一樣嗎
1、國債是由國家財政部發行的,有專門的承銷團成員(每年評選1次,大概30多個機構,一般為大銀行、券商、保險),由他們承銷國債,即對國債進行投標,如果價格中標則在分銷期內再將債券銷售給其他機構。分銷對象是在中登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交易所分銷),或在中債登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銀行間分銷)。
A、交易所分銷,基本上也是機構投資者:券商、基金公司、信託等能參與交易所交易的機構。
B、銀行間分銷,只有機構投資者。因為【除了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情況以外,非法人(包括自然人)不能開戶】——from www.chinabond.com.cn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也就是說所有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各銀行、大小券商、信託、基金、保險等)都可以在一級市場買入。
2、自2009年新股發行改革以來,我國通過交易所發行的股票,都是由承銷商(券商)推介,然後有資格的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網下詢價意向申報(含價格、數量等要素),然後確定發行價格或者價格區間。然後機構投資者(未參與之前網下詢價的)以及個人投資者按照已定的發行價格進行網上申購(俗稱打新股)的過程。
上海徐家匯(002561)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月23日完成網上發行申購和網下申購繳款,發行價為每股16元,募集資金11.2億元。位列徐家匯第十大股東的知名學者余秋雨身家暴增8298.24萬元,投資10年回報率高達34倍。
——余秋雨持有的是原始股,而不是從一級市場上買入的。即他在公司上市之前就持有了公司股份。該公司上市後,他手中既有的股份則按照該股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shed Offering,IPO)的定價16元進行計算。他的暴富很像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老闆,上市圈錢而發財。例如:持有華誼兄弟的黃曉明、張紀中,樂普醫療的蒲忠傑等。
4. 國債市場的簡介
自1981年我國恢復發行國債以來,一直在不斷摸索和改革國債的發行方式。1991年,我國首次進行了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國債的試驗,並獲得成功。這標志著我國國債一級市場機制開始形成。1993年,在承購包銷方式的基礎上,我國推出了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19家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的金融機構獲准成為首批國債一級自營商。1994年,我國進行國債無紙化發行的嘗試,藉助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與結算網路系統,通過國債一級自營商承購包銷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國債。1995年,在無紙化發行取得成功的基礎上,引進招標發行方式,以記賬形式,由國債一級自營商採取基數包銷、余額招標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一年期國債。1996年,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國債市場的發展以全面走向市場化為基本特色,「發行市場化、品種多樣化、券面無紙化、交易電腦化」的目標基本得到實現。同時,國債的二級市場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形成點面結合的格局,以證券交易所為點,以大量的櫃台交易和場外電話交易為面。國債現貨市場和回購市場的交易價格也日益活躍,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重要標尺。
5. 債券投資的其它相關
債券投資應考慮的主要問題
·債券種類
一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風險較小,企業債券風險較前二者大,但收益也依次增大。
·債券期限
一般債券期限越長,利率越高、風險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風險越小。
·債券收益水平
由於債券發行價格不盡一致,投資者持有債券的時間及債券的期限等不一致,都會影響債券收益水平。
·投資結構
多種債券與品種、期限長短的分布與安排、合理的投資結構可以減少債券投資的風險,增加流動性、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所謂國債凈價交易,就是一種在現券買賣時,以不含有自然增長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將國債成交價格與國債的應計利息分解,讓交易價格隨行就市,而應計利息則根據票面利率按天計算,從而使國債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凈價交易條件下,由於國債交易價格不含有應計利息,其價格形成及變動能夠更加准確地體現國債的內在價值、供求關系及市場利率的變動趨勢。
早在1993年,財政部首次通過19家國債一級自營商,藉助STAQ系統採取過凈價交易方式;此次通過深、滬證券交易所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1)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符合國際慣例,特別是附息國債實行凈價交易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國債市場發達國家的基本經驗。
(2)國債凈價交易下的成交價格總是圍繞著國債面值上下波動,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對國債價格的影響。
(3)凈價交易方式能清楚地勾畫國債交易中賣方的收益程度和買方的支付成本,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比較明確。對賣方來說,其得到的收益包括買方支付的成交價格和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對買方來說,其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向賣方支付成交價格和賣方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
(4)實行凈價交易能分辨出國債交易中的資本收益和利息收益,為稅務處理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債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在凈價交易方式下,將國債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分開,有利於稅收方面的財務處理。
6. 自營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以下簡稱「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並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公債。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
1、除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各類銀行。
2、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有價證券經營業務的各信託投資公司。
3、有列1、2項之外的可以從事國債承銷、代理交易、自營業務的其它金融機構。
第五條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金融機構需符合的條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第六條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國債承購包銷團。
第七條享有每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享有在每期國債發行前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行條件的權利。
第九條企業發行股票一次超過8000萬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取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
前款所稱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包括各專業銀行及其它無權經營股票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條優先取得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資格。
第十一條自動取得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等業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優先取得從事國債投資基金業務資格。 第十三條必須連續參加每期國債發行承購包銷團,且每期承銷量不得低於該期承銷團總承銷量的1%。
第十四條嚴格履行每期承購包銷合同和分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五條承購包銷國債後,通過各自的市場銷售網路,積極開展國債的分銷和零售業務。
第十六條維護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性,積極開展國債交易的代理和自營業務。
第十七條國債一級自營商在開展國債的分銷、零售和進行二級市場業務時,要
自覺維護國債的聲譽,不得利用代保管憑證超售國債券而為本單位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國債一級自營商有義務定期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國債承銷、分銷、零售以及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
第十九條已獲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參加某期國債承銷後被取消一級自營商資格的,仍須履行該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國債一級自營商有辦理到期國債券本息兌付業務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凡具備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向財政部提出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報表資料。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確認事宜。凡經審查批准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債一級自營資格證書》,並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其名單。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對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進行一次復審。 第二十四條國債一級自營商因未履行承購包銷合同的,按每期承購包銷合同規定的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利用國債代保管憑證等手段,超售國債為本單位籌資的,沒收其全部超售金額,並處以超售額3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國債一級自營商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未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者,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方共同裁定,有權在一定時間內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及與其相關聯的權利,並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後,有關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標准及確認等的一切管理事項,皆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國內金融機構。外資或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7. 什麼是「國債一級資營商」
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中介機構中層次較高、責任重大、地位舉足輕重的組織。所謂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在國債市場建立穩定的國債中介組織( 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直接向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承銷國債, 然後通過自己的融資活動開展分銷與零售,將國債券最終推銷給投資者,協助國家完成以國債形式籌措資金的計劃;當國債券進入流通市場後,國債一級自營商要在二級市場上承擔做市商義務。可以說,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穩定的中堅組織,為了明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權利與義務,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稱之為「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建立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 明確其權責,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作法,是國債市場走向規范化和現代化的標志。美國國債市場有四十家左右的國債一級自營商。(信號已經發出 罕見牛市抓罕見牛股)
