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是否有規定私立學校必須給學生上保險 急
沒有。在學校學生所繳的保險稱為「學平險」全名為學生平安保險。
其所繳保險也是由學樣代收繳至保險公司。由於學平險是一項國家
專門為學生開發的險種,在收向保險公司收取各項費用的相對其它
人身壽險比較少;所以學平險其費用較便宜,保障相對較高。是一
種不錯的保障計劃.
所以學校沒有義務為學生購買保險,也沒有權力強迫學生購買保險。
即使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學平險」時,也要學生自願購買。
您可以試想:大家都存在僥幸心理「我們」都「不會」得病,自然
用不到保險,所以沒有「必要」認購保險。每年學校這么多學生又
可以省下幾萬元的保險費用。
以上如果沒有您同事病情發生,學校強制你們購買保險又會有人「
投訴」。所以保險是一種使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給您帶來損失降至
最小的一種途徑,不是等用到或風險和疾病來臨時再購買的「東西」
❷ 民辦學校的提取風險保證金怎麼做賬務處理啊
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年末要按凈資產增加額的25%提取發展基金,提取的發展基金是屬於限定性凈資產還是非限定性凈資產。
另外,我們學校在天津。天津市教委要求按年培訓收入的3%提取辦學風險保證金。提取的風險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今天在教育局開會,事務所講年度審計問題時強調提取的保證金的賬務處理是:
借:其他費用
貸:限定性凈資產---風險保證金
怎麼感覺這樣的處理都不對。首先、將保證金從一個銀行賬戶存到另一個銀行賬戶,這筆業務沒有做分錄反映。第二、提取的保證金怎麼直接算做了費用,存入專戶只不過限制了這項資產的用途,並不是資產的流出。第三、按上述事務所的處理,增加了限定性凈資產,但按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期末要將所有的費用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即,借:非限定性凈資產 貸:其他費用(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這樣提取保證金記入了凈資產的貸方,期末再把提取保證金形成的其他費用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則凈資產總額沒有變動。
❸ 民辦學校不給買保險怎麼辦(不想被辭退)
與學校領導協商或去教育局投訴!
❹ 私立學校的保險能轉成機關事業單位的嗎
這兩個沒什麼區別,唯一不同的是在私立學校給你交保險的基數比較低,而事業單位的話估計會按照你的工資所在的那個基數繳納保險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民辦學校教師保險問題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❻ 民辦學校教師該如何上保險求答案
我是97年畢業的幼師生,畢業後在一家民辦幼兒園工作至今。單位與我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再合同上每年都有乙方有權享受甲方提供的養老、醫療保險等待遇。但每年都是以檔案無法存放為由耽誤了我4年的保險。2001年由於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險的管理力度,單位與同年為我上了養老與失業保險,但單位與個人的繳費比例是一半一半。2002年是單位交小頭兒,個人交大頭兒。請問 1 我是否有權讓單位補交以前的保險?如果我離開單位後再找他協商,甚至是通過仲裁調解是否可以?2 民辦學校是否有權自行更改單位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如果向他提出更改要求無效該怎麼辦?您好:首先在你們的合同文本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養老、醫療方面的權益,這是非常正確的,但雙方的協議必須按國家規定去做,即以國家規定的單位及職工個人繳費標准分別繳納,並不是你們雙方協商的標准,這在北京市1998年政府2號令中已有明確規定,請你查詢。如果你單位現在還沒有為你參加你有權要求他給你補建,但不能拖很長時間,因為仲裁受理過期的訴訟事件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規定的時間,你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後果也將由你自負。建議你將檔案存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盡快辦理繳費事宜。謝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❼ 私立學校保險
你要學校把三年的應該給你交錢都補償給你是不可能的,社保分為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個人繳費從你工資裡面扣,然後進入你的社保賬戶,但是單位給你交的部分都進入國家統籌賬戶,按照繳費年限,只有一小部分你可以收益。也就是說單位繳的部分並不是給你的。
但你可以和學校協商一個補償額給你
❽ 學生在私立學校的保險買要不要買
當然要啦
❾ 民辦學校存出的辦學風險保證金記入什麼科目
譬如賺了A元
DR:銀行存款---指定銀行賬戶 A
CR:營業收入 A*97%
資本公積--風險保證金 A*3%
❿ 現在教育局有權利要求民辦學校一定要在其指定的關系戶的保險公司投保嗎
1.沒有這樣的文件和指令,相反,保監會是三令五申不能指定投保公司的。詳細請參看下列保監會文件。
2.如果有這種情況,可以到保監會進行投訴。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公告第53號)(2003-8-12)
為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現就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原則」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
三、歡迎社會公眾監督保險公司合法經營學平險業務。如發現保險公司有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或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向當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舉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一經查實,將對違規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經營學平險業務的公告
保監公告第20號
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是一種保費低、保障性強的險種。學平險自開辦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近年來,由於一些保險機構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變相壟斷學平險業務或進行強制投保,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廣大學生和家長反映強烈。二○○○年秋季開學在即,我會特做如下公告:
一、嚴禁各保險機構以任何名義與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或通過政府部門發文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投保學平險,變相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壟斷學平險業務。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選擇保險機構都應遵循自願原則,嚴禁各保險機構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及其他保險業務。
三、違規競爭學平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要迅速進行糾正,對於仍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保險機構,我會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北京辦事處關於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
保監京發[2003]81號
各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學生平安險業務在產品設計、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現行保險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現象。為規范北京市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的開展,經請示中國保監會,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學生,學校無學生平安險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一)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種責任只能通過投保責任險予以解決;學生平安險屬於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其保險責任也不限於在校期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的規定,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言,是特別條款。因此對於未成年學生,即使取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學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義為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應當是其父母。作為投保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當支付相應的保費,並按個險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鑒於上述原因,請各公司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現行學生平安險條款,對於條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並提請總公司進行相應的條款修改,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開展學生平安險業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和《關於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及本通知規定,加強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保證學生平安險業務和學生平安險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各公司應當於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學生平安險業務的清理規范工作。屆時我辦將視情況就北京市學生平安險業務開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