一般地,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下列權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財政部報價投標承銷每一次發行的國債,並享有每期國債承購包銷合同規定的有關權利;二是優先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以國債交易為手段的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資格,協助中央銀行實施一定的貨幣政策;三是自動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國債抵押再貸款和國債再貼現以及從事國債基金、優先申請成為國債期貸經紀商等的資格,調劑頭寸餘缺,融通資金,拓展業務。(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同時,國債一級自營商應承擔下列義務:必須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國債發行活動;參加的每期國債發行,都有最低承銷量(如我國)最高承銷量( 如美國)的規定;承銷國債後,負有積極開展分銷與零售的義務,保證能夠讓投資者方便地購買到國債,滿足投資需要;在二級市場上有承擔做市商的義務, 即必須對每種流通的國債券進行報價、並不得拒絕交易對方在所報價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級自營商每年在國債二級市場的交易量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並有定期向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國債承銷、分銷、零售和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等的義務,接受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8. 證券公司有哪些是國債一級自營商
(1)具備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資源履行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具體的可以去監會網站查詢www.csrc.gov.cn/
9. 承銷團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行為,保護申請人和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債順利發行和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其他國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承銷團成員,是指中國境內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批准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分為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
第六條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並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意見。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徵求銀監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債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保持成員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0家。
第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本辦法再次審批。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工作;申請人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截止日期等相關信息應當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申請。
財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就申請人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紀錄等事項,徵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主持召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財政部主持召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按照《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自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內,財政部應當會同人民銀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
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作出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人民銀行應當向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與增補
第二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繼續履行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在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銷義務,或者出現惜售、超計劃銷售、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不積極開展國債促銷宣傳等行為的;
(三)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每年累計4次,未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進行國債投標及承銷,或者出現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等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應當繳還資格證書。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七條當國債承銷團成員少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數量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並將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時,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財政部商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國債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國債發行活動,向財政部直接承銷國債;
(四)按照國債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國債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國債發行信息;
(六)參加國債改革試點工作;
(七)優先參加國債業務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憑證式國債籌資分析會;
(三)優先取得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第三十二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
(三)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連續參加國債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國債發行款;
(二)做好國債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國債信譽;
(三)定期報送國債發行和銷售情況;
(四)做好國債兌付工作,保證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國債還本和付息資金;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國債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在財政部、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承銷比例以上承銷各期憑證式國債。各機構具體承銷比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自願申報情況,以及機構類別、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營業網點數量等情況研究確定。最低承銷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3年不變,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報經財政部、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調整。
(三)進行國債發行促銷宣傳,公示國債銷售網點地址及聯系電話,在銷售網點設置銷售國債的明顯標識並配備宣傳材料及現場咨詢人員。
(四)建立法人統一管理的債權託管系統和統一互聯的國債銷售網路,實現全行或分行內的國債通買通兌和銷售額度自動調劑。
(五)建立國債銷售業績內部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開通與記賬式國債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三)連續參加記賬式國債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國債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國債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進行國債代投標,自營國債債權注冊在自營賬戶,代理國債債權應當注冊在客戶賬戶;
(五)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參加每期國債的投標和承銷;
(六)積極參與國債交易,維持國債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二)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國債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且情節較輕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根據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附則
第四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特別成員,特別成員不能進行國債分銷。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銷方式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他國債時,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審批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中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同時廢止。
10. 買國債怎麼買
(1)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無記名式國債的購買對象主要是各種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無記名式實物券國債的購買是最簡單的。投資者可在發行期內到銷售無記名式國債的各大銀行和證券機構的各個網點,持款填單購買。
(2)憑證式國債的購買: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其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群眾購買、兌取需要。
(3)記賬式國債的購買:購買記賬式國債可以到證券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櫃台買賣。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和南京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台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
國債每次發行都可能引發搶購熱潮,所以,在額度有限的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建議市民盡量盡早做好安排,以免買不到。值得一提的是,國債可以提前支取,並且靠檔計息。
國債提前支取的計息情況為:持有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五年期國債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時,需要繳納的手續費為本金的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